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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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4月26日发布发改价格[2005]681号)去年以来,煤炭资源供应偏紧,煤价持续上涨。
为稳定电煤价格,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明确了对电煤价格的调控措施。
《通知》下发后,大多数地区及企业能够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违规涨价、擅自提价的情况。
为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关于2005年电煤价格政策,我委明确规定:(1)200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召开前,煤电企业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2005年电煤(含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2)对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即本企业实际执行的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车板价的加权平均值)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这项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对稳定煤、电价格,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也不得变相提价;煤价涨幅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予以纠正。
煤炭、电力企业要从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大局出发,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市场煤竞价实施细则(最终)

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市场煤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1 目的为加强市场煤费用管理,规范市场煤竞价采购操作程序,有效控制市场煤标煤单价,降低发电成本,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山西漳泽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发电公司”)市场煤采购工作。
3 组织机构及职责3.1成立塔山发电公司市场煤竞价领导组组长:乔建军副组长:白云林成员:薛海军李翠平刘军谷向春弓建卓李欣3.2竞价领导组职责负责市场煤竞价采购工作的指导、审核及批准。
3.3市场煤竞价领导组下设竞价工作组,设在燃料管理部,具体负责市场煤采购竞价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市场煤竞价采购工作。
组长:谷向春成员:李翠平刘军弓建卓李欣罗勇3.3.1竞价工作组职责3.3.1.1负责编制月度市场煤采购计划,负责编制、送审招(邀)标文件3.3.1.2负责组织发布招标公告、邀标邀请通知。
3.3.1.3接受投标单位报名,组织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预审。
3.3.1.4组织召开招投标会议。
3.3.1.5组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
3.4市场煤竞价采购原则3.4.1尊重市场、公开透明、以质定价、物有所值、诚实信用、科学严谨。
4竞价采购程序4.1制定采购计划。
由燃料管理部每月末前根据下月发电量计划,并综合考虑机组运行状况,以满足机组经济、稳定运行为前提,制定月度市场煤采购计划,报塔山发电公司市场煤竞价领导组批准。
4.2煤炭市场调研。
由燃料管理部、计划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对煤炭市场进行调研,掌握当前市场煤源情况,煤炭市场价格,煤炭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掌握煤炭市场最新资讯,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竞价领导组。
4.3发布招标邀请。
根据煤炭市场调研结果,并结合月度市场煤采购计划,编制市场煤竞价邀标书,并发布招标通知,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数量、煤质指标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

对总部相关部门履行招标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有关采购问题的投(申)诉,组织投(申)诉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系统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对公司系统开展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核;参加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有关例会 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化建设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核。组织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申请的审定 人力资源部:将采购绩效考核纳入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体系
2010年5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A版)》
2013年1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B版)》
2014年12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
| 制定目的及依据
制定目的
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 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 体现集约优势 控本增效 确保项目质量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次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 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二级单位或有关项目单位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投标
2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外的采购 (各二级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定有关管理范围)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生产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实施成本领先战略,通过管理提升、技术进步、落实责任制等方式,提高成本管控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等支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包括负责人的责任制和内部各级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或专岗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发电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本管理体系和责任制第八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业三级成本管理体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相应实行四级成本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是一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预算的下达、控制、监督及评价工作,并进行相应考核。
负责向各单位提出成本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和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二)上市公司、省发电公司、分公司是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本管理工作。
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监督、控制、评价、考核所属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基层企业是三级或四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为主管经营工作的公司领导)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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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
近期,我国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对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创造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良好环境,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一)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
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
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调[1994]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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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14日电调[1994]501号)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发电燃料的稳定供应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原水电部颁发的《燃料工作条例》,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全国电力燃料处长(经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电网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4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
第三条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燃料计划与调运第五条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
煤炭定价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煤炭定价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煤炭定价管理制度一、前言在煤炭市场经济化的进程中,煤炭定价管理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煤炭定价可以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我国煤炭市场的定价行为,提高市场经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煤炭定价原则1.市场化原则:煤炭定价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公平公正原则:煤炭定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国内外煤炭供应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3.透明原则:煤炭定价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对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不对等运作的可能,提高市场效率。
