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约行为中的21个中7个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鉴于双方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保证成品的完好性和提升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成品保护措施1.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成品保护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有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
2.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成品的保护,避免损坏和污染。
3.承包方应在项目施工结束前清理现场,并对成品进行必要的清洁和保养。
第二条:工程保修工作承诺1.承包方保证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工程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2.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保修期为12个月),承包方将对工程进行免费保修,保证工程正常使用。
3.如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将及时进行维修,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条:违约责任1.若承包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工程保修承诺履行,导致成品受损或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尽快通知业主,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并完成保修期结束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 业主(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鉴于双方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保证成品的完好性和提升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成品保护措施1.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成品保护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有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
2.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成品的保护,避免损坏和污染。
3.承包方应在项目施工结束前清理现场,并对成品进行必要的清洁和保养。
第二条:工程保修工作承诺1.承包方保证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工程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2.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保修期为12个月),承包方将对工程进行免费保修,保证工程正常使用。
3.如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将及时进行维修,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100个经典问题及回答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100 个经典问题及回答日常物管工作中,总是要回答业主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和大家分享100 个经典问题以及回答。
直接上干货!内容很丰富,建议收藏备用!一、物业收费类1、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半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答:由于本小区客户群特点,大部份业主事务繁忙, 因此可能浮现物业服务费交费不及时的现象;而我们也会将大部份精力用于催缴费用上(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这势必就会影响到我们对您和其他方面的服务质量。
如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客户服务中,在资金运转上无后顾之忧。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迟延收楼手续的,以开辟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3、以什么面积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造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4、我入住时要缴纳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吗?答: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执行.5、我入住时应该签订什么协议或者文件?答:入住时您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暂时管理规约》、《楼宇查验表》、《业主信息登记表》、等资料。
6、我们如何知道物业管理费都花在什么地方了?答:物业管理费主要用在小区内各公共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供水供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公共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的维护等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将每年向业主发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收缴与支出的账目,届时您可以详细了解物业管理费是如何花销的。
7、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答:没有。
惟独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因为普通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如果每一个业主都可以滥用自己的查账权,这样只能严重干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
2021年监理员考试题库

2021年监理员考试题库1.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采取FIDIC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计入合同总价的暂定金额使用权由监理工程师控制。
3.合同转让属于主体变动。
4.监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是指由于非监理方原因增加的监理工作。
5.在设计工作正式开始前,委托方预先支付给设计承包商的定金不得在阶段支付时扣减。
6.因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5万元实际损害,违约金金额为3万元,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赔偿金的金额为5万元。
7.若因接受定金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自愿终止,应返还给对方的金额为4000元。
8.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业主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中期付款证书后,应在28天内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项。
9.一方当事人要求变动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但由于合同变动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由提出变动方承担。
10.因监理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效益,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应给予监理机构经济奖励。
1.规模适当的监理工作不需要额外支付,可以与业主分享经济效益,也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而额定监理工作则需要按照计算办法给予赔偿。
2.在监理单位需要更换XXX工程师时,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3.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按照一定步骤依次进行。
若达成调解协议,则不能再提起诉讼。
4.若监理单位出现失职行为,业主可以收回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立即停止,或者收回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21天后终止合同,或者在通知收回35天后收回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编制招标标底时应反应当前建筑市场价格,而非施工图预算价格、初设概算价格或预计的可能最低投标价格。
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工作时,应由业主规划。
7.若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工程师关于争端作出的决定不接受,应在70天内再由工程师进行调解,或者通知对方将提交仲裁的意向书并将正本呈交工程师。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索赔的51个机会和4大技巧

索赔的51个机会和4大技巧索赔的51个机会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4)业主要求赶工;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本文内容转载自“物业案例”微信公众号,整理人不详(感谢整理人),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此致谢!————感谢关注“ 最高判例”————解析裁判观点,发掘裁判规则《民法典》--- 关于业主和物业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亮点: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也可以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当中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适合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
就是各个业主分别所有的房屋单元。
除专有部分以外,所有其他部分都属于所谓的共有部分,它们构成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对象。
如何决定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就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区分,指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割,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区分方式有三种:①纵的分割;②横的分割;③纵横分割。
2、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为业主,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种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登合同,并基于合同受让房屋的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3、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
物业装修服务协议(通用5篇)
