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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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法治思想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都是我国古代哲学中的重要部分,与当代法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法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强调天人合一、“无为而治”,讲究化繁为简,反对过度干预。

这种思想对当代法治具有启示意义。

首先,道家法思想提倡“无为而治”,这个思想对当代法制化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可以发现,在当代社会中,法制化建设的过度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过度干预,影响市民的自由和个人权益。

因此,当代法治需要在保证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力量。

道家法思想的“无为而治”可以帮助当代法治在建设过程中更好地摆脱僵化和过度干预的局面,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力量。

其次,道家法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多元化和人性化的法治理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更多的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如何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多元化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是当代法治需要探索的问题之一。

而道家法思想的天人合一、注重自然与人的和谐,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建设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使法律更加多元化和人性化。

儒家法思想重视人的感情道德,强调“仁”、“礼”等精神理念,具有很强的人文关怀和道德约束力。

这种思想对当代法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儒家法思想的“仁”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

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体系的构建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权益,但是,很多时候却忽略了人的感情和尊严。

儒家法思想中“仁”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弥补这一缺失,使法治理念更具有人文关怀,更加注重人的感情和尊严。

其次,儒家法思想注重“礼”的约束力,可以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深刻的启示意义。

在当代社会中,道德缺失和个人主义的泛滥,给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形成更好的社会秩序,是当代法治亟需探索的问题之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

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

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

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

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

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

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

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

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

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

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法治主张及原因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法治主张及原因

进程 , 无论是英美法系 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形 式法治 因此成为西方法治的基本理念 。 与形式法治相对应 的是实质法治 , 虽有影响, 但始 终居于辅助地位, 对形式法 治进行着一定 的修正与补充。
( 二) 中 国的 法治 理 念
国家的法治经验, 这对我 国法治建设起到 了重要作用。但 这种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全 盘照搬 , 而是 以我国的历史和 国 情为依据 ,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 因地制宜地开展
在探索如何治理 国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道路上 , 有令人敬畏 的神治, 有 依赖人性本善、 追求崇高道德的德 治, 有家天下思想 与控制
思想开始萌芽, 随着 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 , 法 治理论逐 渐走 向成熟 , 最终在资产阶级的领导下通过革命付诸实施 。 至今, 西方 国家历经几百年的法治建设, 法制健全 , 国家机 构、 团体和个人 , 包括 国家最 高领导人在 内, 严格守法, 依法 办 事, 社会依法运转, 形成 了良性的法治秩序 。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我 国法 治 建 设 取 得 了 巨大 成 就 。在 建 设中 , 参 考 并 借 鉴 了 以欧 洲 和 美 国为 代 表 的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度 分析法治 , 可 以说各有特色 , 各有主张。但在戴雪之后,
形 式 法 治 的理 念 一 直 居 于 主 流 地 位 , 并 主 导 着 西 方 的法 治
法治建设。


中西方法治理念概述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属于外源型, 即在外部环境影响下,
社会受到外力冲击 , 引起思想、 政治、 经济领域的变革 , 最终 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变革 。从清末修律 开始到现在 , 中国 法 治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 一方面是 由于历 史上缺乏 法治传统 , 另一方面 是由于现实 的迫切需要 。在这双重压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谭万霞【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现代法治君主专制[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

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摘要:在我国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建设尤为重要。

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它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但同时它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反作用。

因此,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中,笔者从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和中国的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几个部分来论述在当今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和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法治;法制;科学发展观一、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说起中国的法治,人们当然的都会想起法制一词。

对于法制,人们历来都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

”在这里,只要是国家颁布的法律,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即使是恶法,也应去遵守和施行,这就是法制。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是是西方学者建立起来的,他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无条件的严格执行法律。

可以说,西方学者所说的法制是民主的法制,它强调的不仅是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要遵守法律,并且国家机关也要遵守法律。

从这点上来说,西方的法制思想是进步的。

但是这儿的法制也大多是指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它和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还有很大的差异。

法治一词是从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来的。

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

柏拉图最初并不认同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是没有法律的,一个国家只需要哲学王来统治,用理性和哲学来管理城邦,即哲学家国家和国家哲学家。

但是他的主张在实践中遭遇了挫折,晚年的柏拉图提出了也可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有好的人和好的法律统治国家哪个更有利,结论是法治要优于一人之治。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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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他给自由下的定义是:一个人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1。

在任何政体下,权利都容易被滥用,因此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以权力来约束权力,这正是三权分立的核心内涵。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

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孟德斯鸠强调说:“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P154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

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

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

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

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分权之后的互相监督,才能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这也正是民主之所在。

三权分立思想自提出以来就给西方民主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发展和胜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组建自己的民主政府提供了模式,为以后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从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2同上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

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其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1789年8月26日,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思想,成为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理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美国正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不仅熟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联邦制共和国。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与温厚4。

因此,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就高声宣布,美国联邦希望和平并遵循温厚的道路。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3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P108我们分析三权分立思想,就是想借鉴其中的精神,期待其可以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虽然我们国家明确表示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三权分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来完善我们的制度。

我们是否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通过权力的合力分配和互相的制约,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呢?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是分开的,它们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检察院)、国务院来分别执行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要收立法权的监督,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的权力分配体系中,立法权是第一位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受立法权监督。

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的,因此可以使国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相比较西方三权分立的优点。

但是在我国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受到行政权的极大限制,最突出的就是在我国地方政府部门中,法院只是政府部门中的一个部门,其司法权在发挥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要受到行政权的干扰,使得司法难以独立于行政权,司法职权无法做到制约行政权的作用,这种状况人人皆知但到现在依然没有解决。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司法独立,而在我国现在的社会环境下,亦是在民主法治迈出的关键一步。

综合我国的司法改革环境,我们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或许可以实现基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一是恪守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但司法机关和外部环境的制度设计却使这一规定难以落实。

从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且我国宪法和党章的规定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直接插手干预具体审判工作或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做出审批,党委与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相互不能代替与混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法委的领导而实现的,但有的政法委领导倚仗其职权直接插手法院案件审判工作的事情却时有发生,使得法院在上级的压力下审判独立工作难以进行。

再者,在法院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上,要正确理解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应向人大负责,这种负责是指通过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努力作到裁判的公正,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被干预。

二是防止地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上下垂直的法院体系。

目前的司法体系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高度行政化的痕迹,法院的设置完全和行政区划相吻合,而且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人事、财政等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巡回法院,跨省、跨地区设置法院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跨省、跨地区设置法院,从而更好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同时法院的人事、财政也应当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建立由中央至地方法院垂直的人事、财政体系。

三是,改变法院内部运作行政化方式,保障法官独立。

,我国法院行政化特点依然浓厚,将法院院长放置于一个行政化权力体系明显的政法委员会内,面对案件裁判和上级指示的冲突,法院如何独立审判;院长、庭长层层审批,对案件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却是法官后面的长字辈们,我们又怎么能说还权于合议庭,司法独立又体现在哪里呢?所以,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一方面是要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彻底废除所谓对案件的处理的"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制度。

另一方面从制度上来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而不受外来的干涉也是极为重要的。

一是要建立法官职务的稳定制。

这就是说,任何人担任法官后应保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的稳定性,法官如无过失不得被免职,从而使法官不应害怕被调离、降职、免职而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二是法官的专职制,即禁止法官兼职。

通过专职制使法官不得因兼任其他职务而受到各个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影响,否则,法官根本不可能做到独立走向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走向民主法治.在过去的二十年内,我国立法已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执法的环境依然不理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短期内消除这种干扰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依然要坚持改革,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才有希望符合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需要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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