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一、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合同纠纷中的焦点。
在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的争议:合同中质量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如“合格”、“优良”等,容易引发争议。
此时,法院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质量责任的归属: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往往难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鉴定问题:在质量纠纷中,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
然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款的计算: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和单价的调整常常引发争议。
2. 付款时间的争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往往较为模糊,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付款条件等因素来判断付款时间。
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要求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三、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违反招投标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常常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浅谈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中涉及到的合同纠纷也是日益增多。
尤其是在大型建筑项目中,往往会存在很多复杂的合同关系,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本文就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浅谈,以便广大建筑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是施工双方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但是,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通常需要事先了解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
否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引起一些纠纷,严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构成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大根源。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很可能导致工程的延期或重做,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同时,如果这种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付客户,往往会引发客户的不满和争议,导致施工纠纷的产生。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双方应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会引发后续的法律问题。
三、工程变更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测的情况,比如材料的价格变化、工期的延误等。
这些突发状况可能导致原先的施工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对原先的合同进行部分变更。
但是,如果施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双方应当预留一些弹性空间,以保证在变更情况下的合同执行不会引发法律风险。
四、支付问题施工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支付问题往往是建筑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以及各个阶段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引发工程进度滞后和付款风险等问题,从而导致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支付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避免出现模糊和歧义的条款。
五、保证金问题保证金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来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作者:陈宽山笔者从审阅过的施工合同中摘录部分常见争议条款及常见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易产生争议的条款1、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但对增加工程计价无明确约定(结算时,对增加工程建设方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施工单位则主张另行协商)。
2、签订交工协议时约定移交钥匙、水电保管,工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认为签订交工协议时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则认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多栋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是指全部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其中某一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4、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几日也可能是几个月)。
5、收到完整的结算材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何为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不是完成结算)。
6、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对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对5%的部分是否调整,“据实”是以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如以市场价,市场价如何确定)。
7、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平均计算(“平均”是指“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暂时”可能“暂”很久)9、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主体保修期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为70年)10、水电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比对)。
二、施工合同中常见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一)工期类工期类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如:1、总工期,340天(本工期为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为“……,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验收通过。
”3、不因开工工期的变化而改变20017年12月1日达到销售要求的目标。
4、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依据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法律依据施工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方利益。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常见争议及其法律依据。
一、施工合同争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常见的施工合同争议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付款、质量、变更等问题。
1. 合同履行期限争议在施工合同中,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的约定。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天气、供应链问题、设计变更等。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和业主可能会产生争议。
针对合同履行期限争议,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03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遇到不可抗力或由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可以进行工期的合理延长或相应赔偿的协商。
2. 付款争议在施工过程中,支付款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业主可能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推迟支付款项,而施工方则希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获得付款。
针对付款争议,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13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如果业主未按时支付,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
3. 质量争议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施工合同争议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当业主对施工质量有异议时,施工方可能会认为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针对质量争议,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第9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如果施工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并要求合理的赔偿。
4. 变更争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变更等原因,可能出现变更争议。
当业主要求施工方对工程进行变更时,施工方可能会认为变更会带来额外的成本、延误工期等问题。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而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山东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施工单位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业主的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法院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实际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索赔的合理范围。
二、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施工质量。
当业主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针对施工质量纠纷,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合同解除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条件履行合同,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在解除合同时,法院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四、双方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法院进行综合判断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例如,业主未按时支付施工款项,或变更工程设计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原合同履行等。
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纠纷,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形成的一种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原因、处理方法和避免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合理。
例如,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质量、价款等方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利益不平衡,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僵局。
例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或者承包人未按照约定配备施工材料或人员,都可能导致合同僵局的出现。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就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导致合同僵局。
4. 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的情况。
例如,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调整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等,都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引发合同僵局。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合同僵局发生后,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当事人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是处理合同僵局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可以降低双方的纠纷成本,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作关系。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僵局。
调解分为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
调解过程中,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会根据合同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施工过程中法务问题

施工过程中法务问题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法务问题非常广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
1. 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施工过程中的基础法律文件,因此合同管理是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务问题之一。
这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2. 承包人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业务。
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过程涉及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4. 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工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 知识产权保护: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6. 劳资关系: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劳资关系的问题,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7.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如噪音、尘土、废水等。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得到保障。
8. 诉讼与争议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争议和诉讼。
施工企业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争议和诉讼。
总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法务问题非常复杂和多样化。
施工企业应该加强法务管理,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各方之间规范关系的法律文件,有助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施工合同争议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来应对这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争议发生时,各方应积极进行协商,通过沟通和谈判,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诉讼过程,减少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公正客观地处理争议,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调解是一种弥合双方分歧,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稳定的有效方式。
3. 仲裁程序: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依照仲裁协议或法律程序,就争议双方的申请作出裁决。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中。
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时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4. 诉讼程序: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起诉,通过司法审判解决争议。
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更加正式和庄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并且诉讼结果无法预先确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前应详细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可以约定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具体方式,以及相应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明确的约定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快速找到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发展和进一步损失。
2. 专业指导: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寻求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咨询。
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评估,而技术专家可以提供关于工程技术和合同履行的专业建议。
3. 填写完整:施工合同应当详细、准确地描述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模糊和含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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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如下浅薄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
另一种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条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其他条款中同时约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一条以三项列举的五种合同,均属于违反了《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另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本条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否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和建筑材料,故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没有本质的区别,本条司法解释是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的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双方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工程,但由于工程是经过修复才具备使用条件的,故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是建设工程的质量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工程丧失使用价值,依照《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实践中,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二、施工垫资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垫资的约定。
所谓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全部施工完毕后由发包人在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垫资建房的性质: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而实际上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只要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认为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的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带资施工。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垫资效力在观念上有所转变,开始认定垫资条款有效,主要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审理案件应当顾及国际惯例,而垫资是国际建筑市场惯例,并且也符合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本条款原则上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
在垫资合同或合同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和利息由明确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和利息的问题。
如果仅对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如果仅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三、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
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
首先,对于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总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的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分包人完成;其次,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分包人虽然不是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人就与总承包人共同成为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的共同债务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但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包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发生的违法现象,也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转包和分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