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2023 地籍调查规程

2023 地籍调查规程【实用版】目录1.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时间2.规程的相关内容3.培训课程及证书推荐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的职责5.碳评估师的职责6.其他相关培训课程正文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将于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这一规程对于地籍调查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了解规程的相关内容,以及一些值得关注的培训课程和证书。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 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
这一规程旨在规范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规程涵盖了调查项目的立项、调查、数据处理、成果整理等各个环节。
此外,规程还对调查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于那些希望在地籍调查领域发展的人士来说,参加一些专门的培训课程和考取相关证书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这里,我们推荐几个值得关注的培训课程和证书: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负责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2.碳评估师:负责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评估,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碳减排计划。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证书: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4.节能减排评估师:负责对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评估,以帮助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企业合规师:负责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除了以上提到的培训课程和证书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课程,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务专题培训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法与监测、验收专题培训班等。
这些课程和证书的获取,将有助于提升个人在地籍调查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总之,2023 年版《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对于地籍调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和考取证书,将有助于个人在地籍调查领域的发展。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是指对城镇土地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的一系列规范行为。
其目的是准确、完整地记录和管理土地情况,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地籍界限:调查人员应准确确定待测区域的地籍范围,并与周边地籍进行交界标识,确保地籍界限清晰准确。
2.测量地籍地形:调查人员应对待测区域的地形进行测量,收集其高程、坡度等信息,以便于地籍图的制作和规划设计。
3.登记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应查明待测区域的土地所有者,确权登记其土地权属,包括地名、地号、面积、地形地貌等内容。
4.检查验收:调查人员应对调查过程进行验收,并进行数据核对、质量检验,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和真实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土地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保护城市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实用参考]地籍调查规程
![[实用参考]地籍调查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9f55ee236c85ec3a87c2c596.png)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PP《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PP.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010年版地籍调查规程

2010年版地籍调查规程
2010年版地籍调查规程是指在2010年发布的用于地籍调查工
作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标准。
以下为可能包括的内容:
1. 调查目的和范围:规定地籍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土地面积等方面的调查内容。
2. 调查要求:规定地籍调查要求和基本原则,包括调查人员的资质要求、调查方法和调查数据的采集要求等。
3. 调查程序:规定地籍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调查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和调查后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4. 技术标准:规定地籍调查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数据处理、图件绘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5. 调查质量控制:规定地籍调查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6. 文件报告:规定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包括调查数据的整理和汇总、报告的结构和格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其中可能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规程内容要根据实际发布的地籍调查规程文件为准。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是指针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地籍调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地下空间的权属、界址和利用状况,保障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下面将针对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进行详细介绍:一、调查范围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范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地下空间利用情况。
调查范围应根据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和地籍管理需要确定,具体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面积、深度、界址、权属关系、利用状况等内容。
二、调查程序1.编制调查方案:确定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技术、调查单位等内容,制定调查计划。
2.实地调查:采用地面勘测、地下勘探、地下测绘等技术手段进行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获取地下空间的具体情况。
3.整理资料:对调查获取的地下空间地籍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备案,建立地下空间地籍档案。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完成后进行审核验收,确保地下空间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调查要求1.地籍调查应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2.地籍调查应尊重地下空间利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地下空间权属的合法性。
3.地籍调查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地籍调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地籍调查应加强地下空间地籍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地籍信息的泄露和损坏。
四、调查成果应用地下空间地籍调查成果可以用于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监管和利用等方面,为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
地籍调查成果可以用于地下空间的登记备案、权属确认、界址调查、纠纷调解、法律诉讼等方面。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对地下空间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的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地下空间地籍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程能够得到地下空间利用主体和地籍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促进地下空间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作出积极贡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23 地籍调查规程1. 引言地籍调查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对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和准确的调查。
准确的地籍信息是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管理部门、土地勘测测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3. 规范要求3.1 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统一性原则: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3.精确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精确无误地反映土地的真实情况,准确确定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地籍调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使用。
3.2 地籍调查工作的程序1.调查准备:明确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获取相应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现场调查:按照调查计划,使用调查工具和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和观察,获取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处理,形成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布和使用: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宜及时发布和使用,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3.3 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1.测量精度: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工具,确保测量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2.数据管理:地籍调查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和索引等工作。
3.数据共享:地籍调查数据应当具有一定的共享性,便于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
4.技术保障: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 初始地籍调查3.1 准备3.1.1 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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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雪梅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 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 初始地籍调查3.1 准备3.1.1 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围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围,其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容: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3.2.1 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明和法人代表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明。
3.2.6.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3.2.6.8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容: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c.土地使用者名称;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e.法人代表或户主、明、;f.委托代理人、明、;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h.界址调查记录;i.宗地草图;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k.地籍勘丈记事;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2.9.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填写各项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
项目栏的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容: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b.宗地使用者名称;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
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
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
边长在200m以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
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角一般不应小于30°;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图略)附录1: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编号:日常地籍测量报告宗地号:宗地位置:来文单位:年月日目录一、宗地概况 (11)二、测量技术依据 (11)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高程系统 (11)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 (11)五、外业测量 (11)1. 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 (11)2.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 (11)六、附表 (12)七、宗地示意图 (12)八、现场照片 (12)日常地籍测量技术说明一、宗地概况1.申请人:2.业务收文号:3.测量容:4.宗地位置:二、测量技术依据1.《地籍调查规程》(TD**********);2.《城市测量规》(CJJ/T8-2011);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高程系统1. 控制点坐标来源:2. 坐标系统:3. 高程系统: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五、外业测量仪器型号和编号:已知控制点号:1. 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2.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六、附表表1 界址点和控制点坐标检测成果表表2 界址点和控制点间距检测成果表表3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成果表七、宗地示意图八、现场照片附录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绘图员:日期:第页共页(三)文字说明文字叙述人:日期:年月日第页共页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要求1. 文字部分在 **主持下,要填乡(镇)人民政府,不要填乡(镇)领导的名字,相邻的单位名称可由作业员填写,但签名和盖章必须由相邻单位的盖章人完成。
2. 示意图界线沿线的地物应详细表示,点号、界线和图上一致,相邻单位名称要交代清楚,村主要地物可示意表示,图形最好大致依比例。
权属界线的图面表示:(1) 界址点、界址线用相应的图式符号表示,并注记界址点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