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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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2141211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2141211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4〕34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2月11日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

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的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铁运[2019]214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运[2019]214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运[2019]214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保证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铁路部门依法对旅客携带品和托运人的行李包裹进行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具体品名以国家有关法规和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为准。

第四条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图形标志、点字显示、文字提示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禁止携带危险品有关法律法规。

对限量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应进行公布。

第五条铁路客运部门负责站车安检工作的组织、管理。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客运部门做好工作。

较大车站的安检工作可雇佣保安人员实施。

第六条安检工作可采用仪器或人工查验,三等以上车站应配备安全检查仪器。

仪器的数量应满足客流高峰时的需要。

确保通道畅通,旅客等待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七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未受过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校正势力在1.0以上。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品识别等知识技能培训;使用安检仪器的,还应经过安检仪器操作、放射防护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除按有关规定可免检外,旅客和托运人进入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检:(一)进入车站范围内;(二)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侯车区;(三)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四)旅客列车。

第十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检查证”。

“安全检查证”式样由铁道部统一规定,由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统一制发。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8胶济铁路事故受伤死亡者如何赔偿?

4.28胶济铁路事故受伤死亡者如何赔偿?

业内人士建议,火车票中强制保险的最高保额仅2万元,保额偏低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铁路部门应适当调高赔偿限额,以适应乘客的保障需求。尽管车票中包含强制保险,乘客要想真正获得安心的保障,最好选择由各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意外险。
相关:南疆脱轨受伤害旅客能得多少赔偿
抛开商业保险,受伤害旅客仅从铁路部门能获得多少赔偿呢?要想说明这个问题,只能从2005年的一次火车事故赔付的案例谈起。2005年7月31日19时52分,由西安开往长春的K127次旅客列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行的货物列车发生追尾。此次事故造成5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受伤。
铁路企业责任事故赔偿相关规定
[客规] 如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相关规定]
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第12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内地30年来8大铁路事故
昨日凌晨4 时48 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 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上行的5034次客车相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止,事故死亡人数增至70人,受伤人数升至416人。事故已初步排除人为恐怖行为。初步调查认定,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事发后,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已被铁道部免职审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公安〔1994〕7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8【实施日期】1994.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公安〔1994〕7号)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现将《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很好解决。

《办法》的出台,是铁路检查危险品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为今后检查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了很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加深对检查危险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了解检查、处理危险品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执法水平。

二、要利用列车、车站广播、布告、宣传牌等形式,向旅客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铁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铁路法》刑事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告知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托运危险物品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各级公安机关和客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

对参加检查人员要在上岗前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检查危险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1994年1月18日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铁科法〔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七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4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七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1.《关于铁路职工着装、敬礼标准化的通知》(〔79〕铁运字1281号)等2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见附件1。

2.《关于印发〈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运〔2004〕42号)、《关于修改〈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运〔2005〕59号)、《关于加强铁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的通知》(铁运〔2008〕33号)、《关于印发〈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21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的通知》(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0号)等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上述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及措施。

3.《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的规定》(铁客工武〔54〕字123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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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九条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索、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旅客死亡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查。

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和旅客携带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材料、相关证人或其联系方式等一并移交。

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的,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

必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

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发生单位应当在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

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

发生列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物品,并向处理站移交。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一)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交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怡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三)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一)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四)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的;(五)造成旅客死亡的。

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第三章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铁路局组织。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如下工作:(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食宿等事宜。

(2)收集有关资料,建立案卷。

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3)核查伤亡旅客身份,通知其家属或发布寻人启示。

(4)处理旅客遗留物品或死亡旅客遗体。

(5)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其他与善后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当根据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对责任确定情况,核实各项费用及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后,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尽快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或建议核定。

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旅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意见,或者根据旅客受伤程度,比照有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办理赔付时,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经各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处理单位公章后,将赔偿金依据法定顺位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具收据交处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需向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

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帐通知书”等材料次日起30日内将费用转拨至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超过30日的,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可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第四章调查报告与统计第二十五条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按要求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和“安全情况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八条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铁路局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站车安全、设备等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沟通快速畅通。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的预算和支出管理,确保各项费用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备,给予适当的岗位、交通、通讯等补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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