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优先股的几个法律问题

优先股的几个法律问题2003-6-1815:40来源: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
但它对优先股未作任何具体规定。
而在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下称《规范》),其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下称《深圳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什么是优先股呢?优先股是这样一种股份,即在向普通股分派股利之前,优先股股东可对公司的盈利提出主张,并常被给予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特权,如果公司被清算的话。
通常,当董事会宣布时和向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前,优先股股东可依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得到特定的固定比率的股利。
下面结合外国和其它地区的经验,谈谈优先股的几个法律问题及我国公司立法中相关问题的不足与完善的对策。
一、关于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和《深圳规定》都规定,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免受可能来自股东会、董事会方面的侵害,法规未作规定。
我认为须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弥补:1.设立和完善优先股股东大会。
如何做到这一点。
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特别股股东大会准用关于股东会之规定。
”优先股股东大会自然应在许多方面参照股东会办理,不必另起炉灶,只是个别地方有些特点而已:(1)出席优先股股东会者只能是优先股股东。
其它股东无异议,则视为无人反对。
(2)关于优先股股东会的召集。
《英国公司法》规定由法院裁定召开。
笔者认为,从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角度看,即应规定优先股股东会可由董事会建议召开,也应允许由代表一定优先股股份比例的一定数量的优先股股东共同请求而召开。
(3)优先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会上应有发言权并享有一股一票表决权。
(4)优先股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对出席大会的优先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和通过决议所需票数可适对股东会有关的规定。
(5)优先股股东有权对涉及优先股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决议。
其中包括:优先权是否变更或废止;更为优先的股票是否发行,等等。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引言优先股制度是一种混合资本结构工具,融合了股权和债务的特点。
它在公司财务中起到了一种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方式,同时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融资选择。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
一、优先股制度的概念优先股制度是指在公司的股本结构中,通过发行优先股给予持有者特定权益的一种制度。
优先股持有者在分红、清算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则相对较弱。
其本质上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既具备债务的稳定收益特点,又具备股权的潜在增值特点。
1. 优先股的固定分红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盈利时拥有固定的分红权,这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对于普通股东,优先股持有者的分红优先级更高。
2. 优先股的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持有者享有优先清算权,即优先股持有者可首先收回其投资本金。
这使得优先股具备了一定的保障性特点。
3. 优先股的无投票权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没有投票权。
这使得优先股投资相对较为被动,无法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4. 优先股的可转换性部分优先股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成普通股,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潜在收益。
这种可转换性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1. 固定-优先股固定-优先股是指在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分红比例。
持有者按照此比例每年获得相应的分红金额,无论公司盈利状况如何。
2. 浮动-优先股浮动-优先股的分红比例与公司盈利状况相关。
当公司盈利时,持有者可获得较高的分红;当公司亏损时,分红比例相对较低甚至为零。
3.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具备优先股和普通股的特点。
持有者可在特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到普通股的潜在增值收益。
4. 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分红时,未支付的分红将累计至后续支付。
这种优先股在分红权方面享有较高的保障性。
四、优先股制度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1. 多元化融资工具优先股制度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选择,不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引言优先股是一种常见的筹资方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了解并理解这些优点和缺点对于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筹资的优势和劣势。
优点1. 灵活性相比于债务融资,优先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没有固定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经济不稳定或盈利不稳定的环境中,有更大的灵活性来支付股息。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何时停止支付股息,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2. 权益优先股持有者在资金分配方面享有较高的权益。
相较于普通股东,他们会在分配利润和资产时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这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吸引投资者的工具,尤其是那些希望有权益保障的投资者。
3. 可转换性优先股通常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特点。
这种可转换性使得优先股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具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优先股在未来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增值。
4. 分散风险通过优先股筹资,企业可以分散风险。
相比于依赖单一来源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吸引多个投资者,并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中筹集资金,降低了财务风险。
缺点1. 优先权由于优先股持有者在资金分配方面享有较高的优先权,这可能对普通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普通股股东在分配利润和资产时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导致他们的回报较低。
2. 利润分配企业需要支付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
这可能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压力,特别是在企业盈利不稳定或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
