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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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加强对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站所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各站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站所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报主要领导。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机关自主制定的一套管理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行政行为,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的民主性和法治性。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规范。

国家通常会制定信息公开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条件和限制。

2. 信息公开主体: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哪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是信息公开主体,即承担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责任主体。

3. 信息公开内容: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信息应当公开,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政策解读、决策理由、行政行为、资金使用情况等。

4. 信息公开程序: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布的具体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

5. 信息公开保障: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包括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以及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追责和处罚机制。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能力,对于建设法治化、透明化的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传统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往往 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滥 用和腐败现象。
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运行信息 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政 府更加透明、公正地行使权力 。
目的和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案例二
江苏省南通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南通市政府对行 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运行流程图,同时 对每个流程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等进行了详 细规定。
实践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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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前提
只有将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才能确保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制度建设是保障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还能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推动社会和谐 发展。
02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 度概述
定义和概念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信 息,以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防止权力滥用
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对社会监督的作用
强化监督力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公开行政权力 运行的流程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 不当行为。
增强监督的公正性
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公正性,通过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 ,使公众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政府机构的工作表现,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其责任,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____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____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将行政机关的工作信息、政务信息等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这一举措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可以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和公信力,提高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效率,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有些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被动性,即仅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而且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也没有得到充分的细化和规范化。

此外,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较低,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开的信息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这些问题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并导致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下降。

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措施,它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效地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应该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起信息公开的监督员制度,严格审核和审查公开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效果。

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服务于公众,提高政府的整体形象。

其次,监督机制还应该建立起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纠正的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上访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政府应该对公众的监督和建议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监督机制还可以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实地调研和抽样检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监督机制还应该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自身,应该引入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目标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原则(一)公开透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

(二)真实准确。

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政府工作情况,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及时高效。

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便民服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注重服务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需求。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一)政务信息的收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地收集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的整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和归档,形成系统化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一)政务信息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政务信息的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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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为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效能、压滤机滤布厂家审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2至4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区直有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村(居)的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区1号楼底层公开栏旁,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3640864、83640512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除尘滤布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晋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

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在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下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具体工作(一)梳理信息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

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

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操作,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1、统一格式。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指南》和《目录》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本单位一把手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发布。

2、压滤机滤布厂家及时更新。

各政府机关应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各政府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等,并对阅读、书写有困难人群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1、明确公开内容。

按照《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内容等。

2、拓宽公开渠道(1)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要采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机关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设施设备、宣传册、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按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复制件,各政府机关也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选择其它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3)设置公共查阅室。

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集中存放各单位公开的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点或资料索取点,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它公开信息,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4)开通咨询热线。

在区档案馆开通咨询热线,安排适当的时间集中答复公众咨询。

(四)受理申请1、规范操作流程。

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政府机关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受理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妥善处理水平。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根据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2、运用信息技术。

各政府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自身有效信息后进行查询,提高申请工作效率。

3、明确受理机构。

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4、及时答复申请。

各政府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或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五)编制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报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负责统一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责任分工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

各级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从加强监督着眼,明确职责,全力以赴,形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发改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除尘滤布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公众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利益广的政府部门,以及各街道要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重点公开各级机关在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方面的内容。

五、加强工作监督《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201X年4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重点考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应予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并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六、附则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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