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普通法制定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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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引言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1.1 含义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

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

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依据判例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

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3.1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

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

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3.2 其他国家除英美法系国家外,其他国家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

许多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采用了普通法体系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体系。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刑事法院也采用了普通法的原则。

四、衡平法的含义与起源4.1 含义衡平法是一种注重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应根据特定情况主观判断,从而不仅仅依靠先例进行决策。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zwfx

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zwfx

“水和油”抑或“水与乳”:论英国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李红海※普通法和制定法是英国法中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英美法律界的热点问题。

理解这种关系不仅有助于理解普通法、英国法本身,而且对于理解司法和立法之关系等法理学问题也有帮助。

因此,本文将通过梳理英美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来尝试对普通法和制定法的关系进行描述和分析。

众所周知,在英国实际上存在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种法律渊源——这是按照法律规则的来源加以分类的:即普通法来自于普通法法官,衡平法来自于衡平法法官,制定法来自于国王加议会(king in parliament)。

但另一方面,如果从形式上来说,我们又可以将这里所说的普通法(狭义上的)和衡平法合称为“普通法”(广义上的)——而且事实上这二者在1875年英国的司法改革之后就融合(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在一起了1——从而以判例法的形式共同区别于体现为成文形式的制定法。

亦如艾森伯格所言,普通法是法院自己建立起来的那部分法律;2或如杰克 彼特森(Jack Beatson)所说,普通法是建立在判例基础上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包含衡平法。

3如此,此处所谓普通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指普通法、衡平法与议会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或曰法官法和议会立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统的观点:“水和油”在英美法律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普通法和制定法是两种非常不同的法律渊源,因此根本不能等同视之。

这些差别主要体现为:普通法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制”或“发现”的,而制定法则是议会“制定”的;普通法源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是对其间规律的总结,体现的是规律性的内容,而制定法则根基于政策和人的意志,因此带有临时性、意志性,甚至是武断性;普通法更多体现的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从此案类推到彼案——事实上普通法也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发展的,而制定法由于不是扎根于原则,因此不能将制定法条款类推适用于普通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不能类推适用于其他制定法条款;4普通法并无明确的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英国普通法制度的一部分,也被称为“公法”或“衡平法”。

这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了现代英国法律的基础。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体系,没有明确的立法文本,而是以司法判例和法院判决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司法判例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和解释来作出决定。

衡平法主要关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庭中的“大君王理论”,即国王是上帝的代表,负责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实施。

衡平法专注于处理一些普通法无法涵盖的特殊事宜,如遗嘱、离婚、儿童监护和知识产权等。

在英国,制定和修改普通法衡平法的权力主要掌握在议会手中。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改或废除衡平法的某些规则。

同时,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判例来发展和改变衡平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总的来说,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一种基于法官判例和法院判决的法律体系,以公正和公平为核心原则,由议会和司法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和修改。

衡平法名词解释

衡平法名词解释

衡平法名词解释
衡平法是指在处理矛盾冲突时,通过寻找折衷的平衡点来达到双方的满意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平等、和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在法律领域中,衡平法是指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原则,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和权益,寻找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衡平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在明确法律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衡平原则做出裁决。

衡平法的具体操作包括:寻找案件中各方的诉求和利益,了解案件的具体背景和原因,裁判员或仲裁员应积极倾听各方的陈述和意见,明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深入考虑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及权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最后根据衡平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衡平法的运用可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如劳动争议、民事争议、商业争议等。

在劳动争议中,裁判员可以平衡劳方和资方的利益,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判断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调整工资待遇。

在民事争议中,裁判员可以平衡原告和被告的权益,依法判断责任大小,确定双方的补偿和赔偿。

衡平法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合理的判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衡平法具有灵活性
和适应性,能够根据特定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运用。

同时,衡平法也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官裁决时应当权衡双方的权益,尽量追求公正和合理,而不是主观个人情感或偏袒一方。

总之,衡平法是一种法律原则和方法,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和权益,寻找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为解决矛盾冲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原则和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同时也为公民和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合法维权的渠道。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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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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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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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英国噪音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音污染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工作环境和身心健康。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噪音扰民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噪音扰民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在噪音污染治理方面提供借鉴。

二、英国噪音扰民的法律体系1. 噪音污染控制法案(Noise Pollution Control Act)噪音污染控制法案是英国防治噪音污染的基本法律,于1974年颁布实施。

该法案规定了噪音污染的防治原则、管理机构和处罚措施等。

2. 噪音管制条例(Noise Abatement Regulations)噪音管制条例是英国地方政府根据噪音污染控制法案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标准。

3. 噪音控制法(Noise Control Act)噪音控制法是英国地方政府针对特定噪音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如建筑噪音、交通噪音等。

4. 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环境保护法是英国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噪音污染的防治内容。

三、英国噪音扰民的法律规定1. 噪音污染的定义根据噪音污染控制法案,噪音污染是指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产生不良影响的噪音。

2. 噪音污染的分类噪音污染可分为以下几类:(1)交通噪音:包括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

(2)工业噪音:包括工厂、建筑工地等产生的噪音。

(3)社会噪音:包括商业活动、娱乐场所等产生的噪音。

(4)家庭噪音:包括家用电器、宠物等产生的噪音。

3.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1)规划与建设:在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噪音污染问题,合理布局交通、工业、商业等设施。

(2)技术措施:采用低噪音设备、隔音设施等降低噪音污染。

(3)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噪音污染管理制度,加强噪音污染监测和执法。

4. 噪音扰民行为的处罚(1)警告:对于违反噪音污染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地方政府可给予警告。

法学名词解释

精心整理名词解释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产生,并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体现的法。

不成文法:是指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或者存在于司法先例中,人们需运用归纳思想才能知晓其内容的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实体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法律解释:是人们对法所作的各种理解和说明。

法的渊源:从法学视角来看,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从司法视角来看,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法官判决的理由和材料来源。

从立法视角来看,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普遍而正式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到底表现为哪些具体的外在形式。

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而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的法律。

第三,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因而不同于自然科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既要研究法的别于一般的社会强制。

国家强制式公权力运作的方式之一。

四、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这一方面是法与对个别人和个别事所下的命令布偶他那个,另一方面也是法与其他规范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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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
英国自14 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
源之一。

14 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
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 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 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到19 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 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 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

衡平法是对人的( Equity acts in personam )。

衡平法遵从法
律( Equity follows the law )。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 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 )。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 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

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 )。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 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

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 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 )。

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 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

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

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

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

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

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 禁制令:(2) 特定履行;(3) 废除:(4) 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

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

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 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

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

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
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
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
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是当代世界上三个法系之一。

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

主要特征是: 1 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 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

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

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 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 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 调整对象不同, 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 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 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 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 渊源不同, 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 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 程序不同, 普通法的程序复杂, 僵化; 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灵活.
(4) 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

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

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
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
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

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

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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