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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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2011年10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矿整合改造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行为,切实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煤炭资源整合申请,均由盟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煤炭资源,原则上就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资源,作为较近煤矿开采接续资源预留。

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是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资源整合要有利于统一开采布置,有利于形成一个生产系统,有利于安全生产。

三、煤炭资源整合主体必须是合法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炭资源赋存区域必须具备统一开采条件,或有利于整合主体就近接续开采。

四、资源整合属相邻采矿权合并、不涉及扩界的,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五、拟整合的矿权之间或外围有空白区的,且空白区的面积及资源量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空白区面积小于0.5km2 或估算储量少于1000万吨的,资源整合时纳入整合范围,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意见后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来源】自治区政报【时间】2010-06-17内政发〔2010〕36号 2010年4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以煤炭、焦炭、电力、水泥、冶金、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化工、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内蒙煤矿整合方案的提出
2.方案目标:整合资源,提高产能,减少污染
3.方案措施:关闭小煤矿,保留大煤矿,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4.实施效果:提高煤矿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5.公示意义: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正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示了一份煤矿整合方案,旨在通过整合煤矿资源,提高产能,减少污染,实现绿色矿山建设。

这一方案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方案,整合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能,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具体措施包括关闭小煤矿,保留大煤矿,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这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内蒙古将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整顿力度,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实施这一方案的效果显而易见。

首先,整合后的煤矿产能将得到提升,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

其次,关闭小煤矿可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可以有效减少煤矿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此次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体现了政府在能源政策上的决心和智慧。

公示意味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利于提高政策的公信力,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绿色矿山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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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2005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此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淘汰落后、整合重组、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区煤矿资源赋存、布局和矿区双回路供电系统规划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要求,将全区未达到《特别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划分为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整合技改三类。

(一)停产整顿煤矿。

1.未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存在《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

(二)关闭取缔煤矿。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擅自从事生产的;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3.停产整顿煤矿,无力整改或整改无望达标的;4.停产整顿煤矿,2005年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责令停产整顿和停产技改,擅自从事生产的;6.无视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采的;7.存在水、火、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8.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9.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关闭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2010年5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2009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已完成投资43亿元,剥挖工程量3.5亿立方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我区煤田(煤矿)火区分布广、面积大、历史久,灭火工作难度较大,火区治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地区在火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盲目追求灭火利益,严重影响了火区治理工作的成效;火区治理组织工作尤其是灭火工作方案比较零散,未形成整体治理格局,不利于煤炭资源整合和连片治理;火区治理投入力量不足,进度缓慢,近70%的火区有待继续治理,任务比较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火区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确保自治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要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分解下达具体的治理指标,全力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到2010年底完成50%的火区治理目标任务。

二、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中坚决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和追逐利益的行为;坚决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坚决禁止以灭火养灭火的作法。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0〕8【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0-01-14【生效时间】2010-01-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广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我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下发了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成立了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三级整合工作机构,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督查,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全部完成整合工作,关闭了地方煤矿852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6.35万吨。

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区矿井生产能力由整合前的平均不足9万吨/年,提高到7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了20%以上。

稀土、钨矿通过整合实现了有序开发,5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我区实施重点地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以来,灭火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2009年7月底,已完成治理项目21个,完成治理面积387万平方米。

但是,经2009年上半年对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全面调查,查明火区数量230处,火点647个,燃烧面积约638137万平方米,我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2009年年底前,现已完成治理的21个重点地区火区治理项目完成验收并开展监测工作;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全面开工;火区治理要熄灭明火,达到控制标准。

其他地区火区治理要完成火区勘查、灭火方案设计、灭火项目审查工作。

2010年年底前,除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外,其他盟市火区治理全部达到控制标准。

2011年年底前,除国家批复治理的阿拉善盟古拉本煤田、乌海市乌达煤田火区按批复时限治理外,全区其他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全部达到熄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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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6-3-19 | 浏览次数:(2329)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 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
(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

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
(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在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整合时可将井田范围外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对既不符合整合条件又不符合单井改扩建的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煤矿,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和开采期限,逐年淘汰关闭。

(四)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按规定时限进行整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经营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程序评估资产,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或股份比例,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途径对区域小煤矿进行整合,严禁借重组之机违法倒卖国家资源。

(六)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煤炭生产企业平均回采率低于和等于30%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一年完成整改。

达不到国家规定回采率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强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3]343号)要求,所有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山企业,要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现行价款标准依法补缴矿业权价款。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实现有偿使用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的有关要求,新配置的煤炭资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保有资源量评估后,按自治区现行价款标准确定矿业权价款。

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后,收取矿业权价款。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矿业权市场管理。

今后凡不属于国家、自治区(包括盟市)出资安排的地勘项目,以及为煤化工配置资源合作探矿的项目,一律停止行政审批矿业权,采取招拍挂的市场化方式出让。

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办法。

煤炭探矿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

对以往在空白区和预测区内设置的煤矿探矿权,办理延续时收取不低于1万元坪方公里的探矿权价款。

对已有矿山,符合规划、需要扩界解决接替资源的,允许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协议出让。

(四)对被依法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如原矿已缴矿业权价款的,将对剩余资源进行评估,按原价款标准折算后退还原矿主;如原矿未缴矿业权价款的,剩余资源予以收回。

(五)对合并井田的煤矿整合的资源,…以现有保留煤矿为基础,将关闭井田及矿间的资源划入。

原井田中未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其原资源(煤矿原批准的资源量)与增量资源(扩大的资源量)合并计算;原所有井田已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增量资源计算。

(六)对已有矿业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划,依据政府调控、整合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原则,加强对矿业权转让、分立及保留等的管理。

所有矿业权的转让、重组必须进行矿业权评估、规划审查,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私自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收办法。

从2005年9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政策由现在的按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和产量为基数计征改为按煤炭企业消耗的资源储量计征;对
回采率为30%一40%的煤矿,按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加一倍收取资源补偿费。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的组织实施
坚持“统筹规划、统二管理、协调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一)为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自治区和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落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职。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开采现状和资源的完整性及可利用程度,以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利用2年多时间(2005年8月至2007年底)开展煤炭生产秩序的集中整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三)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按照资源整合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具体实施工作。

要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

明确整合后煤炭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整合范围、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整合技改安全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证照不全非法开采,非法转让、出租、承包小煤矿等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非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顾全大局,统筹协调,兼顾各方,保持社会稳定,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采率和旗县关闭重组小煤矿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建议调整旗县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组织调查组对全区已配置的资源开发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占而不开、占而不按规划开发、为项目配置资源而不如期履约建设煤转化项目的,一律依法收回资源,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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