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亮点评析

新 《 动 合 同法 》 劳 亮点 评 析
张 军
( 国 民航 飞 行 学院 航 空运 输 管理 学 院 ,四川 广 汉 6 8 0 ) 中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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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劳动合 同法 实施 条 例》 于 20 《 也 0 8年 9月 1 日起 施 8 行 。《 动 合 同法 》 继 19 劳 是 9 5年 《 动 法 》 后 , 国 劳 动 领 劳 之 我 域 最重 要 的一 部 国 家 立 法 , 加 强 化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 图 更 力
摘 要 : 劳动合 同法》 继 19 《 是 9 5年《 劳动 法》 之后 , 国劳动 领 域 最 重要 的 一 部 国 家立 法 , 我 对现 行 的
劳动 法以及地 方政 策 的很 多方 面有 了重 大 突破 , 更侧 重 于保 护 处 于弱 势地 位 的 劳动 者 的 合 法权 益 。本 文拟从 劳动合 同的订 立 、 约金 、 用期 、 违 试 劳务 派遣 几个 方 面对这 部 法律 的主要 亮点 所在作 简要 评析 。
构 建 和谐 稳 定 的劳 动 关 系 。 下 面 拟 从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 违 约金 、 用 期 、 务 派 遣 几 个 方 面 对 这 部 法 律 的 主 要 亮 点 所 试 劳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劳 十年 且 距 法 定 退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是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三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没 有 违 法 违 纪 等 劳 动 合 同 法 明确 规 且 定 的情 形 ,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续 《 动 合 同法 》 时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劳 同
探究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探究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劳动合同:指甲方与乙方订立的,约定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法定工作时间:指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3)加班:指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3.2 关键词解释(1)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指我国在2024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的最新版本。
(2)劳动关系:指甲方与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3)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乙方的业务素质。
(4)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2)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4)乙方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五、履行条款5.1 合同履行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5.2 合同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5.3 合同履行方式: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修订原因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修订过程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章节副标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合同期满或者达到法定终止条件时,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
修订亮点
章节副标题
保护劳动者权益
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2024全新劳动合同法培训ppt课件

03
CATALOGUE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
;劳动者提 前通知;用人单位过错等 。
解除程序
提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经济补偿等。
注意事项
避免违法解除;保留相关 证据;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等。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与处理
终止情形
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 用人单位解散等。
04
CATALOGUE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特点
• 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 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 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 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但却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下进行劳动。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01
劳动合同期限
0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0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加强了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如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
士等。
02
CATALOGUE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程序
订立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程序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且明确 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实施正式工与派遣工同工同酬

企 业 年 度 检验 费 等 3 3项 行 政事 业 性 收费 。这 是两部 门进 一步 落 实政 府 职 能转 变 的要求 , 减 轻 企 业 和 居 民 负 担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不 得 以任 何 理 由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行 , 不得 以其 他名 目变 相 继续 收费 。对 不按 规定取 消或 免征 相
关 收费 的 , 将 按 有关 规 定 给 予 处
费、 绿化费 、 利用 档 案 收 费 、 水 生 和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费、 统计人 员岗位培训费 、 摄 影 师预 备 资格考 试费 等项 目。
两部 门表示 。 上 述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取 消 和免 征 后 . 有 关 部 门
酬 确定 ”
劳 务 派遣 用 工数 量 。 不得 超 过 用 工 总量 的一定 比例 。 为 加强监 管力 度 , 新《 劳 动合 同法 》 加 重 了对 劳 动 用工 违 法 行 为 的处罚 力 度 。规 定 未 经许 可 ,
擅 自经 营劳 务 派遣 业 务 的 , 没 收 违法所得 。 并 处违 法 所 得 一倍 以
部 门依 法 申请 行 政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理 相 应 的公 司登 记 。 未经 许 可 ,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得
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 同时 , 经 营
上五倍 以下 的罚 款 。还规 定用 工
单 位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伤 害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门槛 也 相 应 提 的 , 劳 务派 遣 单位 与用 工 单 位 承 高 ,其 注 册 资本 从 现 行 的 5 0万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口
通 运 输 部 等近 十 多个 部 门 。 具 体 相 关 经 费 , 由同级 财 政 预算 予 以 包 括 外 国律 师 事 务 所 办 事 处 申 请 手 续 费 和年 检 费 、 船 舶 证 明 签 证 费 、船 舶 申请 安 全 检 查 复 查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我认为这是一部单保法,如何样单保?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我们只学习其中典型的十点,通过这十点来加深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程度:“一个源头、两个亮点、三个引导、三个打击”→“还自由”。
“一个源头”:《劳动合同法》第4条本条要紧规定是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08年往常的规定相比。
该条款要紧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挥法律效力的要紧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要紧是“听取意见”。
《劳动合同法》的要紧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职员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权力,由“单决→共决”,从源头上加大劳动者的自身维权。
与此同时,无形中也就促进了工会、职代会的建设。
“两个亮点”:即两个专门规定亮点一、劳务派遣专门规定中的第二节。
要紧是来规范这一“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畸形儿,以爱护宽敞职工的利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极少,差不多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中用了第2节共11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刚才我们提到劳务派遣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辩焦点之一,作为争辩的结果,规定了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加重了派遣单位的责任意识,如果没有活干的情形下,派遣单位依旧要按照合同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那个地点就牵涉到缴纳三金的咨询题,应该按照用工当地的标准,等待细则);3、劳务派遣一样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用工单位不得设置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如果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成为连带责任单位,这一规定关于劳动者维权意义深远;亮点二、非全日制用工专门规定的第三节。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调整和社会发展需要,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2023年《劳动合同法》的新政亮点。
一、加强职工权益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加大违法用工处罚力度、扩大合同解除补偿范围、规范特殊群体就业权益等。
其中,加大违法用工处罚力度是近年来热点问题,新法使用多措并举的方法,综合运用罚款、停工停业等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新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强调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三、鼓励灵活就业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灵活就业方面做出了一些创新性的举措,鼓励实行灵活就业形式、提高就业适用性、促进劳动力资源流动。
新法对返乡创业人员、零工经济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群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在就业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四、推动劳动力市场平等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力市场平等保护的亮点在于,规定了性别、残疾人士、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加强了用人单位关于反性别歧视、反残疾人士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
五、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强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协调、有效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解机制和协商议事机构建设,提升企业的员工满意度和生产效率。
同时,新法还强调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打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界定“三性”岗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大亮点

这些天来,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自7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性”岗位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热词。
何谓“三性”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岗位就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可是,如果再追问一句,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不同的人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解读。
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法律执行不一致。
有些用工单位比较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有些用工单位游走于边缘地带,有些用工单位则故意钻法律空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结果是“近3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事实上,不少用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比上述的还要离谱,不仅在非“三性”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且实行“逆向派遣”,即将原有的正式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务派遣工,这些职工岗位不变、工作不变,但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了劳务派遣工的他们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正式职工拉开了差距。
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却因此增加了利润。
显然,这些做法和实际后果,与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在全球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趋势下出现的用工形式,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就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从来都不是主流用工方式。
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道理很简单: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而劳务派遣却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用工环节的增加势必造成对劳动者的多层盘剥,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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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有哪些亮点呢?有作了哪些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特别针对劳务派遣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和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特别规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是加大劳动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