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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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处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处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处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处理,确保企业合法、安全、高效地运营,适用于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方。

二、定义与解释1.知识产权:指由法律保护的各类知识创造成绩,包含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包含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权、侵权纠纷处理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责任1.全体员工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和风险意识。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和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订立相关制度和规范。

四、知识产权申请1.知识产权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合法性、独创性、可行性等。

2.申请前,申请人应供应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研,评估项目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3.申请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查。

4.申请人应帮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供应必需的文件和信息,确保申请料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知识产权维权1.企业对于自身享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维权权利,并应采取必需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于发现他人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发出警告函、诉讼维权等。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权数据库,及时记录和跟踪维权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高层汇报。

六、知识产权纠纷解决1.显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解决,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和口碑。

2.若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但需充分评估风险和代价,并与法律顾问合作。

七、知识产权保密1.企业对于内部知识产权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2.员工在离职或与企业解除合作关系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归还全部与企业相关的机密资料。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方法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纪律处分等。

知识产权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绩和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关联方。

第二条定义1.知识产权:指企业创造的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知识产权合规: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四条知识产权分类1.企业的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企业应依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订立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流程。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1.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的申请制度,明确申请程序和责任人。

2.企业应乐观投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中,采取必需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管理流程1.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包含知识产权的发现、评估、运营、维护和更新等环节。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知识产权的保密措施1.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的保密措施,包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设立访问权限限制等。

2.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密培训,并订立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八条知识产权维权1.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2.企业应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合规第九条知识产权合规培训1.企业应针对不同职能的员工,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认知。

2.培训内容包含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要求、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开发和利用知识产生的特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随着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了更加完善的体系和更明确的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来探讨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影响。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归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七章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被明确纳入民法典框架中,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归位于民法的总章节之下。

这种归位的变化,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更为明确和重视的地位。

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也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范,为知识产权的运作创造了更为清晰的法律环境。

二、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编的规定,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所创建、发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也对其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有利于激励和保护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此外,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加倍赔偿的惩罚。

这一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依据,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手段民法典的出台还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手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包括诉讼,也包括其他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1、简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包括特许权、专利权、版权等。

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创新、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鼓励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2、特许权的作用特许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允许持有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专有技术、商标或品牌名称,以及其他可保护的知识产权。

特许权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特许权提供了一种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商业利益的机制,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研发,并吸引更多投资和人才。

b: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

特许权使得技术成果可以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和行业,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共享,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c: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

特许权授权的合法使用可以带来收入和利润,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激励其继续进行创新和研发。

3、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赋予持有人对其创造的发明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专利权可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独特技术或产品,使其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市场竞争优势,鼓励创新和发明。

b:促进技术交流和共享。

专利权公开了技术创新的内容和方法,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有利于技术交流和合作。

c:促进经济发展和竞争。

专利权的存在鼓励竞争,推动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4、版权的作用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原创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

版权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保护作者的权益。

版权将原创作品视为作者的财产,赋予其对作品的独有控制权,保护其利益和声誉。

b: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版权保护使得原创作品得到激励和保护,鼓励更多人创作和分享自己的作品,推动文化的繁荣和多样化。

c: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版权保护防止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合法购买和使用正版作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意义与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创新与发展,维护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取得方式、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构建和实施:1. 版权原则:知识产权享有人对其创作享有独立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 平等原则:所有人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权益保护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对待。

3.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确保创作人和权利人在权益保护方面不受歧视。

4.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平衡创作人、权利人和公众的权益。

5. 国际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遵守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惯例。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第一节版权保护1.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2. 衍生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二次创作和演绎享有的权益。

3. 邻接权:指对音乐录音、电影制作等与著作有关的行为享有的权益。

第二节商标保护1.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2.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三节专利保护1.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和专利权的维持等内容。

2.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权。

第四节计算机软件保护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方式。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 自然取得方式:指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自然获得著作权。

2. 合同取得方式:指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商标的取得方式1. 注册取得方式:指商标在商标局经过注册后取得商标权。

2. 使用取得方式:指商标通过在市场上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后,获得商标权保护。

第三节专利的取得方式1. 申请取得方式: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后取得专利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范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的登记、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活动的开展。

三、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根据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持有者享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独占的权利。

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如商号、商品名称、标识等。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内容。

商标的注册可以确保商标的独占性,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五、专有技术法专有技术法是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技术秘密是指具有实际经济价值并且对于外界不易获得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法规定了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专有技术法的目的是保护技术创新和商业机密。

