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

合集下载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指南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指南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医疗机构血透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血透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血透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咱干这血透室的建设与管理啊,那可真是个精细活儿,就像绣花似的,一针一线都得讲究。

我就记得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那血透室就像个毛坯房,啥啥都没有。

我站在那空荡荡的屋子里,就跟个傻小子似的,瞅着四面白墙直发愣。

那墙啊,白得刺眼,一点人气儿都没有。

还有那透析床,我想着得让病人躺得舒服点啊。

我就找那些厂家的人聊,有个业务员,脸圆圆的,眼睛笑起来眯成一条缝。

我就跟他比划:“我说老弟啊,这床啊,得软乎点,但又不能太软,你懂不?病人一躺上去,得像在家里的炕头上似的。

”他就笑,说:“大哥,你可真逗,不过你放心,我们的床肯定符合要求。

”这血透室的布局也重要啊。

我就自己在那屋子里走来走去,像个风水先生似的。

这边得是清洁区,那边得是污染区,中间还得有个过渡的地方。

我就拿着个小本子,画来画去的,一会儿觉得这儿该放个柜子,一会儿又觉得那儿该有个洗手池。

这时候啊,旁边有个小护士路过,看着我那模样,捂着嘴直笑,说:“刘老师,你看你忙乎的,像个小孩子搭积木似的。

”我就瞪她一眼:“小丫头,你懂啥,这可都是学问。

”等设备也有了,布局也弄好了,这管理又成了头疼事儿。

这医护人员的培训啊,就得像教小孩子读书似的,得耐心。

我就把那些年轻的小护士和小大夫们召集起来,跟他们讲:“你们可都得小心着点儿,这血透啊,就像走钢丝一样,一不小心就得出事儿。

”他们一个个都瞪着大眼睛看着我,有个小护士还举手问:“刘老师,那要是万一出了事儿咋办呢?”我就敲敲桌子说:“能咋办?咱们就得提前预防啊,严格按照流程来,就像火车得在铁轨上跑一样,不能出轨。

”再说到这血透室的卫生,那可得时刻盯着。

我每天都得在这屋子里转好几圈,看看这儿有没有灰尘,那儿有没有污渍。

有一回,我发现有个角落里有点脏东西,我就叫负责清洁的阿姨过来。

那阿姨胖胖的,脸总是红扑扑的。

我就指着那角落说:“大妹子啊,这可不行啊,这地方得打扫干净,这可都是病菌的温床啊。

”阿姨就赶紧拿着扫帚过来,一边打扫一边说:“刘老师啊,我这就打扫,一准儿给你弄得干干净净的。

血透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血透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血透管理系统建设方案3. 19医疗文书支持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书资料上传系统关联患者透析活动,自动记录患者在透析治疗过程 中产生的治疗费、耗材、药品、护理等费用,经费用核 对后计入患者费用账户。

1)费用核对 可核对当日各班次产生的费用明细,未经核对费用不计 入实际费用统计。

2)今日费用 可查看当天各班次经核对后患者透析治疗产生的费用汇 总信息及明细,支持批量打印费用清单。

3)费用统计 提供科室当月整体费用类型统计,可查看费用明细及占 比。

4)患者费用 提供患者当前费用结余情况统计,可查看费用详情。

5)缴费单 自动预估生成患者下一个月缴费明细单,且可打印 6)费用结余统计 查看患者结余费用 系统实现科室耗材、药品、自备药的库存管理,完成耗 材、药品的入库、出库、报损、盘点、低库存预警功能,费用管6 理库存管7理血透管理模块慢病管理模块移动端患者端服务平台2327或多个分类标签,方便统一管理。

首页工具:1、透析查询,患者可查询院内治疗信息详情、预排床信息;2、检验查询,患者可查看院内检验数据详情,出现异常项会有相应提醒;3、院外量测,患者可记录院外体重、血压、心率、血糖等数据记录,同步至院内电子病历,移动端也可统计患者院外最近数据的变化;4、营养饮食,患者可查看院内营养评估及饮食推荐内容, 患者移可记录院外患者每日饮食详情,可查询食物营养成分;动端5、健康宣教,患者可查看院内历史上已经宣教过的材料和患者自己的个性化宣教计划;常见问题:患者可查询患者饮食类、运动类、化验类、用药类、病症类等常见肾病相关问题及解答;个人中心:1、二维码就诊、肾病常用计算器工具等;2、多账户:以患者管理、患者家属相结合,主账号可设定多个子账号,子账号辅助主账号进行健康管理,解决血透患者老龄化与血透管理需要长期监控和管理之间的矛盾。

慢病管理模块移动端患者端服务平台血透管理模块。

血液透析管理系统要求规范新

血液透析管理系统要求规范新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公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 卫医政发〔 2009〕 18 号),并联合本省的实质状况,拟订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医生展开血液透析技术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血液透析技术是需要将病人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溶质互换,达到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剩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均衡的目的。

是慢性肾衰竭病人赖以生计的肾脏代替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完整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建了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 医疗机构展开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 二) 二级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登记、许可从事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

