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掏鸟窝”事件看网络舆情的是与非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作者:薛倩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对司法审判权力的一种表达或者制衡,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该是对案件进程的监督过程,但在新媒体时代下,有些媒体滥用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力,导致形成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新乡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始末进行分析研究,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以期能够梳理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掏鸟窝”事件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近日,一篇《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发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并迅速被新媒体转发,新浪新闻将《掏16只燕隼判10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15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
一、“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1.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在事件报道中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对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果。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中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闫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自家门口掏鸟窝”、“判刑十年”这几大关键词,迅速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并将此事件与贪污事件进行对比,以此混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网络舆情考研试题及答案

网络舆情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形成的关于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公众意见。
()A. 正确B. 错误答案:A2. 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通常比传统媒体慢。
()A. 正确B. 错误答案:B3. 网络舆情监控的主要目的是()。
A. 引导舆论B. 制造舆论C. 消除舆论D. 忽视舆论答案:A4. 网络舆情分析中,情感分析的目的是()。
A. 确定事件的热度B. 确定事件的类型C. 确定公众的情感倾向D. 确定事件的地点答案:C5. 以下哪个不是网络舆情分析的工具?()A. 舆情监测系统B. 社交媒体平台C. 数据挖掘工具D. 电子邮件客户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网络舆情的特点包括()。
A. 传播速度快B. 传播范围广C. 传播内容单一D. 传播形式多样E. 传播效果持久答案:ABD2. 网络舆情的分析方法包括()。
A. 定量分析B. 定性分析C. 情感分析D. 趋势分析E. 事件分析答案:ABCDE3. 网络舆情监控的常见问题包括()。
A. 信息过载B. 信息遗漏C. 信息误判D. 信息不完整E. 信息更新不及时答案:ABCDE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网络舆情监控的重要性。
答案:网络舆情监控对于政府、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它可以及时了解公众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帮助决策者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同时,它还可以帮助预防和减少负面舆论对品牌或个人形象的损害。
2. 描述网络舆情分析的基本步骤。
答案:网络舆情分析的基本步骤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清洗、情感分析、趋势分析、结果解释和报告撰写。
首先,需要从社交媒体、新闻网站等渠道收集相关数据。
然后,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去除无关信息。
接着,进行情感分析以确定公众的情感倾向。
之后,通过趋势分析了解舆情的变化趋势。
最后,将分析结果进行解释,并撰写报告。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网络舆情对企业品牌管理的影响。
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

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2015-12-12 02:20:00) “掏鸟窝”案件,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大学生小闫掏鸟窝被判10年,相信大家对这事都不陌生了。
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已经走完了终审程序,且维持一审判决。
在犯事者家人递交申请材料,试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际,媒体通过剪裁事实,包装犯事者形象,引起舆论关注,从而向司法施压的目的昭然若揭,观察者网的评论文章,以及部分网友的留言,都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媒体这次的手法,和之前若干案件一般,首先在身份上做文章——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联想力丰富的读者是不是想到了小时候邻居家的白衬衣大哥哥,同情已难遏制。
身份是特别重要的信息,相信不少人还记得“杀人者妈妈”这样的标题。
此前媒体干预司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唐慧案、夏俊峰案,当事者的单亲妈妈和小贩身份也被特意渲染。
回到本案,如果大家知道这位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做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交易的生意人呢?同情至少要去掉一半。
身份之外,就是剪裁、混淆事实。
媒体报道称,小闫和朋友发现村外的树上有鸟,就一窝掏了12只下来。
掏鸟窝,农村长大的淘气孩子,十有八九干过的勾当,仿佛小闫不过偶发童趣,无辜遭受惩罚,读者快要义愤填膺了。
但慢着,许多网友已经指出,一窝掏出12只燕隼的可能性很低,小闫至少要掏好几窝,绝不是偶发童趣。
当地法院大概对燕隼生活习性不是很了解,判决书关于这一情节含糊带过。
如果本案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事实应该予以查清。
所谓混淆事实,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鸟这一日常概念。
鸟是常见的,捕猎几只鸟就要判刑10年,足够让读者瞠目结舌了,但如果说明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燕隼呢?电影《无人区》里几个人不惜为之拼命的隼呢?电影《无人区》黄渤扮演的盗猎者就用鸟做诱饵抓住了一只隼。
他对抓住他的警察说,隼能卖100万。
当然不能说,说了还能达到目的吗?但是很可惜,媒体这次选错了案件,恐怕要失手。
从“躲猫猫”事件看网络舆论引导

从“躲猫猫”事件看网络舆论引导作者:任宝凤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5期网络上喧嚣了一个多月的“躲猫猫”事件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
事情的经过是:云南晋宁县青年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离开看守所4天后因“重度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警方给出的解释为因玩“躲猫猫”游戏所致。
这一说法遭到网友的质疑。