3. 资本结构优先股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和股本结构的复杂性。
这可能使企业的财务情况变得复杂,增加财务管理的难度。
4. 转换成本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特性,企业需要支付转换成本。
这些成本包括转换股份的手续费、律师费等。
这可能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结论优先股作为一种筹资方式,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该全面考虑,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
同时,企业应该认识到,优先股筹资所带来的益处可能会伴随一些不利因素,因此需要谨慎权衡利弊。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普通股(C o m m o n s t o c k)──股份公司最常见最基本的股票形式,权益资本筹集的基本方式。
(一)普通股融资的优点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如下优点: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
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
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3、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融资的缺点但是,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
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
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
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优先股(P r e f e r r e d s t o c k)──股份公司发行的、优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的股票,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混合证券。
优点:(1)发行公司认为优九股比债券的风险更小;(2)可以避免使普通股权益得到稀释;(3)可以避免类似于负债还本付息时集中的现金现象。
缺点:(1)优先股股息得不到减税的好处;(2)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从而提高了普通股的资本成本。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2014年32期总第771期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马骁孙健云辽宁大学商学院摘要: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优先股规定

优先股规定
优先股是一种有特殊权益和优先权的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优先股在分红方面享有优先权。
根据公司章程,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分红时享有优先权,即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分红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红利。
这意味着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分红时,会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应的红利。
其次,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享有优先权。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优先权,其在公司清算时有较高的清算优先权,可以优先获取剩余资产。
相较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优先股持有人有更高的保护。
此外,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支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盈利时可以分得固定的股息,这些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因此,优先股持有人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
最后,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相较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决策方面通常没有表决权。
这意味着优先股持有人不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只能被动地享受股息和优先权。
总的来说,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先权的股票。
其规定主要包括在分红、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的优先权以及固定的股息支付。
然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只能被动地享受股息和优先权。
优先股 会计准则

优先股会计准则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其具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红和资产分配权的特权。
在会计准则中,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普通股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在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优先股应被视为权益工具,与普通股一起计入公司的股东权益部分。
这意味着优先股的股本应在公司的负债和权益中单独列示,并不纳入负债部分。
会计准则要求将优先股的股利支出视为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并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该项支出。
这意味着公司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将优先股的股利支出列示在负债部分,而是直接将其计入利润表中。
会计准则还规定,在计算公司的盈余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时,应先扣除优先股的股利支出。
这意味着优先股的股利支出会对普通股股东的盈余权益产生影响。
盈余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是指公司的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部分。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会计准则要求在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换时,应将优先股的账面价值按照转换比例转换为相应的普通股股本,同时调整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利润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披露有关优先股的详细信息,包括优先股的种类、数量、股利率、转换条件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非常重要。
总结起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优先股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被视为权益工具,其股本应列示在股东权益部分,股利支出应计入利润表而不列示在负债部分,优先股的转换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还应披露有关优先股的详细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
优先股在会计准则中有其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只有合规地处理优先股的会计问题,才能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是指公司可以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享受一定的优先权和特权。
