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产业政策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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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产业政策具体条款

十大工程中有六项交通运输类工程。两个铁路项目是以拓展路网为重点,突出东西部联系通道、内部通道和对外通道而建设的“西安至南京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和“重庆至怀化铁路(渝怀线)”;一个西部公路建设项目则以国道主干线和国家级贫困县道路为主;一个民航机场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以成都双流机场、昆明巫家坝机场、西安咸阳机场、兰州中川机场和乌鲁木齐机场为中心的支线航空网络;重庆市高架轻轨交通(较场口至新山村线)一期工程;柴达木盆地涩北地区-西宁-兰州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四川紫坪铺、宁夏黄沙河坡头水利枢纽和中西部退耕还林(草)和生态建设及种苗工程,是两项涉及西部发展全局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今年将在长江游的云南、四川和黄河上中游地区的陕西、甘肃等13省区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建设,计划退耕515万亩,同时安排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648万亩。此外,今年中央还将为西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的生态综合治理进行投资。

十大工程中的另两项是青海钾肥工程和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支持的西部高校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

涉及西部和我省的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详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件西部中东部

税率鼓励类项目(目录详见第二部分)2001-2010年15%33%

减免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两免税,三减半(外企经营无

广播电视项目期需在10年以上)

省级政策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经省人民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可减免地方所得税

政府批准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

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二是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三是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二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详见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投资银行业、零售业等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答案补充

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报条件

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附件);

(六)按产业目录分大类、按具体产品(业务)分小类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如企业有其它宣传材料或宣传册,一并报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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