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法律界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和惩处制度。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要针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污染、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
刑事责任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审判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造成损失的情况。
根据民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未尽到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二、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刑事责任是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惩处的手段。
具体的惩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刑事拘留:对威胁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处罚。
2. 有期徒刑:对于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的刑期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确定。
3. 罚金: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罚金。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犯罪所得和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进行确定。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活动。
三、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民事责任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手段。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身体损害赔偿。
2. 维权组织: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组织,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向相关食品企业索赔,增加维权的力量。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及应对建议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及应对建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
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十分隐蔽,容易在消费者之间不知不觉地蔓延。
针对这种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首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是能够隐藏痕迹,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混合到食品中,使食品在外观和口感上难以区分。
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因为消费者很难辨别食品是否安全。
在购买食品时,消费者通常会根据食品的外观和口感作为标准,而这种犯罪使得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失效了。
其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利润高,风险低的特点。
这种犯罪对干扰市场和实现不正当利益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非常难以被发现。
购买有毒、有害食品的价格通常比正常食品低,可以吸引到一些孕妇、老人和儿童等敏感群体,非常危险。
第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操作方法非常灵活。
犯罪分子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制作食品,通过不同的渠道销售食品,从而避免被发现和受到惩罚。
比如使用非法添加剂、使用过期原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的食品材料等方式制造出危险的食品。
应对建议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首先,政府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监管和打击,同时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把关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杜绝危险食品流入市场。
其次,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培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和地位等。
第三,增加食品安全技术的投资,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和溯源体系,以确保食品安全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
综上所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隐蔽的犯罪行为,可以造成无法挽回的人类健康危害。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为视角

一
、
问题 的提 出
近年来 . 食 品安 全 事 件 时有 发 生 。 从“ 苏 丹 红” 、 “ 三 聚氰胺 ” 、 “ 毒 奶粉 ” , 到后来 的“ 瘦 肉精 ” 、 “ 地 沟油 ” 、 “ 塑化 剂 ” 、 “ 染 色馒 头 ” , 再 到 如今 的 “ 速生鸡” 和“ 死猪事件” , 等等 . 有 的食 品 安 全 事 件 还伴 生着 严重 的犯 罪 问题 . 甚 至演 变 为众 人 瞩 目的重 大社 会 事件①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题 高 发 的原 因可 以 说 是 多 方面的. 其 中政府 监管 与法 律制 度 缺少 应有 的威 慑力 。 最受 人诟 病 。 为 了应 对食 品安全 问题 。 我 国 改 革 了食 品安全 监管 机构 设 置 . 并 对有 关法 律 制 度逐步加 以完善。 2 0 0 9年 2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 ( 下称 《 食 品安 全 法 》 ) 规定 , “ 国务 院设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 . 其工作职责 由国
如2011为食品产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涉案剂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规定的确保食品质量安罪名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全的强制性标准
2 0 1 3 年第 5 期
法 治研 究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冰
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为视角
金 泽 刚
务 院规定 。 ” 一 年后 国务 院食 品安全 委 员会 成 立 , 该 委员 会 有 1 5个 部 门参 加 , 主要 职 责 是 : “ 分 析 食 品安 全 形 势 , 研究部署 、 统 筹 指 导食 品安 全工 作; 提 出食 品安全 监 管 的重 大 政 策措 施 ; 督 促 落 实食 品安全监管责任。 ” 同时 , 《 食品安全法》 强调 以“ 食品安全” 取代“ 食品卫生” . 为食 品安全法律 体系的重构开启了新时代 。 《 食 品安全法》 在食品 安 全 监管 体 制 。 食 品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评估 . 食 品 安 全标 准 , 使用 食 品添 加剂 和 强化 责任 等 方面 都有 了制 度创 新 和 突破 。 特 别 是 对 于 食 品包 装 、 食 品 添 加剂 、 食 品监 管 等方 面 的规 定 , 为 刑 法 立法 和 适用 开拓 了新 的发展 空 间 但我们也要看到 . 在长期强调以市场为导向 的经 济增 长发 展模 式 中 . 中 国的各 级政 府都 演 化 为强有力的“ 经济导 向型” 政府 . 在服务公众和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更是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掺假掺杂食品,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往往会导致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比如,使用过期原料、添加有毒化学物质、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行为,都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引发食物中毒、肠胃疾病等健康问题,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资,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了社会舆论的恐慌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安全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也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资,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度下降,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和消费者的恐慌情绪,进而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综上所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频发。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例如某年的非法添加金铬案、某年的大米含有毒素案、某年的卤味店添加禁用添加剂案等等。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食品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一,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生活基础。
因此,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危害个体健康,更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恐慌和不安。
而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自然也是如此。
如某年确诊的“鸡蛋门”事件,这件事情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不仅导致中国的鸡蛋市场暴跌,还涉及到了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
二、犯罪手段多样为了非法获得更多的利益,加害者的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例如通过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添加大量的增稠剂或质量劣的食材、填充过期的或者已经变质的食品、虚假包装,以及从非法渠道获得原料等,都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犯罪手段。
有的犯罪分子甚至为了欺骗卫生监管部门,还会制假生产执照,在面对检查时也很难被发现问题。
大多数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实施犯罪,不顾及公共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犯罪成本低由于监管不力、处罚轻微,一些不法分子投入资金十分有限,没办法从生产加工本身提高成本,于是它们就采用了非法的流通方式,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一些加害者甚至会选择购买中国国内外过期的食品、剩余库存、质量不合格或已经在其他国家被下架的某些食品品牌生产的食品进行非法售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面临的问题难以解决,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加强监管力度在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加强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和监管。