2009年2月19日。
云南官方网站刊登公告。
宣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成立调查委员会。
对事件的真相进行调查。
该委员会在网民的注视下由网络走向现实,在网络舆论的赞扬与质疑声中跟踪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过程。
“躲猫猫”事件表现出网络舆论的新特点如今中国已经进入网络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使得公民的自由表达得到充分的张扬。
网络成为形成舆论并汇集民意的平台,而民意势必会反哺社会,推动社会的发展。
“躲猫猫”事件作为一场网络公共舆论事件。
由于政府对公共舆论的重视和利用,使得该事件表现出网络舆论的一些新特点。
政府重视网络舆情,舆论力量从虚拟讨论延伸到现实参与。
网络力量越来越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网络舆论的作用。
在“躲猫猫”事件中网络的力量得到进一步放大。
政府不但发动网民进行讨论。
而且组织“网友调查委员会”邀请网友参与调查。
这是官方第一次正式邀请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调查,是官方对民间舆论越来越重视的典型例证。
在政府的支持下,调查团暗中调查取得重要旁证并有“秘密报告”上达云南省政府,推动了事件的解决。
这一事件表明了新时期政府对网络舆论的重视程度,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一次大胆尝试,也为以后阳光政府的执政开辟了一条新通道。
网络舆论历经分化聚合,最终回归理性,成为推动事件解决的“第三种力量”。
“所谓舆论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态度或意见。
”在传统媒体中一场舆论一般只有一个舆论内核,但在网络媒体中。
网民意见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的复杂性使得舆论的形成更为曲折,有时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见内核相互僵持的情况,网络舆论需历经聚合——分化——再聚合的过程进行整合才能形成。
法律案例掏鸟窝(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仍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掏鸟窝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地村民王某在自家院子里发现了一个鸟窝,里面有三只刚出生的小鸟。
王某心想,如果能将这些小鸟养大,既可以观赏,也可以出售。
于是,王某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悄悄来到鸟窝附近,用竹签掏出了三只小鸟。
次日,王某将小鸟带回家中,开始喂养。
然而,在喂养过程中,王某发现小鸟们逐渐长大,不再适应家庭环境。
为了给小鸟们寻找一个合适的栖息地,王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求购信息,希望能将小鸟转让给有经验的人。
消息发布后,很快有人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这三只小鸟。
王某在与买家交谈中得知,买家对鸟类养殖有一定经验,能够为小鸟们提供合适的生存环境。
于是,王某决定将小鸟转让给买家。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买家突然报警,称王某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警方发现王某不仅非法贩卖了这三只小鸟,还在之前的时间里,先后掏取了多个鸟窝,共捕获了20余只鸟类。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当地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非法掏取鸟窝,捕获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件启示1.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此案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我们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拒绝购买、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2.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我们难以产生伟大的判决?

为什么我们难以产生伟大的判决?作者:邹佳铭来源:《齐鲁周刊》2017年第07期互联网的发展,在拉近人们距离的同时,也打造了一个全民讨论的平台,一些之前不为众人所知的司法判决经由互联网的传播,不断为社会大众和媒体所关注。
“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等,一次次被置于舆论的峰尖浪口,司法公正不断受到民情和舆情的质疑与拷问,不禁让我们深思:为什么这些司法判决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不可否认,在这些判决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大小前提对照后得出的就是是否有罪的判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些判决是有依据的。
问题是,司法判决是否只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在推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被抽掉了作为普通人的丰富情感,只是经过法律技术加工而成的冰冷事实;法官无需带入作为人的善良和良知,只是输入法条和事实,机械操作的技术工匠。
但是“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尤其一个活生生的人经过这个法律程序可能被剥夺最宝贵的自由或生命,所以,司法判决不仅仅是个逻辑推理过程。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说:“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这其实还关乎另一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曾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所以,法律不是为了适用而适用,而是为了让所有人获得更多的自由,这些人也包括被指控的被告人。
如果一个判决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逻辑,但是实质上却不当地限制了人的自由,就完全背离了法律的目的,很难说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毋庸置疑,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保障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问题是我们如何划分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因为安全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价值,法律的艺术在于平衡这两种价值。
如果对公共安全的考虑让刑罚闻枪而动,对公共道德的维系让刑罚绑住创新的翅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让刑罚束缚孩子的天性,那么所谓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序良俗这些宏大的字眼就完全凌驾在具体的个人自由之上,自由的空间被肆意压榨,法律的目的又何从实现?富尔克说:“正义和自由互为表里,一旦分割,两者都会失去。
2016中考时政热点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热点91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材料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2015年12月,因媒体报道“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引起网络热议。
据报道,2014年7月14日,河南大学生小闫与朋友在家门口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并售卖,之后二人再次售卖时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
二人所掏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这说明了什么?