4.动态调整原则:煤炭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煤炭定价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价格的剧烈波动。
三、煤炭定价管理机构煤炭定价管理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煤炭市场的定价政策和措施。
其职责如下:1.制定煤炭定价政策和制度,明确定价标准和定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2.收集煤炭市场信息,分析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趋势,并制定相应的调控措施。
3.监督、检查煤炭企业的定价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和操纵。
4.制定煤炭价格指导价,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指导和调节。
5.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
四、煤炭定价的方式和依据1.煤炭价格指导价:煤炭价格指导价是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成本和利润情况等因素,由煤炭定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参考价格,作为市场价格的参照。
2.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决定的煤炭价格。
3.煤炭定价参考依据:煤炭定价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生产成本:煤炭的生产成本包括采矿成本、运输成本、加工成本等。
(2)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价格的关键因素,供大于求时价格下降,供小于求时价格上涨。
(3)行业政策:与煤炭相关的国家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煤炭价格有一定的影响。
五、煤炭定价的程序和方法1.煤炭供应商报价:煤炭供应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情况以及预期利润,向煤炭定价管理机构报价。
电煤采购标准
电煤采购标准第一条、交货方式:卖方供货、到厂验收第二条、运输方式:铁路运输第三条、原煤数量的验收:以实际到货并以电厂轨道衡计量为准原煤质量的验收:以买方到厂验收为准第四条、煤炭基价,煤炭热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0.93MJ/kg为基准,到买方交货地点结算的基准价格为xxxx/吨第五条、结算方式:采用一票结算,即17%的煤炭专用增值税发票第六条、质量要求和加扣价条款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3MJ/kg为基准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20。
93MJ/kg时,每升0.1MJ/kg加3。
1元/吨;本项加价到25。
12MJ/kg封顶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20。
93MJ/kg时,每降0.1MJ/kg扣3。
6元/吨;低于18.84MJ/kg时,每降0.1MJ/kg加4.7元/吨;低于16.75MJ/kg时,电厂拒收。
本项扣款不分段.四、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下限基准为12%,低于12%时,每降1%扣3元/吨,低于10%时,每降1%扣5元/吨,上限基准为25%,高于25%时,每升1%扣3元/吨。
高于30%时,每升1%扣5元/吨,高于40%时,电厂拒收。
本项扣款不分段。
五、干燥基全硫(st。
d)上限基准为4.0%,高于4。
0%时,每升0。
1%时扣0.5元/吨;高于5。
0%时,每升0.1%时扣2元/吨;本项扣款往上不封顶。
六、收到基全水分不超过9%,超过9%的按1 : 1扣减煤炭数量。
全水分低于9%时,按其测出的全水分值计算低位发热量;全水分高于9%的,均按9%计算低位发热量(但化验单上仍需填写其实际全水分,以利结算计算).七、煤的灰熔点(ST)在1250℃以上。
若低于1250℃时,买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煤炭在到达买方交货地点前一切损耗或损毁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集团公司电煤采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电煤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煤采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界面和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保障电煤稳定供应,降低电煤采购成本,控制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煤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燃料基本管理规定》、《集团有限公司电煤集约采购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电煤自主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述电煤是指供燃煤发电企业用于发电、供热等生产用途的煤炭。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电煤采购的职责分工、市场分析、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调运管理、结算管理、应急管理、分析与评价、奖励与考核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电企业(以下简称电厂)、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燃料管理部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燃煤自主采购区域,公司电煤采购实行区域集约采购模式。
公司燃料管理部是公司电煤采购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电煤采购供应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电煤采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牵头建立公司电煤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完善电煤采购管理制度和对标体系,指导、监督各单位实施;(二)负责牵头编制、上报区域年度电煤需求计划和价格预算,审核、下发区域月度采购计划;(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电煤采购,负责牵头开展年度电煤的订货和协调工作,负责优化采购流程,对所属电厂电煤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四)负责牵头开展电煤市场分析预测和政策研究,建立区域电煤采购月度协调机制,组织煤业公司和相关电厂召开月度例会,制定月度采购策略和库存策略,协调开展政策争取工作;(五)负责区域内电煤采购价格、合同、预结预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审核管理;(六)负责协调督促煤业公司做好电煤调运、供应商管理和商务纠纷处理等工作;(七)负责组织做好电煤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A)负责领导公司煤质检验中心对各电厂进行煤场典型性盘点、燃煤技术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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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电煤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煤采购价格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价格流程,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按照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创新体制方案要求,依据《中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试行)》(中国生[2009]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电煤采购价格管理的职责与分工,规定了电煤采购价格的决策依据和确定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主供应区域的电煤采购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燃料供应事业部
(一)负责与区域公司协商确定年度电煤合同采购价格的原则意见,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建立相应的价格协调机制。
(二)在集团公司指导下,负责与神华、中煤等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煤炭重点输出省区及煤炭集散地(港口)电煤采购价格的统一协调。
(三)负责组织分公司(办事处)做好煤炭市场形势分析,结合供应需求协调区域公司(电厂)合理确定电煤采购价格。
(四)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电煤价格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市场信息搜集工作。
(五)负责对分公司(办事处)执行价格及运输、杂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电煤采购价格要求。
第五条分公司(办事处)
(一)负责与区域公司(电厂)协商确定和调整电煤采购价格方案,报公司燃料供应事业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区域公司(电厂)协商确定和调整运费、杂费支付项目和标准,并报燃料供应事业部备案。
(三)负责对电煤采购价格执行及运费、杂费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四)负责对集团及公司有关电煤价格要求的执行。
第三章电煤采购价格及费用确定依据
第六条电煤采购价格及费用确定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电煤供应价格政策。
(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取费标准和规定。
(三)集团公司下达的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电煤采购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发电用煤需求及煤炭市场供应形势预测。
第四章电煤采购价格确定及调整流程
第七条电煤采购价格的确定:
(一)根据电煤采购价格协商机制,由分公司(办事处)根据各区域(电厂)发电用煤需求、煤炭市场供应形势和资源落实情况,与区域公司(电厂)协商确定。
(二)各分公司(办事处)根据协商确定的电煤采购价格方案与供煤单位进行协商,签订电煤供应合同。
第八条电煤采购价格的调整:
(一)重点计划电煤价格的调整由分公司(办事处)与各区域公司(电厂)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书面报公司经集团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市场煤炭采购价格调整由各分公司(办事处)与相关区域(电厂)协商确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根据国家铁路、公路、水路的取费标准和运距核定,具体费用项目的支付由分公司(办事处)与区域公司(电厂)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条有关电煤采购价格和费用确认和调整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燃料供应事业部洽谈的合同价格确定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办事处)在价格执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掌握电煤市场形势,掌握价格动态,每月25日前将电煤价格执行及变化情况汇总报送燃料供应事业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燃料供应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