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优先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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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2014/02总第442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4)02-0138-0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范利民1,张辉锋2,谢鸿华1(1.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530004;2.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优先股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点,是企业传统融资工具之外的补充,发行优先股可作为解决我国企业目前融资困难的一种创新方式。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及优先股、债券、普通股三类证券的主要特征,阐释了优先股的性质;在分析国内外优先股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就优先股的发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融资;证券形式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09-05作者简介:范利民(1971-),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张辉锋(1973-),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研究方向:传媒经济;谢鸿华(1986-),男(壮族),广西宾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及发行普通股这三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寻找新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一种在国外使用已久的融资工具,优先股兼具债券、股票特征,形式多样、灵活,满足了不同融资者、投资人的需要,是传统融资工具之外较好的补充,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优先股的属性(一)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对于优先股属性的讨论,可先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的比较开始。

投资者在认购优先股时通常最为关心分红收益安排,故优先股的结构安排重点在于分红收益的安排,发行人可通过不同方式来设计优先股的结构,而不同的结构设计体现不同的合约属性,对于不同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是不同的。

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路径选择之一—将优先股引入企业股份结构

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路径选择之一—将优先股引入企业股份结构

方面 发 挥 其 对擞 观 经 济 的一 系列 影 响和功 能 ,另 一 方 面 发 挥 其在 企 业 并 购 与 反并 购等 产
业组 织 整 台 活 动 中 的 双 刃剑 ”功 能 。 关键 词 :优 先股 ;资本 市场 ;金 融 工程 ;企业 井 购
中 圈 分 类 号 : F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g25 文 章 编 号 :0 5 —8 4 2o ) l 272 3 (O 2 O 舢 &0 —6
当前 我 国 金 融 市 场 上 存 在 金 融 工 具 品 种 单 一 ,可 供 各 类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余 地 小 的 问
题 ,主要表 现在这样 几个 方 面 :其 一 ,股票 市场 只有普 通股可 供投 资 ;其二 ,企业债券 市 场 不 发 达 ;其 三 , 国债 市 场 无 短 期 品种 ;其 四 ,可 转 换 债 券 、基 金 品 种 不 多 且 规 模 不 大 。 在 这 种 市 场 格 局 中 ,储 蓄 存 款 额 必 然 长 期 居 高 不 下 。 这 限 制 了 闲 置 资 金 向投 资 资 金
转 化 的 渠 道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一 条 重 要 路 径 即 是不 断 开 拓 金 融 工 程 ,进 行 金 融 创 新 。 但 在 我 国 目前 金 融 市 场 欠完 善 和 充 分 发 展 的 条 件 下 ,金 融 工 程 在 推 进 大 量 的 衍 生 工具 方 面 显 然 是 不 适 宜 的 。这 种情 况 下 ,金 融 工程 在 为 金 融 市 场 提 供 新 的 风 险 可 控 、且 适宜 不 十
将 优 先 股 引入 企 业 股 份 结 构
杜 莉 ,姚 鑫
( 吉林 大学 经 济 学 院 ,吉 林 长 春 10 1 ) 30 2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引言一、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股设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优先股是指在分配股利和清算公司财产时,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二十。

优先股发行价不得低于面值,不得分割。

优先股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和权利限制,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二、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尽管《公司法》对于优先股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普遍。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的限制导致的。

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股票融资为主,债券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相对不发达,导致了公司融资渠道的单一化。

中国证监会对于优先股的发行设置了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准发行优先股,这使得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和限制。

中国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认知和理解还比较匮乏,很少有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股权融资工具并不感兴趣。

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很少有公司采用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

在A股市场,几乎没有公司发行过优先股,这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对于股票融资的偏好有关。

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也很少采用优先股融资,主要是由于监管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的。

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十分有限,需要在监管政策和市场理解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在未来,优先股有望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实践中,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也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认识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于优先股的监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以便更好地促进优先股市场的发展。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前言新三板是中国的一个非公开市场,也是股票交易市场。

2019年1月,新三板实施了优先股制度,以为企业引入更多的风险投资,加强融资途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新三板优先股制度进行全面解读。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优先股是指在股利分配和资产分配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配权利的股票。

在新三板市场中,优先股是企业为获得风险投资而发行的一种股票。

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的一大优势是具有优先权,投资人可以更高效地获得收益,但相应的风险也更高。

新三板优先股的资格条件比较苛刻,企业在发行优先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净利润为正且至少为50万元;•企业需提交《优先股发行审核资料报告书》和《关于优先股发行的提案》。

新三板优先股分为两类:可赎回优先股(简称“K股”)和永续优先股(简称“P 股”)。

可赎回优先股(K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企业有权对优先股进行赎回的股票。

K股有“赎回条款”,即规定了赎回时间和赎回价格。

这使得企业可以在需要时更便捷地回收股份。

永续优先股(P股)永续优先股是指不设赎回期限的股票。

企业无权将P股赎回或转换为其他股权。

P股投资者需要承担更高风险,但是在获得收益时也会获得更高优先权。

新三板优先股的定价新三板优先股的发行价格是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和定价。

一般情况下,股票价格会按照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新三板市场交易的平均市价确定。

