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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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与反思

食品安全问题与反思

食品安全问题与反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一直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却屡屡发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这些问题不仅反映了监管的漏洞,也暴露了企业的道德缺失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淡薄。

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毒豆芽、毒生姜到地沟油,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都让人触目惊心。

这些事件不仅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心,也给整个食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背道德和法律,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法添加剂、简化生产流程,以降低成本。

例如,一些小作坊为了让食品看起来更诱人、口感更好,大量使用色素、香精等添加剂,完全不顾这些添加剂对人体的潜在危害。

还有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导致食品受到细菌、病毒等污染。

其次,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

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流于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盲区,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再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淡薄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只关注价格和口感,而忽视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食品标签上的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往往缺乏仔细的查看和了解。

同时,一些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有限,无法辨别食品的真伪和优劣,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它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食用了不安全的食品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肠道感染、过敏反应等疾病,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癌症、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寿命。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浅析办理食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办理食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办理食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侦办食品犯罪案件中的问题(一)检验鉴定缺乏法律统一标准,打击取证难**年*月*日,某分局接到一起涉案价值很大的销售假洋酒案。

经工作人员调查走访后发现很多人喝完此酒中出现头痛、眩晕等过敏反应,但在查清制假源头、销售渠道、抓获现场勾兑洋酒人员之后,将现场洋酒送至质检部门后,却被告知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洋酒成分的国家标准,无法界定“勾兑行为”是否能确定为“销售伪劣商品罪”像这种制假过程明显的行为却因为缺乏检测标准而无法诉讼。

(二)检验鉴定时间长,程序过于繁琐,侦查、诉讼等程序实施困难某假肉案件,按法规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十天,但由于某些部门的某些原因,一直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只能取保犯罪嫌疑人。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拘留三十天的规定而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又不能在相应时间内作出无疑使起诉工作雪上加霜。

以病死家畜为例,检验鉴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程序极其复杂,先要动检所出具的家畜死因报告,再要到省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鉴定结论,如此复杂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更重要的是等最终鉴定结论出具时,往往已经超过诉讼的时间限制了。

(三)多样化的销售渠道和环节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食品犯罪的要件是“主观明知”销售伪劣商品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在于此。

明知”一种是应当知道,另一种是已经知道。

前一种界定不难,难在于如何界定是否“应当知道”食药侦整个系统在具体办案中都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在侦办某起假冒名牌酒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现场查扣了大量的假冒名牌高档酒。

但在随后的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称虽然没有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货,但价格上并没有低于市场价格太多,自己也不知道近期所进的是假酒。

由于具体主观明知无法确定,检察机关对此回复不予批捕。

(四)犯罪种类多、方法样式多、立法及相关司法适应难随着食品药品犯罪的发展,制假环节已经由过去手工制作过渡到机械生产为主。

逐渐由过去手工作坊的分散化向团伙化发展,地域更加密集,手段也更加专业,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打击食品领域犯罪心得体会

打击食品领域犯罪心得体会

打击食品领域犯罪心得体会食品领域的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此打击食品领域犯罪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参与了多起食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工作,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打击食品领域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从食品生产到销售,从政府监管到消费者的自觉性,每个环节都应该承担起责任。

只有形成底线思维,坚定采取严厉打击态度,才能提高食品领域犯罪的整体打击效果。

这就需要政府、企业、媒体、消费者等各方的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合力。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行力度至关重要。

食品领域犯罪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才能形成威慑力,给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以教训,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此外,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人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形成对食品领域犯罪的社会共识。

第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司法部门的联动合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监管的主体,应当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为重要任务的意识,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领域犯罪行为。

司法部门则应该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行动,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责。

只有两个部门的紧密合作,才可以形成打击食品领域犯罪的合力,并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第四,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持和科学监测。

食品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

只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和犯罪行为,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持,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对打击食品领域犯罪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加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的培养。

公众是食品市场的最终消费者,只有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领域犯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让公众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识别和拒绝不安全的食品,从而减少食品犯罪的市场空间。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食品本身的质量和卫生安全问题,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保障。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十分重视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

即便如此,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担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思考。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值得重视。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的种类繁多,每一种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都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

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涉及的人员、设备、技术、管理和监管等因素繁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源。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形式多样,比如食品中毒、食品添加剂过量、食品质量不达标等等,每一种形式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其独特的危害性和应对措施。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全面分析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具有挑战性。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等等。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具有挑战性,因此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监管。

需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食品安全防控技术水平,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来确保食品的安全。

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监管,对违法者严惩不贷,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力震慑。

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治理。

谈谈我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谈谈我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谈谈我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今年(2011年)上半年我国食品安全乱象频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毒血旺”到最近的“黑心烤鸭”,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件刺痛我们的神经,拷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引起我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思考!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今年的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1)为保持黄花不败,并让黄瓜看着新鲜的激素黄瓜(2)中国最大肉类企业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几乎置整个中国于猪肉安全恐慌中。

事件的罪魁祸首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3)你要吃玉米馒头,我加柠檬黄色素,你要吃薯馒头,我加黑色素、工业石蜡,俗话说早餐要吃好,吃染色馒头怎么吃好?(4)能造成儿童脑炎,发育不良,痴呆的膨大剂西瓜(5)毒血旺:加“福尔马林”防腐保鲜(6)会导致人体皮下组织生肉瘤,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的“罗丹明B”成了花椒的化装品,让我们吃着染色花椒(7)加入兽用药恩诺沙星、激素6-苄氨基腺嘌呤和尿素的毒豆芽(8)用酱卤腌制的,原料多为劣质鸭,有的甚至用不明来源的病死鸡肉,放入大量的香辛料掩盖异味的黑心北京烤鸭列举了这么多例子,我们可以看出食品的涉及面非常。