物业装修服务协议(通用5篇)物业装修服务协议篇1甲方(业主/使用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电话:邮编:乙方(装修企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丙方(物业管理人):代表人:职务:地址:为加强对*小区内装修活动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根据《成都市楼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之相关规定,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装修规定本协议中的装修规定即为甲方、乙方的义务,亦即为丙方的权利。
甲方、乙方应遵守以下装修规定:l.甲方和乙方承诺遵守《成都市居安乐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甲方选择的家居装修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表明有能力从事家居装修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乙方承接家居装修工程,必须持有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3.房屋装修前,甲方必须会同乙方向丙方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复印件,交验乙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甲方、乙方的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配套设备设施使用功能,并严格按照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1)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擅自在承重墙、顶棚、楼地面、排烟管道上打孔、剔凿,或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3)不适当地增加楼地面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等;(4)擅自改动配电设备设施、电话、电视信号线路,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5)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6)擅自改动上、下水管线、地漏以及改变给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7)擅自改动、包封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8)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9)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5.房屋装修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甲方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工程设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于施工结束后报政府工程验收主管部门验收。
小区业主11种违规行为应对策略(完整版)
小区业主11种违规行为应对策略一随意堆放和悬挂物品现象:楼道内堆放着大缸、花盆、白菜、大葱等杂物;底层阳台下堆放着大葱、木板等杂物;底层阳台与阳台之间无序存放着三轮车、自行车、废弃的广告牌等杂物;阳台外挂大葱和晾晒衣物等杂物。
原因:一是由于一些老住宅区在设计时,未考虑杂物的堆放问题;二是由于一些业主误认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楼道、阳台等也归自己所有,同时也是为了不占用自家室内的空间,所以把这些不是贵重的物品随意堆放;三是由于物业和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来清理时拿回去,过后再搬出来。
影响:一是视觉污染,影响环境美观;二是影响其他业主出行,堵塞防火通道;三是制造了楼道内异味;四是增加了清洁的工作难度。
对策:1、新的住宅小区在设计时带地下室,很好地解决了堆放物问题;2、物业管理人员让业主知道不能占用共用部位,并且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比如《大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禁止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大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所有楼房阳台或者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3、物业管理企业和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的管理和执法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二空中抛物现象:业主把袋装的垃圾直接从阳台往楼下抛和把肮水或剩饭菜从阳台倒下。
原因:一是从阳台抛物方便自己,物业管理人员未劝阻和制止其行为,时间长了形成了习惯;二是一些小区物业管理未实行垃圾袋装化,未上楼收集垃圾。
影响:一是容易伤人;二是影响环境卫生质量,易造成二次污染;三是有些空中抛物悬挂在树上,难以清理,影响环境美观。
对策:1、实行垃圾袋装化,上楼收集可以减少空中抛物;2、对于空中抛物多的住宅小区或某一住宅楼要有明显的标识:禁止空中抛物,其行为违反了管理规定,比如《大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禁止楼房抛物,业主公约中要明确约定禁止空中抛物,加强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规定的业主进行教育,对于经多次劝阻仍无效的,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3、对于已经悬挂在树上的垃圾,物业管理人员要及时把它清理下来。
2024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服务质量标准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的服务质量标准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范围与内容1.1 物业服务项目1.2 物业服务内容2. 服务质量标准2.1 物业设施维护2.1.1 设施设备维护2.1.2 公共区域维护2.1.3 绿化环境维护3. 服务人员要求3.1 服务人员资质3.2 服务人员培训3.3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4. 客户服务响应时间4.1 报修服务响应时间4.2 投诉处理响应时间4.3 安全事件处理响应时间5. 物业费用5.1 物业管理费5.2 公共能耗费用5.3 其他费用6.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7. 违约责任7.1 物业公司违约7.2 业主违约8.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10. 物业公司权利与义务10.1 物业公司权利10.2 物业公司义务11. 业主权利与义务11.1 业主权利11.2 业主义务12.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12.1 履行地点12.2 履行方式13. 合同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责任14. 其他约定14.1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承诺14.2 业主提供的资料和信息14.3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范围与内容1.1 物业服务项目1.1.1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1.1.2 商业物业的管理与维护1.1.3 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1.1.4 停车场的管理与服务1.2 物业服务内容1.2.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1.2.2 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1.2.3 园林绿化的设计与维护1.2.4 安全监控与保障1.2.5 客户服务的提供2. 服务质量标准2.1 物业设施维护2.1.1 设施设备维护2.1.1.1 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和维护2.1.1.2 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2.1.1.3 对水电气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2.1.2 公共区域维护2.1.2.1 保持楼道、大厅等公共区域的清洁2.1.2.2 定期对楼外墙、公共设施进行清洗和保养2.1.3 绿化环境维护2.1.3.1 定期修剪绿化植物2.1.3.2 保证绿化区域的清洁和美观3. 服务人员要求3.1 服务人员资质3.1.1 物业公司应确保所有服务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3.1.2 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3.2 服务人员培训3.2.1 培训内容应包括服务礼仪、专业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3.2.2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有考核机制3.3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3.3.2 对服务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4. 客户服务响应时间4.1 报修服务响应时间4.1.1 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1.2 紧急情况下,如电梯故障、水电气故障等,应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4.2 投诉处理响应时间4.2.1 业主投诉后,物业公司应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4.2.2 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4.3 安全事件处理响应时间4.3.1 发生安全事件时,物业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5. 物业费用5.1 物业管理费5.1.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5.1.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5.2 公共能耗费用5.2.1 公共能耗费用包括水、电、天然气等费用5.2.2 物业公司应合理使用公共能耗,并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5.3 其他费用5.3.1 物业公司应明确其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5.3.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他费用6.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6.1 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6.2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7. 违约责任7.1 物业公司违约7.1.1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1.2 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响应业主需求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7.2 业主违约7.2.1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2 业主未按约定使用物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1.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9.2 合同变更9.2.1 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9.2.2 合同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9.3 合同解除9.3.1 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9.3.2 合同解除后,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退出物业管理10. 物业公司权利与义务10.1 物业公司权利10.1.1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10.1.2 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10.2 物业公司义务10.2.