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思。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出发,总结教训,并提出对策。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些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一、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事件这类食品事件主要发生在水产品、畜禽肉类、蔬菜水果等方面。

例如,某水产市场销售的鲜鱼被检出有害物质超标,导致消费者食用后中毒。

还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给人们的生活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二、假冒伪劣食品事件这类事件涉及到使用不健康、不合格的原料来制作食品,以次充好,短时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

如望江鱼事件,某厂家销售的望江鱼居然是用廉价的塑料鱼制成,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

三、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某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食品的口味和质感,滥用了添加剂,给消费者健康埋下了隐患。

如含有致癌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使得人们的食品选择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教训。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程度是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基础。

政府、媒体等应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意识。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应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食品检测技术研发。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与检测手段的不完善有关。

因此,需要加大对食品检测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精准度和敏感度。

最后,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应提高消费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政府、媒体等各方应为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发声,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

涉食品安全案件法律研讨(2篇)

涉食品安全案件法律研讨(2篇)

小石潭记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引言在文学史上,小石潭记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作品。

它以其独特的情感表达和意境描绘,给人们带来了深远的精神冲击。

本文将探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从多个层面剖析这一主题。

凄神寒骨的音韵美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的描绘通过严谨的音韵美,营造出一种悲凉的氛围。

作者运用凄婉清冷的语言,描绘了小石潭的冬季景色。

例如,文中描写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给人一种凄凉之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读者更加能够感受到作者对孤独、寂寞的深刻表达,进而引发共鸣。

1.1 凄神寒骨的音韵表达作者通过对石潭周围环境的凄神寒骨的描绘,运用了丰富的音韵手法。

例如,用谐音词来描绘柳枝疏零,音声轻柔、凄美。

同时,作者还运用了叠韵的手法,增加了作品的音乐感和美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小石潭的寒冷和凄凉更加鲜明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1.2 音韵美的情感表达小石潭记通过对凄神寒骨的描绘,表达了深刻的情感。

寒骨暗示了作者对寂寞和孤独的体验,而凄神则代表了人们对生活的无奈和迷茫。

这种情感的抒发通过音韵美的运用,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作者内心的痛苦和悲伤。

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小石潭记通过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幽静而深邃的画面。

这种意境的描绘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物情感的融合,创造了作品独特的艺术效果。

2.1 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小石潭记通过对小石潭的描绘,展现了一幅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

在作品中,石潭周围的景色在冬季格外寂寥,这种寂寥通过作者对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等细腻描写,传达给读者一种悲凉的情感。

2.2 悄怆幽邃的人物情感小石潭记以小石潭游览者的视角写景,通过人物情感的抒发,进一步营造了悄怆幽邃的意境。

例如,文中描写了游客对于小石潭的敬畏和欣赏,同时又流露出一种迷茫和困惑。

这种情感的交织,使得作品情感更加丰富、意境更加深邃。

2.3 意境描绘的艺术效果小石潭记以其独特的意境描绘,创造了一种幽邃而深沉的艺术效果。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食品法律法规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食品法律法规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一家知名食品企业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某款方便面中含有过量的添加剂,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标签等。

(二)案件原因1.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本案中,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标签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缺乏辨识能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案件影响1. 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食用了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2. 损害企业信誉。

食品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查处,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 不利于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食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1. 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3.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强化监管部门职责1. 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频发。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例如某年的非法添加金铬案、某年的大米含有毒素案、某年的卤味店添加禁用添加剂案等等。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食品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一,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生活基础。

因此,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危害个体健康,更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恐慌和不安。

而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自然也是如此。

如某年确诊的“鸡蛋门”事件,这件事情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不仅导致中国的鸡蛋市场暴跌,还涉及到了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

二、犯罪手段多样为了非法获得更多的利益,加害者的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例如通过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添加大量的增稠剂或质量劣的食材、填充过期的或者已经变质的食品、虚假包装,以及从非法渠道获得原料等,都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犯罪手段。

有的犯罪分子甚至为了欺骗卫生监管部门,还会制假生产执照,在面对检查时也很难被发现问题。

大多数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实施犯罪,不顾及公共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犯罪成本低由于监管不力、处罚轻微,一些不法分子投入资金十分有限,没办法从生产加工本身提高成本,于是它们就采用了非法的流通方式,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一些加害者甚至会选择购买中国国内外过期的食品、剩余库存、质量不合格或已经在其他国家被下架的某些食品品牌生产的食品进行非法售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面临的问题难以解决,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加强监管力度在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加强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和监管。

实行严格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对不合法的生产加工过程以及流通方式和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要迅速查处,严惩犯罪分子,通过惩罚性的打击,防止其再次犯罪。

二、加大惩罚的威慑力度加大对非法制造和流通食品的惩治力度,对于加害者采取更为科学的防范措施和惩罚措施,例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打击力度,让加害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威慑敢于犯罪的人,同时减少了不法分子的上马成本。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典型案例,需要对其进行剖析,以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毒奶粉事件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就是毒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到多家奶粉生产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原料,导致大量婴儿中毒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个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