新三板优先股的交易方式与普通股票的方式相似,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交易并进行账户清算。

由于新三板市场是非公开市场,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该更加注意市场交易风险和合法性问题。

新三板优先股的风险新三板优先股的发展时间仍然较短,市场交易相较于现有市场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根据历史数据,新三板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风险:•做市商风险:由于做市商数量较少,企业存在减持和出货困难问题。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交易较为不成熟,市场流动性风险和追赶风险仍然较高。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者:吴睿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在西方国家公司运用优先股融资具有十分成熟的运作体制,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立法空白,在此着重探讨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法律困境;制度建立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引言优先股制度是一种混合资本结构工具,融合了股权和债务的特点。

它在公司财务中起到了一种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方式,同时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融资选择。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

一、优先股制度的概念优先股制度是指在公司的股本结构中,通过发行优先股给予持有者特定权益的一种制度。

优先股持有者在分红、清算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则相对较弱。

其本质上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既具备债务的稳定收益特点,又具备股权的潜在增值特点。

1. 优先股的固定分红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盈利时拥有固定的分红权,这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对于普通股东,优先股持有者的分红优先级更高。

2. 优先股的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持有者享有优先清算权,即优先股持有者可首先收回其投资本金。

这使得优先股具备了一定的保障性特点。

3. 优先股的无投票权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没有投票权。

这使得优先股投资相对较为被动,无法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4. 优先股的可转换性部分优先股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成普通股,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潜在收益。

这种可转换性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1. 固定-优先股固定-优先股是指在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分红比例。

持有者按照此比例每年获得相应的分红金额,无论公司盈利状况如何。

2. 浮动-优先股浮动-优先股的分红比例与公司盈利状况相关。

当公司盈利时,持有者可获得较高的分红;当公司亏损时,分红比例相对较低甚至为零。

3.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具备优先股和普通股的特点。

持有者可在特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到普通股的潜在增值收益。

4. 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分红时,未支付的分红将累计至后续支付。

这种优先股在分红权方面享有较高的保障性。

四、优先股制度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1. 多元化融资工具优先股制度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选择,不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优先股发行:拓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

优先股发行:拓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

优先股发行:拓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优先股发行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通过优先股发行,国有企业可以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效益,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优先股发行可以拓宽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

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这些方式往往存在着融资成本高、融资额度有限等问题。

而优先股发行则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全新的融资途径,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优先股发行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优先股发行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企业融资决策的核心问题,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通过优先股发行,国有企业可以有效地调整资本结构,实现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合理搭配。

一方面,优先股可以作为一种债务资本,帮助企业降低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优先股也可以作为一种股权资本,帮助企业提高股权比例,增强企业的控制权。

再次,优先股发行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

效益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目标,提高企业效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通过优先股发行,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更多的投资者,从而实现股权多元化,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

同时,优先股发行还可以激励管理层更好地经营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优先股发行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优先股发行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优先股发行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有效地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通过优先股发行,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更多的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从而推动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管理改革、激励机制改革等。

同时,优先股发行还可以促进国有企业与市场的对接,推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优先股发行作为一种全新的国有企业改革途径,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2014年32期总第771期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马骁孙健云辽宁大学商学院摘要: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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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优先股制度的研究中文摘要本文选取即将在我国进行试点的优先股为研究对象。

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优先股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优先股的概念,特征,种类,性质等内容对其进行概述,然后对优先股制度安排、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怎么样去进行配合和协调安排进行思考和分析。

其次围绕股权优化这一主线分析了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实践中遇到的障碍。

不过,虽然优先股的发展遇到了障碍,但是引入优先股有其现实的必然性和克服各种障碍的可能性,这一点,也从最近的优先股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印证。

最后着重对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践层面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虽然优先股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相当成熟,但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时,并不能进行简单的复制和移植。

我国拥有和外国迥异的证券环境、市场环境和立法环境,因此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优先股证券市场股权结构AbstractPreferred stock,which is prevailing in other countries but do not have any legislation in China nowadays, is selected as study case in this thesis.Not only the provision of the preferred stock is imperfect in China's legislation,but preferred stock hasn't been noticed until recent years in the world of China's law theory.The paper includes three sections as follows:In section one,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concepts, features, types and nature of preferred stock .In section two,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difficulties we will face while issuing the preferred stock and the necessity of overcoming them, centering optimizing of ownership structure.Also author elaborate thefeasibility of issuing the preferred stock under the framework of our current legislation.Finally,as to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in practice of the preferred stock system,much thinking is given to it.Although the preferred stock system is mature in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it cannot be simply copied.目录一、绪论 (6)(一)优先股制度问题的提出.......................................(二)优先股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6)(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结论 (7)二、优先股基础知识介绍 (8)(一)优先股的定义 (8)(二)优先股的分类 (8)(三)优先股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9)三、我国优先股发展的现状和必要性分析 (10)(一)我国优先股发展现状 (11)(二)我国优先股发展的必要性四、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探讨 (12)(一)试点管理办法的内容 (12)(二)办法的意义及影响 (13)五、总结 (17)参考文献 (26)致谢绪论(一)优先股制度问题的提出当前,优先股制度在我国还处在萌芽状态,虽然在1994年《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前,优先股制度有过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种规章中,也可以隐约看到优先股法律制度的雏形。

