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镇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镇政办发〔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不断提高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
市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各类安置房。
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须经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搭建安置平台。
住建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搭建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安置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及被征收群众选择购买。
申请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价格要适当优惠,团购商品房需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支持团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划分图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基础。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说明本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第八条房屋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非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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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7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四日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界定)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适用本试行办法。
在市、辖市城市规划区内,本试行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镇政规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36号通知发布,根据镇政发〔2007〕85号、镇政发〔2009〕42号、镇政规发〔2009〕2号通知修正2009年9月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程序与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切的拆迁范围;2。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镇政规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公安、农林、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补偿安置、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由市拆迁办核发。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各辖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城乡规划重要和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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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划分图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基础。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说明本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第八条房屋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非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如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采用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的方式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九条应用市场法评估时,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的,相关可比实例的选取及系数的确定均应按附件一、二、三、四的相关要求进行;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评估的,可比实例的选取应按照附件五的要求进行,系数的确定与修正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并结合附件五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条采用市场法时,住宅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无法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的可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方式;非住宅房屋适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方式。
第十一条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的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立评估基准。
在征收项目范围内或征收项目所在的板块和片区范围内选择“标准样本房屋”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房屋”的选取要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法评估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取条件见附件二。
计算公式为:比准价格V=可比实例价格V s ×)(1p 100×100)p (2×)(31P 100×)(32P 100P 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可比实例为正常交易时,该修正系数为100。
P 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P 31——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样本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
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P 32——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样本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3.确定评估价格。
将被征收房屋与“标准样本房屋”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V i =“标准样本房屋”基准价格V 0×100)p (32i ×)(4p 100P i32——“标准样本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P 4——项目所在区域的标准化修正系数。
当“标准样本房屋”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时,该系数取100;当标准样本房屋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外时,应进行区位因素的标准化修正,将“标准样本房屋”的区位因素情况修正到征收项目所在的区位因素情况。
标准化修正办法参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定房屋类别。
根据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
其中非营业性用房包括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储用房等)、办公性建筑(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营业性用房包括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出租型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
2.选择评估方法。
非住宅房屋适用市场法评估,其中非营业性用房还适用成本法评估,营业性用房还适用收益法评估。
3.测算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房屋收益应按照同一区域营业性房屋社会平均租金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十四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建筑物重置结合成新价参照附件七标准并结合估价时点建筑工程造价等因素评估确定,同时考虑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
土地使用权价格应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基准地价修正时应考虑交通便捷度、基础设施完善度、环境质量优劣度、产业集聚规模、规划限制、宗地条件等因素。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评估补偿应按照《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和下列方法执行:1.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的,按标准样本房屋基准单价扣减房屋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和评估单价所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单价后的90%计算土地单价。
(标准样本房屋在征收范围外时,其基准单价需按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区域标准化修正)2.土地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地的,按土地使用性质的基准地价修正的方法计算土地单价。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应结合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定额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使用、保养实际状况确定折旧率,分项折旧。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其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状态为准,评估时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的评估按市场法原理进行,即按照征收项目范围内各使用性质房屋的当时二手房市场均价乘相应拟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得出各类型房屋总价,将其相加,再加上装饰装修、附属物、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等费用和一定的不可预见金额,即为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总额。
第三章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
第二十一条估价结果报告中应包含下列内容:1.估价项目名称;2.委托方名称和住所;3.估价方(评估机构)名称和住所;4.估价对象;5.估价目的;6.估价时点;7.价值定义;8.估价依据;9.估价原则;10.估价方法及其技术路线;11.标准样本房屋基准价格的测算说明及测算结果;12.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13.估价作业时间;14.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15.估价人员;1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17.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8.附件。
附件应包含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相应资料,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估价技术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评估项目总概况2.估价对象实体和区位因素分析3.房地产市场背景分析4.估价方法选用5.标准样本房屋选取及其说明6.估价测算过程7.估价结果确定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其用纸为A4,装帧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四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一并整理存档;1. 征收评估委托协议;2. 房屋征收决定;3. 估价对象的权证材料及有关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5. 标准样本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6.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7.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8. 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15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工程造价、会计核算、机电设备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可以邀请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
第二十八条本技术规范所需各附件由相关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或由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
其中附件七房屋重置价格参考表,由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技术规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3月9日发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项目,评估仍按原规定执行。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附件附件一标准样本房屋选取要求对标准样本房屋的选取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在征收项目范围内选取标准样本房屋,如在该范围内无法找到满足条件的房屋,则应从征收项目所在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范围内就近选取;2. 每一征收项目评估一般选择一套标准样本房屋,征收项目跨区域时,则所跨的每一区域均应选择一套标准样本房屋,作为相应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比较基准;3. 应选取位于多层砖混结构二等以上建筑中二—五层(非顶层)的具备使用条件的成套房屋,其成新为八成左右,至少一间卧室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
附件二基准价格修正方式的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对可比实例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与标准样本房屋板块和片区相同、地段相近的房屋;2. 多层砖混结构的一般装修的住宅房屋;3. 与标准样本房屋的规模相当;4. 权益价格类型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5. 交易类型为买卖的二手房正常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6. 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接近,通常应为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房地产实例,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7. 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8. 各实例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超过20%,即使在交易实例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该差异也不应超过30%;9. 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修正每项不得超过15%,综合系数修正不得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