( 三) 医院设有内科肾脏病学科,肾脏病区床位数10 张以上,开设肾脏病专科门诊。

( 四) 血液透析中心(或室)空间和设备的要求:血液透析室应拥有:1、污染区:患者候诊室、患者换衣室、血液净化治疗室、清洗消毒室、复用室半污染区:治疗室洁净区:工作人员换衣室、工作人员歇息室、水办理室、洁净库房、医务人员办公室2、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 )中规定的Ⅲ类环境,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位,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可以小于0.8 米,实质占用面积不小于 3.2 平方米。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

备用的消毒物件(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藏备用;存量较多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能够在切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其余Ⅲ类环境中寄存。

3、水办理间水办理间面积应为水办理机占地面积的 1.5 倍以上;地面承重应切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办理并设置地漏。

医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筑布局与设备设施管理

医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筑布局与设备设施管理

医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筑布局与设备设施管理1.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功能区域包括如下。

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干湿物品应分开)。

半清洁区:治疗室。

污染区:普通透析治疗室、隔离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用房、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2.治疗室和透析治疗区应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清新干燥;通风不良时应安装辅助通风设备,必要时配备空气净化消毒设备。

透析治疗区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3.应配备便捷、有效的手卫生设施。

(1) 透析治疗区配备洗手设施:流动水、非手接触式水龙头、洗手液、干手物品或设施。

(2)每个透析单元应配备方便取用的速干手消毒剂。

4.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满足工作需要。

5.每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3.2 m2,单元间距≥0.8 m。

6.隔离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标识,不得与普通透析患者混用。

7.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设备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

水处理间应水、电分开,保持干燥和合适的室温,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8.污物处理区应有良好的上下水设施,清洗消毒拖把与抹布的水池应以高低水池加以区分,不同区域的拖布和抹布应分池清洗消毒。

医疗废物与普通废物应分开存放,标识清楚。

9.复用间应达到如下要求。

(1)通风良好,并具备排气、排水设施。

(2)地面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3)复用区与贮存区应分开。

复用区应设反渗水接口、全自动或半自动复用机;贮存区应设复用透析器及滤器贮存柜。

(4)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和紧急洗眼装置。

(5)应配备足够的复用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如口罩、防护面罩或护目镜、耐酸手套、围裙等。

血液透析高质量控制管理系统

血液透析高质量控制管理系统

第一篇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标准与操作规程第一章血液透析管理标准与操作规程一、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立与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透析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与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三〕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与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C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X床〔或椅〕称为广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给。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给,如此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与药品〕与根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五〕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l982-2012〕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安全和风险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安全和风险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安全和风险管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保障患者透析安全和降低医疗风险是独立透析中心面临的挑战之一,必须高度重视。

第1节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透析风险是指透析过程中可能发生医疗目的之外的危险因素,这种因素虽然存在,但不一定会造成不良事件。

一、透析中心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独立透析中心应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连锁独立透析中心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可以由总部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与连锁透析中心质量安全控制小组二级管理网络构成。

机构总部有责任审核连锁血透中心现有的和准备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透析中心主任/护士长有责任确保中心所有的员工知晓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定期检查加以落实;有责任与总部领导保持联络,以确保对行动计划提供支持和协调;有责任确保所有行动计划的落实。

透析中心所有员工有义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有义务遵守风险评估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透析风险因素识别血液透析中心常见的风险因素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及早识别,这些因素包括:1.环境设施因素独立血透中心布局的限制,新建或旧的医疗设施改建不合格;水电安装缺少双路电、缺少水池、地漏;患者及工作人员流动对环境的影响等。

2.患者及社会方面的因素患者高龄、危重、有基础疾病又无陪护,易发生跌倒、坠床、计划外拔管等意外;患者依从性差的违医行为;患者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证所产生的医患纠纷。

3.设备器材因素因医疗设备故障、使用不当或设备不足引发的安全问题。

治疗过程中突发故障风险(如:仪器故障、停电停水等)。

透析机运转不良、空气报警,透析中电源、水源中断,透析管路破裂,透析水质异常,电路异常;医疗设备器材品种不全、性能不良、数量不足、供应不及时、质量差等。

4.医源性因素医务人员安全意识、人文精神与责任心不强,医疗行为,如治疗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或病情恶化的患者未及时得到有效治疗,以及医患沟通或医务人员语言表述不当引起的医疗护理纠纷等。

5.医疗技术因素比如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不到位,发生感染并发症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方案、处理急慢性并发症、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应当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巡视患者及机器运作情况,做好相关护理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主管护师担任,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
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师担任。

第二十条设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1名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具有技师或工程师资质的专职技师。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科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环境安静,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一)清洁区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 类环境的要求;
(二)清洁区应当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
(三)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被单,对透析间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及地面进行消毒擦拭。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包括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者,并将在院患者转出。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该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对乙型肝炎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人员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和患者更衣区应当分开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

医务人员进入清洁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遵循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第二十八条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一)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出200cfu/ml;
(二)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200cfu /ml;
(三)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
(四)自行配置透析液的单位应定期进行透析液溶质浓度的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五)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2小时内使用,超过2小时没有使用应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规范合理的透析诊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医疗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按照规定对患者履行告知手续,维护患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

透析病历包括首次病历、透析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的规章制度。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
器应当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具有独立处理肾病内科专业常见疾病的能力和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本指南设置血液透析室。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