优先股的特点是有固定的股息分配和优先转换权等。
优先股制度有助于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收益方案,并将风险分担在公司股东之间,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然而,在我国,优先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优先股市场较为不活跃,发行数量较少,交易深度较浅,缺乏流动性。
其次,由于优先股具有较高的权益和较低的风险,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权力过于集中,公平竞争环境不公平。
因此,我国在发展优先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同时积极推动优先股市场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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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特殊类型的股份,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优先股的大量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
优先股的创新和推广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一)优先股的特性优先股具有权益的一些特性。
有些优先股是永久性的,没有到期期限,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公司的盈利达不到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水平时,公司就不必支付股利,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破产。
在发行人没有按时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按规定行使有限的表决权,比如选举一定比例的公司董事等。
与普通股类似,支付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抵扣。
同时,优先股还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
首先,优先股的股利按其面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股利水平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分享公司盈利的超出部分。
其次,通常在发行时规定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在股利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优先股和债券一样,不稀释企业的控制权。
最后,就是大多数优先股是“可累积优先股”,即未支付的股息累计总额,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支付完毕。
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被称为“拖欠款项”。
拖欠款项不产生利息,不会按复利滚存,但多数累积优先股规定有可累积年限。
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二)优先股的本质和作用优先股实质上就是以权益方式发行的固定收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信达证券 华海峰 张冬峰益产品。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对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压力影响上。
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在形式上并不提高其债务水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
拖欠的股息对发行人在面对财务困难时,是一种低成本的宽限。
这对发行人在财务结构的安排和现金流的管理上提供了有效的缓冲。
因此,优先股是发行人管理因盈利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的有效工具。
对投资人而言,优先股相对于债券,相当于是以较宽松的现金回收方式来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回报。
尤其是对参加优先股的投资人而言,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的盈余。
二、优先股制度的现实意义(一)对资本市场的意义1.突出价值投资的理念对价值投资者而言,股利的资本化价值决定了股票价格,也就是说股票的价格应该由预期股利和折现率决定。
但由于普通股的股利难以持续预期,其价值也难以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算。
而优先股的股利基本稳定,其价值的计算比较简单客观,容易在投资者中形成共识。
因此优先股的价值可以成为投资者决策的有效参考,突出价值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
这不仅可以吸引聚集价值投资者,而且可以强化价值投资的理念,培育出新的价值投资者,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减少投机,平稳市场投资者在股市中的收益大致由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构成。
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资本利得在其投资收益中占据了绝对优势,是其投资的根本驱动力。
而现金股利与其投资成本相比,其收益率微不足道。
这种投资收益结构必然造成市场投机盛行,其表征就是换手率高和波动剧烈。
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上的措施如涨跌停板制度和ST制度,从规则上限制了波动,但从根本上来说,应确立和推广理性投资和长期持有等投资理念。
而优先股的特点正是符合这种投资理念的最佳产品。
.丰富投资品种和策略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推出许多新业务,如股指期货、创业板和融资融券等。
但中国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依然非常有限。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在品种、规模、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率上,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
这造成了中国的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参与度不高。
投资品种的不足,直接限制投资策略的多样化。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主动式投资,基金经理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对投资的成败影响非常重大。
而在美国常见的被动式投资,即严格按照制订好的投资策略来执行交易的投资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因缺乏较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难以实行。
优先股的推出,是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补充和加强。
同时也能激活许多经过市场检验但在中国证券市场尚无用武之地的投资策略。
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PNC Financial Service Group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 00 年1月至 01 年 月 日的股价变化和股利发放情况(见表1和表 )。
PNC每年股利为1. 美元,按其 月 日的收盘价 .1 美元计算,收益率接近 .1%。
而美国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是 . %- %1,这就为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
1根据Finetec公司 01 年 月中旬在美国银行的贷款询价。
(二)对投资者的意义1.对国有股股东的意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分红不到位的现象。
非上市公司更是不分红或很少分红。
而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文化和当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制度都造成国有股股东缺乏减持国有股的动因和渠道。