实行严格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对不合法的生产加工过程以及流通方式和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要迅速查处,严惩犯罪分子,通过惩罚性的打击,防止其再次犯罪。
二、加大惩罚的威慑力度加大对非法制造和流通食品的惩治力度,对于加害者采取更为科学的防范措施和惩罚措施,例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打击力度,让加害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威慑敢于犯罪的人,同时减少了不法分子的上马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释[2013]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3、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1)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2)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4)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二、食品安全许可证怎么办1、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营业执照前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然后去体检,办理健康证。
(因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办完名称登记后可直接咨询办理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拿到健康证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最后办营业执照。
注意:营业执照根据类型不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所需材料也不同,记得多咨询,才能少跑路。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这个简单,向生产厂家要就行,注意有效期。
因营业执照每年需年检,所以每年需更新。
3、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检验合格证明是初次进货时需提供,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
三、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1、相关规定是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不断加深。
食品安全犯罪是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社会食品安全,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打击措施。
一、加强法律制定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机关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对食品安全犯罪实施从严惩处。
例如,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二、设立专门机构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管食品安全领域的工作。
例如,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打击。
三、加大处罚力度为了让犯罪分子对食品安全犯罪付出沉重的代价,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处以重刑甚至死刑。
此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其财产追缴或者没收。
四、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食品安全犯罪是复杂的犯罪行为,涉及制造、销售等多个环节。
为了能够全面打击和追究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刑法完善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在刑法的规定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醒大家警惕食品安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制定、设立专门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以及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采取有效地提高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未来,我们还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奶粉”,到后来的“瘦肉精”、“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再到如今的“速生鸡”和“死猪事件”,等等,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还伴生着严重的犯罪问题,甚至演变为众人瞩目的重大社会事件⑴。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缺少应有的威慑力,最受人诟病。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改革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并对有关法律制度逐步加以完善。
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一年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强调以“食品安全”取代“食品卫生”,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构开启了新时代。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强化责任等方面都有了制度创新和突破。
特别是对于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食品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刑法立法和适用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长期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增长发展模式中,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演化为强有力的“经济导向型”政府,在服务公众和社会方面,尤其是在服务于非经济的公共利益方面,政府部门则往往表现乏力。
⑵这就可能导致由于政府监管出现“服务”漏洞,加上其他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食品安全犯罪还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探寻防治犯罪的有效途径。
科学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对于加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正确适用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均具有积极意义。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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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现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不良商家在制作食品的时候会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制作的过程中在卫生环境较
差的工厂制作,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那么关于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什么?下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以上的行为。
由于本罪对象是具有广泛意义的产品,包括各种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完全可能包括日常食品类的产品。
一般认为,本罪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食品也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所以,当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势必危害食品安全,成为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如我国多地的“问题”奶粉案件就涉嫌这类犯罪。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违法经营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专营专卖产品,对食品、药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经营类的犯罪行为。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如果饮用水供应部门因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重大水污染安全事故,就构成本罪,是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因具有禁止从事该类工作的疾病而违法从业,通过食品介质引起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产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由此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规定了本罪。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必备生产资料,如这些农资具有毒害性,则可能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有毒有害的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难免存在安全隐患。
从源头抓起,从起点监管,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也是能把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有效手段。
故笔者认为,该罪也应归入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范围。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刑法》第22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食品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及食品包装检测等食品及相关产品原料时,若其失误或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同样也威胁到食品安全问题。
故该规
定的犯罪作为关联犯罪,也应纳入非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类别中。
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有统计显示,2009年6月以来,我国工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2.1万起。
而在这一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
而从2010年情况看,在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食品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
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上文的内容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
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