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同时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

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再者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 、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

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为什么会产生这么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呢?我认为,首先就是源头控制缺失,食品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原材料直接来源于农牧渔业,因农牧渔业的分散生产,质量控制难度大,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食品类案件办理思考与感悟

食品类案件办理思考与感悟

食品类案件办理思考与感悟如下:
1.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深刻感受到食
品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
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
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任何危害食
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需不断完善: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发现现行
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到执
法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性。

只有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快
地查处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散和恶化。

同时,也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
水平。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到国
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加
强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和
交流,才能更好地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提高全球食品安全水
平。

5.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
到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只有消费者具备了足够的食
品安全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因此,需要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思考


件 必要 的事情 。
在其他 问题上 , 如食 品的加工 、 运输 以及生 产 、 销售 食 品添 加 剂的这 些 问题 , 这些 行为 是否该 入刑 呢 ?首先 要 明确一个 问题 ,

食 品 安全 犯罪 的罪 名体 系 的完善 问题
有论 者认为 我 国的食 品安全 犯罪 的罪名 还不 够完善 , 许 多应 加 工 与生 产是 同一 回事 么 ?我 国刑 法 在食 品安 全犯 罪 中规定 了 该加 入 的罪名 还没 有列 入 到 《 刑法》 中去 , “ 刑法 的现 有规 定无 法 两 条 , 第 一,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全标 准 的食 品罪 : 第 二, 生产、 销 对 生产 、 销售 和监 管行 为 以外 的行 为进 行惩 罚 。 ” 0 他 们认 为 , 生 产 售 有毒 、 有害 食 品罪 。这 两条 规定 中都 并未 提及 加工一 词 , 现代 销 售 以及 监管行 为 以外 的行 为包 括 了食 品 的加工 、 食 品 的运输 、 汉 语词 典中对 生产做 了如下解 释 : 人 们使用 工具 来创造 各种生产 以及 生产 、 销售、 非 法使 用食 品添加 剂等 等一 系列 的行为 , 笔者 认 为, 这 些行 为 是否 都应 该入刑 是 一个 值得 考虑 的 问题 。 资料和 生活 资料 。 也 就是 说生产 包括 了制 造l u D l i 工, 由此 可 以看 出食 品的加 工这 一环 节 已经在 刑法 中规 定 了 。关于 食 品的运输
一添 加剂 的行为 , 其二 , 生产 、 销 售合法
生产 商 为 了欺 骗消 费者 , 使 用 了这种 食 品添 D U 3 1 来起到 迷惑 大众 食 品添 加剂 的行 为 。这两 个方面 都 有可 能 导致食 品 安全犯 罪 的 这两 个行 为却 并不 一样 , 生 的作用 , 柠檬 黄本 身是 无害 的 , 那 么这 样 的事件 是 食品 安全 问题 发生 。但 是从 行 为人主 观方面 考虑 , 销售 有 毒有 害食 品添1 1 3 1 的行为 , 行 为人主观 方 面明知 这些 么 ?答案 是否 定的 , 这 样 的行为 很 明显是符 合刑 法第一 百 四十条 产 、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

而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双汇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等着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

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而且当前的政管力度尚需加强也是原因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

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

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搞好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二、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质量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是确保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

一是充分利用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新时代的社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所有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德典型。

对于这种“向钱看,向厚赚”的社会风气,只能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层面上去解决。

另外,放开媒体监督、允许民办报纸,言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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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问题的思考
―――――长沙市治安支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生存的保障,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

最近几年以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一起起怵目惊心,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

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支公安机关专业的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

几年来,通过严厉查处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战果。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涉及政府管理单位多,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缺失,查处工作难度比较大,确实需要政府部门提高转变经济发展的能力,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间徘徊
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
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

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特别是食品的卫生标准的树立没能与时俱进,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

如目前最受关注的“地沟油”事件,按照《食用油国家检测标准》, 地沟油九项应检的理化指标全部合格,这样来说,地沟油是合格产品。

2010年我市查处的问题猪油案件,用病死猪炼出来的猪油,按《食用油国家检测标准》检测,也是合格的,还有我市查处的“问题腊肉”,明明是病死猪肉、工业盐进行的生产,可按现有的食品检测标准,他们却是合格产品,等等,合格产品就不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查处。

司法实践中,只能挖掘其他犯罪危害进行立案打击,以至于有时造成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的情况。

二、实践困惑:罪名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以致于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

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第一,“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销售金额”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的主要依据。

但是,“销售金额”恰恰又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首先,只有着手销售才会产生销售金额,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多数是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

其次,即使有销售行为的,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没有正规的经营账目,造成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同样难以查实,这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查处的主要原因。

针对销售金额难以查实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
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在对销售金额的理解、未实际出售的制假、售假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了认识,为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容易造成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量刑失衡。

生产伪劣产品按货值金额高于销售金额的三倍的标准,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这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于立法的本意。

同时,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时,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应如何计算?只能面对罪不能罚的尴尬局面。

三、理性之策:食品安全犯罪防范体制的确立
不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但社会监管和防范体制的不健全,却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又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

因此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不能单纯地依靠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食品安全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食品企业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一步需要各有关的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工作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机制。

同时,应不断加强食品
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要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等。

应尝试把食品安全纳入职业教育规划,努力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的教育课时,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加大对公众的食品科普教育,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等等。

只有我们把预防食品安全的工作做到前面,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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