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操作指南讲义(17个doc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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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摘自《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摘自《劳动合同法》支付令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1)员工(债权人)获得书面的企业(债务人)拖欠工资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支付令的申请书。

(2)法院接到支付令申请以后,就要进行审查,除了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两个要件外,还要审查该企业所在地是不是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如果这几个要件都符合,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支付申请,并在15天之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

(3)企业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如果认为支付令所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如果企业在15天之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15天以后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员工就可以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企业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必须终结支付令。因为支付令不是审判程序,只是督促程序。法院无权审查企业提出的异议,只能终结支付令。此时,员工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注意,企业可以提出各种异议,但不能说:“本企业确实亏欠员工工资,但无力支付。”这种异议是无效的。

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15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15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有关加班或变相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话,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强迫加班很容易理解,而变相强迫加班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举例说明,有的生产企业对操作

岗位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个人都有劳动定额。为了让员工多干活,又不想付加班费,企业就将劳动定额定得很高,以至于在标准的工作时间里,或者说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大多数人都完不成定额。

这种不合理的定额造成大多数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加班加点地工作,否则他们就拿不到基本的工资。而对此,企业却振振有词:“我又没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加班是他们自己的事。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安排加班才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没有安排加班,但是员工根本不是出于自愿才加班的,而是被逼无奈,为了拿到基本工资才不得已而为之的。

像这类企业,用不合理的定额迫使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叫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另外,加班应该是在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的,而且要征得工会或者员工的同意,否则就是强迫加班。

【案例】

小伟最近感冒了,高烧不退。但是为了不耽误工作,不影响奖金,即使口袋里装着假条,还一直带病坚持工作。好不容易熬到下班,却听见部门经理说“今天所有人都要加班”。

小伟坚持不住了,就对部门经理说:“我真的加不了班,身体受不了了,你看,我是带病坚持工作的。”可部门经理说:“你不加班也可以,但是要扣当月奖金。”结果,小伟没参加加班,他的奖金也因此被扣掉了。

后来,小伟不服气,去申请仲裁,结果企业败诉,如数支付小伟应得的报酬。

这就是强迫加班的典型案例。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摘自《劳动合同法》

3.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章还有一条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是说当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冒险作业的时候,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而且这种拒绝不属于员工的过错,而是用人单位的过错。

【案例】

有一个建筑公司,其业务中有许多操作工序,其中之一就是操作起重机。有一天,该公司的起重机出现故障,送出去修理,但因为工期很紧张,就从别的单位借来一台起重机交给原来的操作员操作。操作员一看,发现这台起重机已经停用两年了,很多地方都锈迹斑斑,连钢丝绳也有轻微的损坏。

于是,他就跟部门经理提出,起重机必须先进行全面的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操作。部门经理急了:“现在工期那么紧,你操作的机器坏了,给你借了一个,就是为了赶工期,你还要找有关部门检验,这不是耽误工作吗?”

但是,操作员坚持己见,如果起重机不经过检验的话就拒绝操作。部门经理更火了:“你不操作我就找别人,你不用来了,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不履行合同义务,分配你的工作你不做。”

该经理的做法就属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当起重机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

点评:案例中的建筑公司强迫操作员冒险作业,操作员当然有权拒绝,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操作员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

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摘自《劳动合同法》

4.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变更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换了……类似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个企业换了总经理,并不能将前任总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企业换了负责人,就拒绝承认前一任负责人所签署的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负责人的变化与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另外,企业变更名称也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企业认为,改了名字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把以前的合同收回,重新盖章,其实这都是不必要的行为。甚至有的企业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这就是违法行为。当企业变更名称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员工,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准,劳动合同中原来甲方主体的名称,现变更为××公司。”同理,如果一个员工原来叫张三,突然改名叫李四了,那他也不需要跟用人单位签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协议,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一下就行了。以后,他就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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