但是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并没有将优先股制度纳入其中。

并且在随后的几次对《公司法》的修改中,也未提及优先股法律制度,而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的优先股制度,为美国拯救其金融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时,美国大量采用以优先股注资公司的方式,帮助部分大型公司集团、银行度过财政难关,这一措施不但为投资者重新注入了对市场的信心,而且有效地缓解了金融机构的融资困难。

相比其他金融工具,优先股能更好的帮助危机公司度过难关。

(二)优先股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尽管如此,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优先股法律制度。

优先股在投融资领域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中国实施优先股制度不但有助于缓解当前股票市场压力、规范和稳定股市,还可以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利于国有资产增值,平稳退出,最主要的是中国引入优先股法律制度可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将对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对于优先股制度立法和实践应用的成功经验,避免我们走弯路。

同时在引入、学习的过程中还应该结合中国特殊国情,特定的国内市场进行特定的安排。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结论本文对于优先股制度的研究按照以下思路展开:首先介绍优先股是什么,并将其和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比较以更好的剖析优先股的结构;然后介绍优先股在企业融资、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并着重分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并介绍我国当前的优先股制度安排以及产生这种安排的制度障碍。

进而试图分析出破除这种障碍的动力以及方法。

紧接着针对我国目前目前出台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对我国未来的优先股发展趋势和方向的重要意义。

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优先股在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有优先股自身的特别之处,同时也有我国当前阶段自身具有的环境特点,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仍有必要深化改革那些抑制优先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优先股基础知识介绍(一)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在利润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普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有两个基本特征:(1)在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上的优先性;(2)在召集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管理权上的劣后性。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各项子权利构成优先和劣后的范围,股息固定还是浮动、对剩余利润的分配是否参与、是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等构成优先和劣后的方式。

范围和方式的不同,构成不同类别的优先股。

因此,优先股的优先性和劣后性,不仅是相对应普通股而言,不同类别的优先股,其优先性和劣后型也是不同的。

(二)优先股的种类在其萌芽阶段,优先股只是在盈余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的一种普通股的临时形态,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如今优先股的衍生品种丰富多样,已能适应投资者的各种需求。

(一)非累积优先股和累积优先股以未支付的股利是否累积为标准,可以将优先股分为非累积优先股和累积优先股。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分配只以当年的盈余为限,如果当年盈余不足以达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则其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因为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水平或其他原因而未分配股利时,其未分配部分在其后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

(二)可回赎优先股和不可回赎优先股可回赎优先股是公司有权从优先股股东处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其优先股,回赎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自愿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回赎权的优先股则为不可回赎优先股。

(三)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优先股可在某一事件发生时,或某条件成就时,根据事先规定的价格或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三)优先股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一)优先股的股票性质及其与普通股的区别优先股是公司股份的一种基本类型;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不同之处在于普通股体现了股份的完全的特征,享有完全的经济权利和成.员权利;而优先股在某些方面,如盈余分配、财产清算等享有优先特权,在另外一些方面,如表决权,则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与债券的区别优先股具有合同性质,但它与债券又有明显的区别。

优先股本质上体现的是投资关系,而债券体现的是债务关系。

优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债权人之后。

这意味公司利润应首先用于支付债权人的利息,再支付优先股股息;当公司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也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累积股息、偿还股本。

当公司盈余仅够支付公司债务,或公司剩余资产仅供偿还债权人本金,则优先股股东将无权获得股息和股本。

我国优先股发展的现状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我国优先股发展的现状一、公司法修改前我国关于优先股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在1994年正式生效的《公司法》中只规定了普通股的设置,且强调股份的发行应遵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30条第1款)以及“一股一表决权”(第106条第1款)的原则。

对普通股之外的股票,《公司法》只是在第135条不太明确地表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事实上在《公司法》之后,从未有过关于优先股的明确规定出台。

在实践中,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股票发行曾经有一段非常不规范的时期,出现过保息分红类股票,具有优先股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发行极不规范,很快就退出了公众视线。

进人90年代后,随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股票发行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普通股的发行规模不断增长,而优先股则完全消失。

二、公司法的修改为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提供的制度环境《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以下新《公司法》)己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I日起正式实施。

虽然新《公司法》仍然沿袭了9《公司法》的做法,未明确规定优先股,而是在第132条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

为优先股的推出留出了制度空间。

(二)我国优先股发展的必要性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发展优先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资本市场中大量应用优先股已经有 100 多年的历史,它不但为公司融资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方式,而且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收益稳定、规避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

探讨金融危机后,中国发展优先股的模式,对优先股作出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证券市场摆脱当前困境,迅速复苏的一个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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