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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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忽视的问题。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食品犯罪的危害食品犯罪指的是故意以不正当手段操纵食品市场,制造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伪劣、假冒的食品,严重破坏了食品市场的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

首先,食品犯罪使得市场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益追求的温床。

一些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使用有害物质、添加违禁物质等手段,导致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其次,食品犯罪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使用劣质食材制作食品、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认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而对于那些无法分辨食品真伪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可能无意中成为食品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最后,食品犯罪还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受到食品犯罪影响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甚至倒闭。

同时,也给国家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了国家在国际上的信誉度。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措施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食品犯罪行为。

首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加大对食品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打击食品犯罪的效果和效率。

其次,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监管责任制。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撤销许可等惩罚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食品市场的检测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强化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有问题的食品,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犯罪与打击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而食品犯罪则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严重隐患。

食品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打击食品犯罪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一、食品犯罪的形式与危害食品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通过欺诈、掺假、弄虚作假等手段,对食品进行非法操纵、伪造、掺杂等活动,从而使食品失去其原有的安全与卫生性质,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犯罪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形式和危害:1. 食品掺假。

将有毒有害物质或劣质、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中,以增加产量或降低成本,从而使消费者误食。

2. 食品虚假标注。

在食品包装标签上虚构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信息,误导消费者,掩盖食品实际情况。

3. 食品过期销售。

在食品保质期过后仍然销售,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变质食品,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4. 食品添加非法添加剂。

非法添加增白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超过安全限量,对人体器官造成损害。

食品犯罪的危害不容忽视,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影响了国内外投资环境和食品行业的形象。

二、打击食品犯罪的措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打击食品犯罪,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标准。

2. 配备专业队伍。

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提高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的能力。

3. 加强监管网络建设。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发现并打击食品犯罪行为。

4. 增加监管投入。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5. 增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食品犯罪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食品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食品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然而,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食品安全案件的剖析,分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市一家食品加工厂因生产问题食品被消费者举报。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导致身体不适,遂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该厂负责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同意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剂,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适用(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适用该条款。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包装材料、容器、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思。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出发,总结教训,并提出对策。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些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一、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事件这类食品事件主要发生在水产品、畜禽肉类、蔬菜水果等方面。

例如,某水产市场销售的鲜鱼被检出有害物质超标,导致消费者食用后中毒。

还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给人们的生活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二、假冒伪劣食品事件这类事件涉及到使用不健康、不合格的原料来制作食品,以次充好,短时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

如望江鱼事件,某厂家销售的望江鱼居然是用廉价的塑料鱼制成,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

三、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某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食品的口味和质感,滥用了添加剂,给消费者健康埋下了隐患。

如含有致癌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使得人们的食品选择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教训。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程度是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基础。

政府、媒体等应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意识。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应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食品检测技术研发。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与检测手段的不完善有关。

因此,需要加大对食品检测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精准度和敏感度。

最后,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应提高消费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政府、媒体等各方应为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发声,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

食品安全管理案件分析总结

食品安全管理案件分析总结

食品安全管理案件分析总结一、案件背景食品安全是指人们获得的食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食品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合理的规划、组织、领导、控制和评估等管理活动,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都能够达到食品安全的要求。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管理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案件的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以期对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借鉴意义。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一:爆发性食物中毒事件某餐饮店发生了爆发性食物中毒事件,涉及大量顾客。

经调查发现,该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1) 厨房卫生不达标,相关设施设备老化。

(2) 食材采购渠道不明确,存在使用劣质食材的可能。

(3) 员工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加工操作不规范。

该事件导致大量顾客中毒,媒体曝光后对该店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

2. 案件二:食品质量问题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某款食品被检出超标问题,引发消费者担忧。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生产线质量控制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2) 原材料采购没有进行有效的质量检测。

(3) 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防控措施。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该企业产品质量的质疑,销量暴跌,企业声誉受损。

3. 案件三:食品安全追溯问题某名牌食品企业生产的某批次食品被检出含有有害物质,引发消费者恐慌。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生产过程中没有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无法精确追踪产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各个环节。

(2) 供应商管理不严格,部分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3) 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

该事件导致消费者对该企业失去信任,销量大幅下降,企业形象受到极大冲击。

三、案件后果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案件的发生,给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1. 经济损失:企业因声誉受损、销量下降等原因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2. 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恐慌,降低了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也对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探析一、本文概述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更是国家民生之本。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地沟油、毒胶囊等问题,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严重漏洞。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分析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期望能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之所以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企业道德、消费者意识等多个层面。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

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食品安全领域的发展,使得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规范和治理。

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尚需加强。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有限,往往难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再者,企业道德缺失和利益驱动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违规行为,如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法添加剂、虚假标注食品成分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薄弱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到不法商家的欺骗。