(1)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本案引起网络执的关键在于不少人认为10年半判的太重、这说明什么问题?
(1)我国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2)我国法律执行力度差,违法成本低。
(3)国家对于生态保护宣传不够,部分群众对于保护动物无概念。
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这一案件给我们什么警示?
(1)保护珍稀动物,维护生命多样性刻不容缓。
(2)国家应加强宣传保护动物的相关政策。
(3)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
(4)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掏鸟窝 辩护词 -回复
掏鸟窝辩护词-回复“掏鸟窝”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热门话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释这一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看“掏鸟窝”的定义。
所谓“掏鸟窝”,是指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挑战他人的家庭环境,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关注和支持。
这种行为既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存在很大的伦理道德问题。
然而,在讨论这一现象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客观,对这一现象进行适当的解读和分析。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掏鸟窝”的原因。
尽管这种行为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掏鸟窝很可能是出于多种动机,如寻求社会认同、满足自我表达的需求、寻求帮助和建议等。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难以避免地转移到了网络上。
掏鸟窝就是人们利用网络平台来和他人交流、表达自己的一种方式。
然而,虽然“掏鸟窝”行为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其中的隐私侵犯问题。
在公开挑战他人的家庭环境时,不仅对被掏鸟窝的家庭造成了伤害,也违背了他人的隐私权。
被掏鸟窝的人可能会感到被羞辱和侮辱,对其家庭和个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我们在讨论“掏鸟窝”时,必须保持尊重他人隐私的原则,并警惕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此外,我们还需要探讨如何应对“掏鸟窝”的问题。
首先,社会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制裁,保护个人隐私的权益。
另外,教育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网络伦理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使更多的人明白掏鸟窝的错误之处,并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网络时代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
网络的存在既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网络上交流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建立起良好的社交网络环境。
总之,“掏鸟窝”作为一个让人们关注的话题,既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也存在着严重的隐私侵犯问题。
我们在讨论这一现象时,应该保持冷静和客观,思考如何平衡个人和社会利益,在网络时代建立起健康和谐的沟通交流机制。
XX“任务驱动型”作文范文:人情之上的法律
XX“任务驱动型”作文范文:人情之上的法律“大学生掏鸟窝”【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优秀作文】:人情之上的法律1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这坚不可摧的枷锁,正是法律。
任人情再怎么无孔不入,也冲不破这枷锁。
大学生小闫与他的朋友因为掏了家门口的鸟窝并以此获利,被判十年。
本为无心之举,没想到却为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
多数网友为其求情,而我认为,作为公民,便要知法。
不能因为人情而破坏法律。
如今我们身处一个物欲横流,众声喧哗的时代。
人情似乎成为人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
人们借着年轻,借着无知,借着不懂事等种种理由躲在人情这把万能的保护伞之下,逃避着应有的惩罚。
而人情便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法律中软化游走、鲸吞蚕食。
我们不能因为李天一还未成年就放过对他的责罚,我们不能因为柯震东是明星就对他网开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小闫不懂法而减轻对他的惩戒。
人情本是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而如今却成为逃避法律的工具。
莫让人请继续成为借口,莫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新 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精品
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摘要最近,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重刑的案子引发了广泛争议。
这个案所适用的罪名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对于本案最终被判处了比较严重的,一部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显然是不合理,有失偏颇的。
本文将从这一个案例所引发的争议来谈谈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定罪量刑立法司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35一、“大学生掏鸟案”所引发的争议(一)案情介绍最近,“大学生掏鸟案”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大争议。
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闫某是郑州某大学的在校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在这期间与他的朋友王某在一个树林里掏了一个鸟窝,掏到了12只燕隼,随后又掏到了4只其他的鸟类。
后面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进行出售,获利千余元,并且自己还留了一只喂养。
最后经专业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闫某及王某遂被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后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罪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争议该案例引发了无数人的评论。
