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对外支付担保费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表》;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应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6、外汇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6、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支付担保费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2、担保人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完税或免税证明;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1、还本付息申请书;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可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
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债到期后,允许将外债本金和利息汇出国外。
一、外债登记的基本原则1、外债金额有限制: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实务中,如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2、外债登记要及时: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后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履行。
3、利息计算有标准:境外合法的借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
二、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之必要条款外资企业与境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借款金额;2、借款利率;3、借款用途;4、借款期限;5、借款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方生效;―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还本付息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核准。
―“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三、办理外债登记文件资料要求1、营业执照复印件;2、批准证书复印件;3、验资报告复印件;4、借款合同正本;5、董事会决议正本;6、外汇登记证;7、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9、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后天内登记6篇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后天内登记6篇篇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第三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境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外债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境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当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外债登记。
第六条外债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三)借款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四)借款金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等详细信息;(五)外债用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六)外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外债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借款合同的正式文本;(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外债登记后,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债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外债登记后,债权人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还款情况证明,证明外债已经按照约定偿还。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对外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外债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外债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外债登记部分)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签订的[借款合同名称]中涉及的外债登记事项,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负债登记管理操作引导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负债签约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外国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负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宣告)法规依照 3.《负债登记管理方法》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经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号)5.其他相关法规1.申请书。
2.负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审查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应供应赞成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资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供应营业执照、欠债主管部门赞成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资料应当供应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负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负债签约登记手续。
办理负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负债签约状况表》。
审查原则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应同时吻合以下条件:(1)除还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负债余额和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商务主管部门赞成的投资总数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负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负债以前,其外方股东最少已经达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吻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限时、比率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质可借用负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率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远负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远负债送还过去借用的中长远和短期负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负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企业的负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负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