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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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四川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四川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1 范围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氯碱生产企业(本意见所指氯碱生产企业包括两部分:一是采用隔膜法或离子交换膜法电解氯化钠或氯化钾水溶液工艺技术生产氯气、氢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等产品的企业;二是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T 4830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5761 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GB 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树脂GB 11655.1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GB 14544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80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T 301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安监总管三〔2013〕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 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 ➢ 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综合能耗应按公式(2)计算:

…………………..(2)
➢ 式中: ➢ edsc——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生产系统(包括氯、氢处理)投入的各种 ➢ 能耗实物量; ➢ edfz——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投入的各 ➢ 种能耗实物量; ➢ k—— 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 n—— 能源种类数; ➢ PDJ——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电解碱折100%烧碱的产量,单位为(t)。
➢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 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在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烧增碱单减位1产0品0能A源/消m耗2 限,额》烧国碱家标电准简解介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 44kWh/t。
➢ 5.2 新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 新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 5.3 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 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企业应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能耗限额先进值达到表3的要求。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几大硬指标
章, 5 共 0条 , 分别 从发 展 目标 、 业 布局 、 产 产业 准入 、
入 条件 》 准入 条件 依 然 注重 规模 发展 和 清洁 , , , 上产 极 力 防止低 水 平 重建设 , 人条 件 中的几 大硬 指标 准 则成 为 引导 的核 心关 键词 。
l2公 里一 城 市 规 划 边 界 外 2公 里 以 内 , 、 禁
文件 ,对 推进 煤炭 工业 全 面 贯彻 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
育 培 训 和煤 矿 职 工权 益保 护 , 支持 煤 炭 业 分离 办 礼 会职能 , 支持 煤炭 介业 发展 接续 产 、和替代产 、 I
发 挥 中介 组织 的作 用等保 障措 施
严格产 业 准人 、 快结 构 调整 、 高生 产 力水 平 、 加 提 保 障 安全 生 产 、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 强 环 境保 护将 发 提 加
维普资讯
20 07年第 3 8卷第 l 2期
《浙 江 化 工 》
一3 3一
我国 第一部《 煤炭产业政策》 正式
对 外 发布
经 报 请国务 院 批准 , 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于 国
《 煤炭产业政策》 还提出 J 完善煤炭工业税费政 策 , 成煤 炭 资源 勘 查 投 人 良性 循 环 机 制 , 形 支持 煤
方 面 , 定新 建 、 扩 建 煤 矿 最 低 建 设 规 模 和技 术 设 改
巾在 两 部 地 区 . 两 部 大 开 发 的 契 机 , 在 两 部城 借 现
市规划视野一般都较为广 阔, 但建设速度却并 令
人满 意 , 因此 , 城市 规 划 区边 界外 2公 坐 的限制 , 注 定导 致 新建 项 目 现有 中心 城市 市 距 不近 , R 氯碱 人

化碱工操作安全技术要求

化碱工操作安全技术要求

化工、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工作许可证、岗位合格证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到岗后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现场时除穿工作服外,必须戴好安全帽,扎好袖口。

4、操作或检查旋转设备时,禁止戴手套和围巾,女同志的长发不得露于安全帽外。

5、直接接触固、液NaOH时,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防酸雨鞋。

6、生产装置的安全附件及安全罩、防护栏杆、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如沟槽盖)必须完整、安全、可靠。

7、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

8、在装置区行走或巡逻时,要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

9、巡查时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其安全可靠。

10、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操作工有权先停车后汇报。

11、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认真处理生产中发现的隐患或事故,及时汇报,认真记录,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12、岗位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3、剥固碱外包装铁皮时,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使用工具和仪器伤害自己和他人。

14、用生活水冲洗剥了铁皮的固碱时,人员应与待清洗的固体碱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飞溅烧伤人现象的发生。

15、必须确保每次制备的碱液浓度在40~45﹪,温度60~70℃。

16、添加的固体碱的数量根据外部液体碱的浓度确定。

17、制备的碱液浓度在冬季应保持在下限,夏季控制在高限。

18、每次泵送碱液循环,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确保泵内无明显的不溶物,确保配制质量。

19、不得使用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固体碱,以免造成阴床与混床树脂的污染。

20、当给用户送碱时,必须按照碱输送的操作程序进行。

21、在开泵之前、停泵之后必须用装置空气吹扫管线,避免管内存碱结晶而堵塞管线。

吹扫后,装置的空气阀应保持在适当的开度,防止水或碱液窜入。

22、泵的密封供水必须正常,以防机封烧损。

23、正常情况下以脱盐水供应为主,切入生活用水,不加脱盐水。

24、随时检查生活用水和软化水之间的切断阀的状态和密封,严防碱液窜入生活水系统。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XXXX-6

二级要素
5.9.1 事故报告
5.9.2 抢险与救护
5.9 事故与应急
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10.1 安全检查
5.10 检查与自评
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3 整改
5.10.4 自评
10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 AQ3013-2008中,5.1.1规定: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 和基层工作。 • 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 作出明确、公开、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必要的 资源支持。 •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24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3013-2008中,5.2.1.4规定 •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2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氯碱行业政策、行政法规的符合性准则
5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引用了25个规范性文件
因此: AQ3013-2008中引用的标准适用于本标准。
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四、实施指南的具体管理要素
实施指南中管理要素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 二级要素组成。
➢ AQ3013-2008中,5.1.5规定: • 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一、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聚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

三、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项目。

五、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

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我省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六、严禁建设采用异地淘汰的化工工艺技术项目。

七、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钠、氯酸钾等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八、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

九、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十、化工项目立项前应由立项行政部门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立项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氯碱行业2007年12月起实行准入制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08(028)001
【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首次以行业准入管理的形式规范行业发展。

公告从产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的先进性等方面,提出了准入的硬指标。

准入制度自12月1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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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杂经济环境下氯碱行业经济运行分析——2012上半年中国氯碱行业运行状况回顾及下半年预期
4.广东塑料交易所2007年12月行情综述(2007年11月21日-2007年12月20日)
5.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

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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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国烧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烧碱行业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建设。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烧碱生产企业的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当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安全设施要求
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需达到以下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六)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七)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储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
(八)新建烧碱生产企业的液氯储罐区的总储存量应当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液氯生产量的总和;液氯储罐和液氯气瓶的储存安全应当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和《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3014-2008)中的有关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管控条件。

(九)有关企业和运输单位要依法办理液氯的准购证、运输准运证,严格液氯安全使用管理,严控液氯运输距离,原则上液氯运输半径不超过500公里。

运输液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与国家或各省市的安全监管应急平台联网。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十)新建烧碱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管三〔2011〕191号)要求,到2015年底,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五、监督与管理
(十一)烧碱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烧碱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烧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前,应当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有关专家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审查。

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十三)要建立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做好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能耗高、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烧碱生产企业转产、搬迁或关闭工作。

(十四)烧碱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烧碱生产企业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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