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处理流程

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处理流程

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处理流程近年来,高铁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随着高铁旅客数量的不断增加,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如何妥善处理这类事故,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原因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高铁车厢空间有限。

相比普通火车,高铁的车厢空间更小,行李架的容量也有限。

因此,很多旅客都采用将行李放在座位旁边或者放在车厢过道上的方式,导致行李过多,行李箱易于滑动或者掉落。

2、旅客携带行李不当。

有些旅客携带的行李过大过重,无法放在行李架上,只能放在座位旁边或者放在车厢过道上。

这样容易导致行李箱摇晃,掉落,甚至砸到其他旅客。

3、行李箱质量不过关。

有些旅客为了省钱,购买了质量不过关的行李箱,这样的行李箱很容易在行进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掉落或者砸到其他旅客。

二、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处理流程高铁行李箱砸到人是一种意外事件,如果不妥善处理,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因此,在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以下处理流程:1、立即寻求帮助。

如果高铁行李箱砸到人,首先应该立即寻求帮助。

可以向列车员或者其他旅客求助,让他们帮忙处理。

2、及时清理现场。

如果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应该及时清理现场,避免其他旅客继续受伤。

可以使用纸巾或者毛巾清理伤口和血迹,避免感染。

3、记录证据。

如果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应该及时记录证据,包括砸到人的行李箱的品牌、型号、颜色等信息,以及现场照片和视频。

这些证据有助于后续的索赔和处理。

4、寻找责任人。

如果高铁行李箱砸到人,应该尽快寻找责任人。

责任人可能是行李箱的持有人,也可能是其他旅客或者列车员。

如果找到了责任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找到责任人,可以向高铁公司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5、及时报警。

如果高铁行李箱砸到人,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应该及时报警。

警方会派出民警前来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和处理。

三、高铁行李箱砸到人的预防措施高铁行李箱砸到人是一种意外事件,预防措施非常重要。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交通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完善。

不管是飞机还是汽车,都有了许多新的线路来方便运输。

火车是人们使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在铁路运输的过程当中,也会有损害情况发生。

那么根据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要如何来赔偿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规范铁路运输损害赔偿,1994年8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6、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7、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时间和空间范围
验票进站
乘车 期间
到站 出站时
旅客人身 损害事故
免责条件
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 造成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经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 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1.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 车票、免票、同行免费乘车儿童、货票。 注:实名制车票必须票、证、人一致方才有效。
2.未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
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 抢救程序比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 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二、共同过错
经承运人证明人身损害是由承运人和旅客的 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承运人的 赔偿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
因第三者责任(包括斗殴)造成旅客人身 伤害时,受害者可直接向施害的第三者索 赔;第三者不明或无力承担时,铁路运输 企业可先行赔付,而后向施害的第三者追 偿。
三、 报送方式。
1.电话上报。报(口述或短信均可)。
2.书面上报。通过办公系统LotusNotes电子邮箱(或 “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车务段生产调度室、客运营 销科旅客伤主管人员。
四、报送内容。
《旅客伤害速报表》及电话、短信上报内容须包 含四个要素:
旅客
第三者
伤 害
旅客
索 赔
第三者
先行 赔付
无承 力担
追偿
铁路企业
第三者
第四章 现场处置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处置原则。 车站发生旅客伤时,须严格按照铁道部12号令规 定进行现场处置,以抢救旅客生命为首要原则。
(二)加强调查取证。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处 置人员要会同公安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抢救, 同时做好取证工作,要利用手机(相机、摄像机 等)拍摄照片和摄像取证、妥善保管,并按要求 上报。

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应对铁路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长:由铁路局主要领导担任。

(2)副指挥长:由铁路局分管领导、安全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主任:由安全总监担任。

(2)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 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处置工作。

(1)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副组长:由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3)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员、医护人员、消防人员等组成。

四、应急救援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3.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 科学施救,确保安全。

五、应急救援程序1. 报告与启动(1)发现铁路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 应急处置(1)现场救援: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伤员救治: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

(3)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事故扩大。

3. 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4. 后续处置(1)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

(3)善后处理:妥善处理伤员、家属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必须熟悉预案,具备应急救援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 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 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 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 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 处理。
项目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 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学习目标
(1)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2)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现场处置与报告流程。 (3)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善后处理的原则。 (4)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规定。 (5)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保障政策。 (6)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其他规定。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1)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动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2)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 (3)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酗酒滋事行为。 (5)自然灾害。 (6)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 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 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 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 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说说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你想想看,咱开开心心出去旅行,要是碰到这倒霉事儿,那可得知道该咋应对呀!
比如说,你在火车上正看着窗外的风景呢,突然一个急刹车,你不小心
摔倒受伤了,这时候该咋办?首先呀,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列车工作人员。

就好像你摔了一跤,得赶紧叫人来扶你不是?然后呢,工作人员会迅速赶来,询问你的情况。

他们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关心你,“伤哪儿啦?疼不疼呀?”接下来,他们会进行紧急处理,看看伤得重不重。

这就好比医生先给你做个初步诊断。

要是伤得不轻,那可能就得联系下一站的医院,让专业医生来救治啦。

再比如,你在景区游玩,被一个掉落的树枝砸到了。

这多吓人呀!别慌,赶紧找景区工作人员呀!他们会马上过来了解情况,然后决定怎么处理。

他们可能会陪着你去医院,一路上还会安慰你,就像家人一样。

在处理的过程中,可别忘了保留相关证据哦,这可重要啦!就像是给自
己留个“后手”。

要是和相关方面有争议,这些证据就是你的“法宝”呀!
这不就是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嘛!而且,你自己也要详细记录事情的经过,这就跟记日记似的,等回头再看,就能清楚发生了啥。

总之呀,遇到旅客人身伤害事故不要怕,按照流程来,肯定能处理好。

咱得学会保护自己,让旅行还是能开开心心的!别因为这点小意外就影响了心情呀!。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高速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高速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1.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

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

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

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

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

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2.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裹应及时变卖处理。

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收运费的差额。

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

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

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补收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3.现场处理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承运人应当对铁路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
【失效依据】铁道部令第33号——关于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8.01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三年八月一日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
(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

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站长)应当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人数较多时,应当封锁事故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发生旅客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车站、列车认为必要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协助组织抢救。

第八条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特快列车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

在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通过运转车长通知就近车站派人寻找。

同时,列车长应在前方停车站拍发电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分局(铁路局)和列车担当铁路分局和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
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第十条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十三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垫付,如旅客或其家属确有困难,经事故处理站站长(车务段长)批准,用站进款垫付,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公安机关或医疗部门确认死亡后,车站应当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

对死者的车
票、衣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

如死者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