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省政府令20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最新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最新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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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2024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2024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____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水库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水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新建和改造的水电站大坝工程。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大坝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2. 负责监督和检查大坝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负责统筹安排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5. 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2. 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施工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禁止行为;3. 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频次和程序;4. 安全培训制度:规定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方式;5. 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报告内容;6.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第九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审批,并及时向施工人员通知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采取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技术措施:(1) 制定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人员的操作规程;(2) 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 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制度条款最新

水库管理制度条款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水库,加强巡视监督,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国家实行水利工程重大项目审批制度,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经国家或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规模、用途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合作,做到科学管理、安全运行。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库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水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库安全。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明确机构职责和管理范围。
第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岗位,明确人员职责,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库管理工作。
第三章水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管理制度,包括水库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内容,并报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库档案资料,包括水库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等,做到资料齐全、存档有序。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库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水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水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
第四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现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库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保障水库工程的运行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库工程责任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负有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2. 水库工程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要求,形成协同合力。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落实。
2.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定期进行水库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4. 加强水库工程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可靠。
5. 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风险管控1. 制定水库工程的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2. 加强对水库工程的定期巡查和检测,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建立水库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对各类事故。
4. 存储和管理有关水库工程安全的数据和信息,便于随时掌握安全状况。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水库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2. 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应急合力。
六、安全生产管理考核1. 建立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标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3. 对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处罚措施。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是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阶段。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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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5]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3]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的选址条件一、水资源条件水库大坝的建设首先需要保证灌溉、供水、发电等用水功能的需求。
选址时,应合理评估水资源的量和质,同时结合物理、环境、地质、气候和生态等因素,确定水库大坝的建设标准和规模。
二、地质条件水库大坝选址需要考虑地质条件,地质条件主要分为岩基地质和浅层地质,坝基应选择冻结岩土地质结构、坚固稳定的岩石群体,在岩土工程选址时要定量评估其承载力、抗滑性、泄露性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
三、生态环境条件水库大坝建设不仅要考虑水资源条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优先选择相对较少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进行建设。
因此,保护水生生物自然栖息地、生态景观和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成为建设前重要的统筹考虑要素。
四、社会经济条件选址还需合理考虑电力、矿产、农业等资源的位置及与之相关的产业配套环境,尽可能减少影响。
由于水库大坝建设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因此,应合理评估社会投资和生产成本,确定建设方案和计划,并充分考虑大坝工程后的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
五、安全条件安全是建设水库大坝首要考虑的问题,在选址阶段就要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选址要保证大坝的安全性,从而避免坝的垮塌、泄洪、决口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选址时应注意大坝基坡倾斜度、坝体的厚度和宽度、坝远洪水位等技术指标,以确保整体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六、管理条件水库大坝选址不仅需要考虑大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还需要合理安排管理措施。
通过定期的巡视检查、设备维护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水库大坝的正常运行。
水库大坝好钓鱼吗水库大坝好钓鱼。
水库大坝最好钓的鱼是鲢鳙,一般水库大坝都是水库最深的位置,面向大水面,正是钓鲢鳙的最佳位置,当然水库大坝不太适合钓底层鱼如草鱼,鲤鱼,青鱼等,每个水库的地理位置不同,地势走势也不同,水底形状更是千差万别,钓鱼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钓位才能有理想的收获。
水库大坝,都是比较深的地方,坝脚个延伸也很远,如果大坝坡面平滑可以钓鱼,如果是石砌筑的没沟逢这样钓鱼掛钩,就不好钓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