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10.2.2 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服务的安全、环保和质量11. 业主权利与义务11.1 业主权利11.1.1 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物业服务11.1.2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11.2 业主义务11.2.1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11.2.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12.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12.1 履行地点12.1.1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合同签订地12.2 履行方式12.2.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3. 合同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13.2 保密期限13.2.1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13.3 违约责任13.3.1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4. 其他约定14.1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承诺14.1.1 物业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14.2 业主提供的资料和信息14.2.1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14.3 双方的其他约定14.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与范围15.1 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体或实体15.2 第三方介入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评估机构、维修承包商等15.3 第三方介入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的身份和职责16. 第三方介入的程序与条件16.1 甲乙双方同意引入第三方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的职责和权限16.2 第三方介入前,应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和评估16.3 第三方介入时,应向甲乙双方提交介入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17. 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分配17.1 第三方介入后,其行为和结果由第三方承担,甲乙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17.2 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由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17.3 甲乙双方应协助第三方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18. 第三方介入的报酬与费用18.1 第三方介入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18.2 第三方应向甲乙双方提供正式的收费依据和发票18.3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费用19.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与退出19.2 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职责的,甲乙双方有权要求第三方退出19.3 第三方退出时,应将其在介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归还或销毁20. 第三方介入与合同变更20.1 第三方介入不改变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2 合同变更涉及第三方的,应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0.3 合同变更后,第三方介入的条款如需调整,甲乙双方应与第三方协商一致21. 第三方介入与违约责任21.1 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1.2 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第三方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3 第三方介入引起的违约责任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法解决22. 第三方介入与争议解决22.1 第三方介入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2.2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3 第三方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甲乙双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23. 第三方介入与保密条款23.1 第三方应遵守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护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3.2 第三方未按保密条款约定披露信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3.3 甲乙双方应确保第三方遵守保密条款,对第三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4.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约定24.1 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2 第三方介入引起的其他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与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24.3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涉及第三方介入的条款,第三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物业服务项目详细列表附件二:服务质量标准详细说明附件三:物业费用明细表附件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确认书附件五:第三方介入协议附件六:保密协议附件七:物业公司服务承诺声明附件八:业主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清单附件九:合同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说明附件十:争议解决方式确认书附件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协议附件十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标准附件十三:法律名词及解释一览表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1.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 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响应业主需求3. 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处理业主投诉4. 物业公司未按照保密协议保护业主的商业秘密5.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6. 业主未按照约定使用物业7. 第三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违约责任认定标准:1. 物业公司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 业主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3. 第三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示例说明:1. 若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业主损失,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2. 若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催告业主支付,业主逾期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追讨说明三:法律名词及解释:1.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2. 服务质量标准:指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环境维护等3. 物业费用:指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用等4.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5. 违约责任: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6. 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合同有关联的个体或实体7. 保密协议:指双方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的协议8. 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约定的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9. 争议解决方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友好协商、诉讼等10.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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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约行为中的21个中7个
四、业主需要提供但未提供,或提供了需要施工单位配合的索赔点?
8、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者机械设备,实际未提供。
9、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有承包人代为卸车,所发生的的费用。
10、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约定地点对方卸货,导致材料设备发生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1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经进场的材料退场,所发生的费用。
五、业主拖延承担责任的索赔点?
12、未及时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导致部分工程已经施工,后续又发生修改的。
13、未及时进行变更洽商签证单的审批、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施工单位的疑问卷进行回复,导致工程延误。
14、未按规定时间和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六、业主主观因素导致变更、复验、赶工等的索赔点?
15、工程停建或部分停建,造成人员退场,大量材料退场,工期延长,现场采保费承包增加,各类摊销设备,材料成本增加的各类损失。
16、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且检测后发现合格所发生的恢复费用;
17、业主要求赶工的增加费。
七、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索培机会
18、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19、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20、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21、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