六、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是指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假冒、侵犯专利等。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行政救济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2.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3.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4.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5. 专有技术法: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范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前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且能对社会有益的各种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由智力创造的智慧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一、专利法律合规规章制度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它授予发明人对其创造的技术或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并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和保护期限等。

专利法律合规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专利法律合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我国还加入了国际专利保护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协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内外创新者的专利权益。

二、商标法律合规规章制度商标法是保护商品和服务标识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为消费者提供了辨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便利。

商标法律合规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并规定了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商标法律合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机制,如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加强了国际商标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三、著作权法律合规规章制度著作权是保护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合规规章制度。

著作权法律合规规章制度旨在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艺术创作和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合规规章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构成。

在全球范围内,我国还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协定,如世界版权组织(WCO),并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双边或多边著作权合作协定,以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

四、商业秘密法律合规规章制度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不为他人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商业秘密法律合规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知识和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者和发明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著作权法1. 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著作权的定义、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等内容。

2. 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介绍著作权获取的方式,如原品的登记、自动的著作权等。

同时介绍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侵权、维权渠道等。

3. 著作权侵权与救济详细介绍著作权侵权的情形及其救济措施,包括了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三、专利法1.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介绍专利的定义、保护对象的分类,分别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详细阐述专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

同时介绍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侵权、专利权的转让等。

3. 专利权侵权与救济介绍专利权侵权的情形和救济措施,包括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四、商标法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介绍商标的定义、分类和保护对象,包括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声音商标等。

2. 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介绍商标权的获取方式,包括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等。

同时介绍商标权的保护措施,如维权渠道和防止侵权等。

3. 商标权侵权与救济详细介绍商标权侵权的情形和救济措施,包括了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五、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介绍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保护内容。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获取方式,包括软件的备案、注册等。

同时介绍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侵权和维权渠道等。

3. 计算机软件侵权与救济介绍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情形和救济措施,如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2. 专利申请表格3.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4. 计算机软件备案申请表格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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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九届第19次)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

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

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二)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

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

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

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

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

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

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

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

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

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

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

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

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

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

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

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例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画面信息、音、像信息等等),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

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

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

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

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

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侵害有形财产权的"返还原物"责任等等,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

因此我们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有形财产权利相比,具有这些不同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不断修订,就显得比民事领域的其他法律更有必要。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

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

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

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

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

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

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例如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

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

2000年初,联想公司推出的一项并不算太前沿的新产品--上网计算机,就包含了自己的四十多个专利。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概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

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

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二)对几部主要法律的说明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从1993年起,这种保护包括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虽然《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

在这一点上,《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有交叉的。

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三部法都主要规范商品与服务在市场上的流通。

在《商标法》的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衡量某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主要是看他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欺骗了消费者或误导了消费者,亦即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的专利权,重点是保护发明专利。

委员们在去年4至8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对这部法记忆犹新,就不多讲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这两种依行政批准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两部法中都规定了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侵权纠纷以及行政机关查处某些违法活动的职能。

不少外国法律以及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都允许这种行政执法。

我国的这类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不止于“著作”。

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之例。

以纸张、磁带、电影胶带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有载体的复制;以表演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无载体的复制。

也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及许多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法律,都称之为“版权法”。

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我国不受保护。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原创性”与“首创性”(即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的区别。

创作成果享有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是“原创性”。

就是说,它不能是抄来的、复制来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它必须是作者创作的。

“原创性”的要求与“首创性”不同。

“原创性”并不排除创作上的“巧合”。

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同一角度拍摄下八达岭长城的镜头,虽然甲拍摄在先,乙在后,两张摄影作品十分近似,但二人都分别享有自己的版权。

如果乙并没有自己到长城去拍照,而是翻拍了甲的摄影作品,则属于“抄袭”,就不享有自己的版权了。

正是由于版权保护不排斥各自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要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比起在专利及商标领域,都会困难得多。

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

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

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

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与“申请在先”原则。

因为在同一个技术领域搞发明的人很多,当不同的人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审批机关不太可能断定谁在实际上是首先搞出某个发明的。

因此就依法推定首先申请的那一个应当被受理,其他的就都被排除了。

所以,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

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

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

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

这时如果急于公诸媒体,既可能在专利申请上被别人占先,也可能自己毁坏了自己的新颖性,是不可取的。

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

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

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

而只有用“三元”、“蒙牛”、“帕玛拉特”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了几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

在理论上,有的人认为商标只有标示性作用,似乎不是什么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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