在这起事件中,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监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企业自律意识淡薄。

毒奶粉事件中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丧失了责任和道德意识,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真正把消费者的健康放在首位。

最后,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对该事件的监督和追责显得比较被动。

公众应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形成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合力。

针对毒奶粉事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从源头把关,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再次,加强监管部门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毒鸡蛋事件除了奶粉事件外,毒鸡蛋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该案例涉及到鸡蛋中残留的有害物质,严重威胁到人民的健康。

毒鸡蛋事件暴露出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监管薄弱环节。

在这起事件中,鸡蛋生产企业未能严格按照标准和法规进行生产,监管部门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透析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摘要自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缺的物质基础,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愈加丰富,食品安全已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的作用,正确规范和引导食品行业安全、健康、快速的发展,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的消费,关乎民生大计,也牵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命脉。

关键词食品安全涉食品犯罪定罪量刑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永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87-02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

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

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涉及到每个人的饮食健康。

然而,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们对这一问题更加担忧。

本文将分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1. 食品污染问题食品污染是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最突出和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

华为悠TOS 已成为常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这些有害物质可能通过不规范使用或非法添加进入食物链,在人体内积累并对健康产生危害。

2. 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在食品安全领域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由于利益驱使,有些不法商家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往往以次充好,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

3.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很难获得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这导致了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的困惑和迷茫。

加之食品安全监管力量有限,企业可能会隐藏有害信息或不履行相关责任。

二、解决方案1. 强化监管制度建设为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加大对农药和兽药使用的监控力度,严格控制其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同时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对销售渠道和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2. 完善食品溯源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体系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区块链等将食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并将相关数据透明化公开,从而提供准确、可信赖的产品信息给消费者参考。

3. 加强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加强消费者教育与保护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展开大规模公益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也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这些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机构可以提供中立、专业的监督和检测服务。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会损害社会经济利益和国家形象。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现状及影响、防范和惩治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制造、流通、销售、储存等环节中,违法违规操作或伪劣产品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使用非法添加剂、使用劣质原料、伪造产品标识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几乎各个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食品生产国,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尤为突出。

在中国,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标识伪造、食品过期销售等问题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也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一方面,食品安全事件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导致相关企业受到信誉损失,市场需求减少,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政府为了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需要投入大量财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处理和修复,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三、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监管力度加强食品产业链的监管,将监管的焦点放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实行准入制度,对食品添加剂、原料等实施严格管控,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食品。

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流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做到有迹可循,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2.加强科技支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食品成分的检测分析,发展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技术和设备。

通过使用DNA检测技术、光谱分析技术等手段,提高对食品成分、添加剂等的判断和鉴别能力,提高检测精准度,提高监管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

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

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理性之策【正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

一段时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直至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要命。

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

”[1]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针对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在该法律实施之际,笔者就如何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各位同仁共商对策。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和宽严量刑间徘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应该尽快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新课题,展开讨论和研究。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

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

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中,而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以至于造成不同地方的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

下面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窥视一下司法现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

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国引起轰动,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12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人。

虽涉案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罚金2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

[2]——没有记者暗访,“毒火腿”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

2003年10月底,因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

“毒火腿”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

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300只未销售出的“毒火腿”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

[3]——广州苏丹红“元凶”罚人未惩企业。

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2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400余万元,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

但是,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

[4]——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

冠生园“陈馅月饼”和“毛发酱油”事件在“报道是否属实”的争执中“消化”;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70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争鸣。

2009年3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

该案的查处,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

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的同志认为“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

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

[6]二、实践困惑:罪名竞合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分析司法实践现状,之所以出现处理结果迥异,除了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外,根源在于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和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上。

(一)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刑法在此设置了两种形式的罪名竞合:一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7]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重合和交叉关系。

二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也叫观念的竞合,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了牟取利益,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名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罪名,这就是一种想象中的竞合。

在罪名竞合时,如何选择适用呢?虽然在刑法及《解释》中均做出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则规定,但是这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把握的问题。

首先,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而致实践中不好操作。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的客观要件是“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要求的客观要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依据“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的要件来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

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

如三鹿奶粉案。

“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入市场后,导致众多婴幼儿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这一事件,虽然从原料的购置到奶粉的生产、销售是三鹿集团一个完整的生产线,但是,因行为人在不同环节参与的程度不同,而致触犯的罪名不同:张玉军等人提供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原奶添加剂,构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耿金平等人给三鹿集团提供含有添加剂的原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三鹿集团及主要责任人使用含有添加剂的原奶生产婴幼儿奶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此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要进行划段定罪?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

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

因此,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第四,对想象竞合犯,要求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由于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和附加刑的差异,且有时可能很难作出孰轻孰重的判断,这时,对罪名选择也就大伤脑筋。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比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刑起刑点(三年以上)高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年以下),但是二者的最高刑期(死刑)是一致的;同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且有罚金附加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假如一个犯罪行为在这二者之间产生竞合,该如何选择罪名呢?当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考虑,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一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