一部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他们认为法院根据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作出的裁判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还有一部分人觉得判决太过于不近人情认为一个在校学生抓鸟竟然被判十年太过于严苛。
下面,我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案判决的合理性。
首先,法院的判决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合适。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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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舆情是民意自由表达的结果,能够自我纠错,因此具有珍贵的反映民意的作用。
但是网络舆情常常和真实民意有不小的差距,这和网络舆情的引发事件、事件信息发布方式、舆情发展过程以及网民素质息息相关。
社会管理者只有了解这种差距,进行有效监测和正确分析,才能让网络舆情对社会管理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只有增强“把关人”的作用、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提高网民素质,才能保证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情;特性;管理;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1-0055-02
2015年12月初,“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这一事件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其所具有的最大看点是新闻事件出现几天以后的舆情大转折:从众口一词的同情“弱者”大学生转向对新闻标题党的批判。
这里既有新闻记者一味追求眼球而故意制造噱头的过错,也有相关司法部门没有将事件司法判决依据解释清楚的原因,而广大网民则仅仅依据新闻报道发言,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
这一舆情事件折射出很多问题,从中也可以发现网络舆情所存在的是与非。
一、网络舆情具有珍贵的反映民意的作用
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当今的政府管理部门已经把监测网络舆情作为了解民意的重要方法,反映民意是网络舆情的一个重要作用。
(一)网络舆情是网民们意见观点自由表达的结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跟帖、论坛、博客、微博的出现,网民们有了空前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说自己想说的话,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同时,网络是无限的,无论是谁,都可以在网上找到志同道合的人,在现实中找不到听众的人在网络上则可以一呼百应。
这些成为网民上网乐此不疲的最大动力。
排除外力作用,应该说,网民们都是凭着自己的感受说话,网络舆情是网民们意见观点自由表达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
比如此次“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事件,之所以刚报道出来时网民们众口一词为掏鸟窝大学生叫冤,不过是出于网民们朴素的对弱者的同情心而已。
单看这一标题和文章,恐怕大家的反应都是如此,尤其是在农村生活过的人们,自然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做评判。
单就新闻报道来说,网络舆情当然反映了民意。
(二)网络舆情具有一定的自我纠错功能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事件之所以闹的沸沸扬扬,正是因为网络舆情发展方向的大转折――从同情弱者到对新闻报道的质疑。
出现这种转折的原因,是由于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网民在对该事件进行深入了解后在网上发表了文章,指出此“掏鸟窝”非彼“掏鸟窝”,事情不能以“掏鸟窝”三个字轻描淡写。
之后网民们才知道是新闻报道出现了偏差。
接下来的舆情就开始观点各异了,有说新闻报道需要注意措辞和标题的拟定,不要为提高点击率而做“标题党”;有说相关司法部门应该给公众进一步的解释,这是一个好的普法事件;也有说记者在写新闻时不应偏听偏信,而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
无论何种观点的表达,网络舆情都有一个可喜的现象,那就是没有人再坚持“同情弱者”这一早期立场,而是随着事件的进一步清晰针对新情况出现了新评判。
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网络舆情的自我纠错。
由此可知,作为网络舆情主体的网民们,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和表达,提高网络舆情反映真实状况的程度。
二、网络舆情与真实民意存在不小偏差
在理想的状态下,网络舆情反映了民意而且具有自我纠错功能,本应与真实民意相去不远。
但现实的情况是,网络舆情与真实民意还有不小的偏差,这是因为影响网络舆情的因素太多。
(一)网络舆情的源头是事件的相关信息报道
如前所述,“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出现了大转折,但这不是网络舆情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新闻报道上出现了问题。
新闻标题措辞不严谨,新闻报道立场有偏差,这些都不是网民们所能控制的。
网络舆情的源头是网民们在网络看到的相关事件的信息,而这类报道的真实与否从根本上决定了网络舆情的走向。
可以设想,如果“掏鸟窝”事件的新闻报道能真实客观,舆情不会出现如此的发展走向。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新闻学家李普曼就认为,大众传媒的报道活动是一种营造‘拟态环境’的活动,它形成人们头脑中‘关于外部世界的图像’,并由此影响人们的行为。
[1]”在现代社会,除了传统媒体,网络也加入到构造“拟态环境”的队伍中来,并且成为人们了解社会的主要途径,对网民们来说,网络就是认识现实社会的全部。
而网络上的信息发布太过自由,许多道听途说的消息都会出现,网民们依据此类信息所发布的言论当然不会正确。
(二)网络舆情的发布受人为干扰太大
网络水军是网民们都不陌生的一个词汇。
网络水军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从而影响某一事件的舆情走向。
网络水军是典型的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人为操作网络舆情走向的群体,原本自由表达的民意因此而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小月月疯狂蹿红、“3q”大战、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亲生等为大家所熟知的热点事件无一不是网络推手的策划所为。
当今社会,面对海量信息,作为网络舆情表达主体的普通网民无法一一核实,出于对媒体报道信任的惯性思维,很容易为这种人为制造的热点事件所左右,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