国有资产投资的意义仅限于维持其账面价值或账面升值,很难实现国有资产投资的盈利性。
许多国有股东,尤其是处于小股东地位的国有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度很低,其权利如同优先股股东,但却没有优先股股东稳定的股利收入。
因此,如果能将类似国有股股权转化为优先股,以被“架空”的普通股股东权利换取实际的稳定的现金回报,是实现国有股价值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优先股对国有资产的价值提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上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法律所规定的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等基本权利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得到落实。
这主要是由于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资源和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和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合法手段来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进行操控,由此来虚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比如将董事会的大多数事务交给专门委员会,而在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上又可以排挤或收买中小股东选出的董事,由此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架空。
二是由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体系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配套规定而起不到切实的效果。
中小股东在操作层面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落实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诉讼的成本太高,而胜诉的利益归属却不对称,比如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而不是直接归属于付出了诉讼成本的中小股东,由此造成中小投资者绝大多数不可能主动运用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中小投资者的实际权力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力没有实质性差别,而中小投资者缺少的却是优先股股东应当享有的稳定的现金回报。
(三)对发行人的意义1.丰富了融资渠道对发行人而言,常用的融资渠道包括债务类融资和权益类融资。
债务类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对上市公司而言还可以运用公司债的融资方式。
权益类融资主要是发行普通股。
债务融资会升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也将随之逐步下降,直至无法进行债务融资。
这时企业只能通过发行新股进行融资,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为债务融资争取空间。
而普通股的发行又会稀释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摊薄每股收益,同时认购普通股的投资人往往对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性抱有更高的预期,因此,收益率不高但相对稳定的企业,如电力企业等,将面临较大的发行压力。
而优先股的投资人本来预期的就是比较稳定的收益,因此只要募投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大于优先股的融资成本,优先股的发行就比较容易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优先股在融资规模上受限于法定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比例。
因为优先股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压力,尤其是当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发行条款中对股利分红和赎回或回购有刚性要求时,优先股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因此,优先股募投项目的回报率与其票面利率的差数或倍数关系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一个关键。
因此,引进优先股后,企业的融资模式可以从发债、发股、再发债的模式,转变成发优先股、发债、发普通股、再发优先股的模式。
由此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和资本使用效率。
.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我国对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成长的实际要求,都需要企业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然而投资人对公司认同感不同、预期回报及回报方式的不同会造成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的不同以及行使其权利的方式的不同。
进而造成公司治理中部分股东的权力被放弃或被滥用。
比如说,国有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度不高,对收益的预期也很低,因此会比较轻易地跟随投票或让别的股东方代理投票。
由此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设置优先股,把没有控制权预期的股东从普通股股东中分离出来,会加强公司控制力的有效性和经营效率,使公司的治理得以完善。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管理中国的股票市场上,不论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现金分红的意识都尚处在启蒙阶段。
对投资者而言,其收益的来源绝大部分是买入卖出股票的资本利得,股利收入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其投资决策中甚至没有考虑股利的因素。
投资者对股利意识的淡漠放任了上市公司对其股权资本成本意识的缺失。
对上市公司来说,如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也不会考虑股利分配。
因此在上市公司的决策中对股权资本的成本的意识基本就是筹资时的费用。
唤醒上市公司决策层对股权资本的成本意识,会促进其对募投项目的严谨论证和高效实施,减少募投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同时,唤醒上市公司决策层对股权资本的成本意识也会对上市公司的经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进而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得以改善。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从表面上看,优先股的发行会降低发行人的财务杠杆,但实质上优先股可以视为一种永久性负债,即以优先股的股息锁定了资本成本,如果募投项目的收益率与优先股股利的差数或倍数足够大,会提升发行人的财务杠杆作用。
这对于有着比较稳定的收益率和现金流的项目,优先股的作用尤其明显。
在美国,许多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通常会选择优先股作为项目融资方式。
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债务融资对其现金流的要求比较高,往往会因其收益不稳定而对其造成较大的财务风险。
优先股的累积股利制度恰好可以熨平成长期企业盈利的波动性。
在缓解成长期企业的财务压力和建立信用上,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推动优先股业务所需的政策支持(一)法律框架上的定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对优先股做出明确规定。
现行《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以上两条实际上为优先股制度留下了空间,可以国务院的名义出台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此规定下出台有关办法及配套规则即可试点有关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