涉食品安全案件法律研讨(2篇)

涉食品安全案件法律研讨(2篇)

小石潭记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引言在文学史上,小石潭记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作品。

它以其独特的情感表达和意境描绘,给人们带来了深远的精神冲击。

本文将探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从多个层面剖析这一主题。

凄神寒骨的音韵美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的描绘通过严谨的音韵美,营造出一种悲凉的氛围。

作者运用凄婉清冷的语言,描绘了小石潭的冬季景色。

例如,文中描写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给人一种凄凉之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读者更加能够感受到作者对孤独、寂寞的深刻表达,进而引发共鸣。

1.1 凄神寒骨的音韵表达作者通过对石潭周围环境的凄神寒骨的描绘,运用了丰富的音韵手法。

例如,用谐音词来描绘柳枝疏零,音声轻柔、凄美。

同时,作者还运用了叠韵的手法,增加了作品的音乐感和美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小石潭的寒冷和凄凉更加鲜明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1.2 音韵美的情感表达小石潭记通过对凄神寒骨的描绘,表达了深刻的情感。

寒骨暗示了作者对寂寞和孤独的体验,而凄神则代表了人们对生活的无奈和迷茫。

这种情感的抒发通过音韵美的运用,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作者内心的痛苦和悲伤。

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小石潭记通过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幽静而深邃的画面。

这种意境的描绘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物情感的融合,创造了作品独特的艺术效果。

2.1 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小石潭记通过对小石潭的描绘,展现了一幅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

在作品中,石潭周围的景色在冬季格外寂寥,这种寂寥通过作者对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等细腻描写,传达给读者一种悲凉的情感。

2.2 悄怆幽邃的人物情感小石潭记以小石潭游览者的视角写景,通过人物情感的抒发,进一步营造了悄怆幽邃的意境。

例如,文中描写了游客对于小石潭的敬畏和欣赏,同时又流露出一种迷茫和困惑。

这种情感的交织,使得作品情感更加丰富、意境更加深邃。

2.3 意境描绘的艺术效果小石潭记以其独特的意境描绘,创造了一种幽邃而深沉的艺术效果。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食品法律法规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一家知名食品企业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某款方便面中含有过量的添加剂,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标签等。

(二)案件原因1.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本案中,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标签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缺乏辨识能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案件影响1. 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食用了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2. 损害企业信誉。

食品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查处,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 不利于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食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1. 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3.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强化监管部门职责1. 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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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

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

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理性之策【正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

一段时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直至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要命。

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

”[1]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年2009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针对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在该法律实施之际,笔者就如何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各位同仁共商对策。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和宽严量刑间徘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应该尽快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新课题,展开讨论和研究。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

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

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中,而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以至于造成不同地方的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

下面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窥视一下司法现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

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189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2国引起轰动,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人。

虽涉案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罚金2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

[2]——没有记者暗访,“毒火腿”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

2003年10月底,因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

“毒火腿”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

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300只未销售出的“毒火腿”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

[3]——广州苏丹红“元凶”罚人未惩企业。

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2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400余万元,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

但是,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

[4]——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

冠生园“陈馅月饼”和“毛发酱油”事件在“报道是否属实”的争执中“消化”;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70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争鸣。

2009年3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

该案的查处,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

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的同志认为“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

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

[6]二、实践困惑:罪名竞合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分析司法实践现状,之所以出现处理结果迥异,除了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外,根源在于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和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上。

(一)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刑法在此设置了两种形式的罪名竞合:一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刑法[7]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重合和交叉关系。

二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也叫观念的竞合,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了牟取利益,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名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罪名,这就是一种想象中的竞合。

在罪名竞合时,如何选择适用呢?虽然在刑法及《解释》中均做出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则规定,但是这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把握的问题。

首先,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而致实践中不好操作。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的客观要件是“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要求的客观要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依据“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的要件来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

.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

如三鹿奶粉案。

“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入市场后,导致众多婴幼儿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这一事件,虽然从原料的购置到奶粉的生产、销售是三鹿集团一个完整的生产线,但是,因行为人在不同环节参与的程度不同,而致触犯的罪名不同:张玉军等人提供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原奶添加剂,构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耿金平等人给三鹿集团提供含有添加剂的原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三鹿集团及主要责任人使用含有添加剂的原奶生产婴幼儿奶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此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要进行划段定罪?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

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

因此,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第四,对想象竞合犯,要求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由于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和附加刑的差异,且有时可能很难作出孰轻孰重的判断,这时,对罪名选择也就大伤脑筋。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比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刑起刑点(三年以上)高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年以下),但是二者的最高刑期(死刑)是一致的;同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且有罚金附加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假如一个犯罪行为在这二者之间产生竞合,该如何选择罪名呢?当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考虑,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一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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