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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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红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红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新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荣迪丽娜孜巴克哈里木拉提【审理法官】马荣迪丽娜孜巴克哈里木拉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六道湾派出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水磨沟派出所【当事人】谢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六道湾派出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水磨沟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谢红【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六道湾派出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水磨沟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明远【代理律所】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红【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六道湾派出所【本院观点】一、本案谢红一审中提出五项诉讼请求:1.撤销水公(六)行罚决字〔2018〕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水区政府、水区公安分局、水磨沟派出所、六道湾派出所公开道歉;3.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4.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5.判令水区公安分局对殴打谢红行为立案调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非法拘禁基本原则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谢红一审中提出五项诉讼请求:1.撤销水公(六)行罚决字〔2018〕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水区政府、水区公安分局、水磨沟派出所、六道湾派出所公开道歉;3.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4.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5.判令水区公安分局对殴打谢红行为立案调查。

李书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书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书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书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书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书良【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苗清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宁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清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宁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清旺张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书良【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系指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情形,而彩石街道办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历城区政府认为彩石街道办作出《通告》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李书良的该项上诉意见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受案范围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可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中,历城区政府在受理李书良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彩石街道办并非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作出涉案《通告》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彩石街道办2019年8月23日做出涉案《通告》的行为违法。

2019年判决补正申请书-范文模板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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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判决补正申请书篇一:判决书笔误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文书名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改判用)再审民事判决书首部标题和案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再×字第××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原审×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告):委托代理人: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呼茹军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等撤销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上诉案

呼茹军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等撤销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上诉案

呼茹军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等撤销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良宇张云强李刚【审理法官】赵良宇张云强李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呼茹军等11人;呼茹军;周铁军;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呼茹军等11人周铁军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个人】呼茹军周铁军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公司】呼茹军等11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苗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苗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红王超苗凯【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呼茹军等11人;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着物一并被征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着物一并被征收。

本案中,松北区政府作出哈松政房征决字[2019]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的房屋是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政府已经发布了征收集乐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杨建平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江南交警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杨建平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江南交警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杨建平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江南交警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3【案件字号】(2019)粤13行终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平;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杨建平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当事人-个人】杨建平【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建平【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惠州市交警江南大队出具的违停告知单,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性、程序性行为,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情况下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是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惠州市交警江南大队出具的违停告知单,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性、程序性行为,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

惠州市交警支队受理杨建平就违停告知单提起的复议申请,超出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白淑敏与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白淑敏与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白淑敏与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张力【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淑敏;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当事人】白淑敏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当事人-个人】白淑敏【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代理律师/律所】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强小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强小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志坚强小磊【代理律所】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白淑敏【被告】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本院观点】1.本案中,上诉人白淑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上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投诉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在该局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之后,又以该行政行为为标的向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该委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已经原庭审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本案中,上诉人白淑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上诉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投诉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在该局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之后,又以该行政行为为标的向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该委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现行工商部门执法文书样本

目录一、行政处罚文书1.指定管辖通知书2.案件移送函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4.行政建议书5.案件来源登记表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9.协助调查函10.询问通知书11.询问(调查)笔录12.现场笔录(新修改附后)13.抽样取证记录14.委托鉴定书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修改附后)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新修改附后)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新修改附后)20.财物清单(新修改附后)21.检查建议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案件核审表24.行政处罚告知书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报告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1.行政处罚决定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当场处罚决定书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5.物品处理记录(新修改附后)36.送达回证37.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39.督办案件通知书40.附页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42.卷内文件目录二、行政复议文书43.行政复议申请书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53.被申请人答复书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58.恢复审理通知书59.延期审理通知书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63.行政复议调解书64.行政复议和解书65.行政复议决定书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67.责令受理通知书6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69.行政处分建议书70.行政复议意见书71.行政复议建议书72.行政复议送达回证73.行政复议案卷封面74.行政复议案卷目录75.证据目录清单三、行政赔偿文书76.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77.行政赔偿决定书78.行政赔偿案件执行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工商字〔〕号、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7•【字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接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和提出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建议或意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

第二章接待受理程序第四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时限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次日起计算。

接收登记分当面递交登记、接收邮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和传真等形式接收登记。

行政复议应诉处建立处以下干部按周轮流接待申请值班制度和处级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申请的各项工作,带班人员负责指导值班人员做好接待申请工作。

综合处接收的传真、邮件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报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审签,办领导审签属于行政复议接待事项的,应于审签当日交行政复议应诉处值班人员处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值班人员提出研究行政复议申请建议次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19〕33号
蒋某某、邹某某:
本机关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你以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协调申请书》。

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格式不标准、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你邮寄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杨易明与江苏省司法厅等司法行政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杨易明与江苏省司法厅等司法行政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8【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易明;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杨易明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杨易明【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易明【被告】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本院认为,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司法部23号《通知》制定45号《通知》,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的登记、受理、管辖、调查办法及投诉的办结、答复等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未违反上位法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可以作为审查省司法厅作出的案涉《投诉转办告知书》合法性的依据,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司法部23号《通知》制定45号《通知》,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的登记、受理、管辖、调查办法及投诉的办结、答复等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未违反上位法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可以作为审查省司法厅作出的案涉《投诉转办告知书》合法性的依据,并无不当。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有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等职责。

省司法厅45号《通知》规定,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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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法律文书(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
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
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
的材料要求)。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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