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与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与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与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江苏省三级儿童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标准(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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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3、呼吸 内科
一般科室
重点科室
1、儿童肺功能检查。
1、婴幼儿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2、脓胸、脓气胸及胸腔积液的诊断和治疗。
2、婴幼儿肺功能检查。
3、支气管哮喘的规范化诊断和治疗。
3、先天性支气管、肺发育异常的诊断和治疗。
4、儿童少见肺部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肺含铁血黄素 4、难治性哮喘的诊断和治疗。
1、难治性腹泻病的诊断和治疗(≥20例 /年)。 2、炎症性肠病的诊断和治疗。 3、急性重症胰腺炎的诊断和治疗。 4、开展胃肠道动力疾病的特殊检查(食管、肛门直肠压 力测定)或食管 pH值动态监测。 5、消化道大出血的综合抢救,急诊内镜诊断及内镜下治 疗(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镜下治疗,其他原因出血的 内镜下止血治疗)(≥20例 /年)。 6、肝脏穿刺活检术。 7、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 8、遗传代谢性肝病基因诊断技术(≥20例 /年)。 9、胃肠起搏术(慢性便秘、功能性消化不良、胃轻瘫的治 疗)及生物反馈治疗术(慢性便秘及功能性排便障碍的 治疗)(可选)。 10、开展胶囊内镜或小肠镜检查(可选)。
1、难治性化脓性脑膜炎治疗。 2、多重耐药菌感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10例 /年)。 3、重症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5例 /年)。 4、重症手足口病的诊断和治疗(≥20例 /年)。 5、深部真菌病的诊断和治疗。
2、心脏 内科
1、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 2、各种心律失常的诊断与治疗。 3、心包穿刺术。 4、运动平板试验。 5、重症心肌炎、心肌病的诊断与治疗。 6、心源性休克的诊断与治疗。 7、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功能不全的诊断与治疗。 8、左、右心导管术以及选择性心血管造影术。 9、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和内科治疗 10、儿童高血压的诊断和治疗
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三级儿童医院是指专门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儿童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三级儿童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一定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评审。
下面将介绍三级儿童医院评审的标准。
首先,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应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评估。
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患儿的治疗效果,评审应对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医疗技术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医院具备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能够为患儿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其次,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还应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
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医疗流程的规范性、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等方面,评审应对医院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医院能够为患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还应包括医院管理水平的评估。
医院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评审应对医院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医院的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能够有效地为患儿提供医疗服务。
最后,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还应包括医院的科研和教学水平的评估。
医院的科研和教学水平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学术声誉和医疗水平,评审应对医院的科研成果、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医院在科研和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能够为患儿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应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医院管理水平、科研和教学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医院能够为患儿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评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级医疗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医院自身的努力和改进,共同为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广州儿童医院收费标准

广州儿童医院收费标准广州儿童医院是一家专业的儿科医院,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医疗服务。
为了方便患者及家长了解医院的收费标准,我们特此整理了广州儿童医院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 门诊收费标准。
1.1 普通门诊,挂号费为10元/次,专家号挂号费为20元/次。
1.2 门诊诊疗费,根据不同科室和医生的诊疗费不同,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2. 住院收费标准。
2.1 住院押金,普通病房为1000元/次,重症监护病房为3000元/次。
2.2 住院费用,根据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住院费用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3. 检查及治疗收费标准。
3.1 化验检查,根据不同项目收费,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3.2 影像检查,X光、CT、MRI等检查根据不同部位和项目收费,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3.3 手术治疗,根据手术种类和复杂程度收费,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4. 特色服务收费标准。
4.1 特需门诊,挂号费为50元/次,专家号挂号费为100元/次。
4.2 特需住院,特需病房押金为5000元/次,特需病房住院费用根据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收费,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以上为广州儿童医院的部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以医院公示为准。
在就医前,建议患者及家长提前了解医院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好经济准备。
广州儿童医院一直致力于为广大患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及家长,医院将不断优化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够得到满意的治疗和关怀。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对广州儿童医院的收费标准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医院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祝您和家人健康快乐!。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是为了满足儿童医疗保健需求而专门建立的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医院建
设标准包括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下
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医院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儿童的特点。
建筑结构要考
虑到儿童的身高和活动特点,如设置低矮的台阶和扶手,方便儿童
行走和活动;医院内部装饰要色彩明快,布局合理,让儿童在医院
中感受到舒适和温馨。
此外,医院的建筑要符合防火、防震等安全
标准,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安全。
其次,医疗设备是儿童医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医院应
当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医疗设备,如小型的医疗影像设备、儿童专
用的手术台和床铺等。
这些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儿童在
接受治疗时的安全和舒适。
再次,儿童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
院要配备儿科专业医生和护士团队,提供儿童专业的诊疗服务;同时,医院还要开设儿童心理咨询室,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
此外,
医院还应当开设儿童康复中心,提供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全面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最后,儿童医院的环境卫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医院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健康。
同时,医院还要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医院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总之,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是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建设儿童医院要从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力求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01部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医院验收数据标准
门诊部用房
诊部手术室
条件
走道净宽≥2.4米 走道净宽≥3米 开间净尺寸≥3米,使用面积≥12平米 开间净尺寸≥2.5米,使用面积≥8平米 平面尺寸≥3.6米*4.8米
-
住院部用房
单房病床数 单排床位 双排床位 平行两床净距 2床/间~3床/间 ≤3床 ≤6床 ≥0.8米
条件
-
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净距 ≥0.6米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 双排病床通道净宽 病房门净宽 ≥1.1米 ≥1.4米 ≥1.1米
建筑
新建儿童医院绿地率 ≥35%
条件
-
改建、扩建儿童医院绿地率 ≥30% 容积率 0.8~1.5之间
其他
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
-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路线规划清晰不交叉,防止交叉感染 出入口不少于2处 四层及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少于两台 病房楼高超过24米,需设污物梯
儿童医院验收详情表
主体标准
病房建筑前后间距 主楼梯宽度 踏步宽度 踏步高度 通行推床的通道 ≥12米 ≥1.65米 ≥0.28米 ≤0.16米 ≥2.4米
条件
A栋(前七层)B栋(后七层)C栋(22层)
室内净高
诊查室 病房建筑前后间距 公共走道 门诊部面积 ≥2.6米 ≥2.8米
条件
-
≥2.3米,儿童医院需要适量增加宽度 占医院总建筑面积15%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质量及标准】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
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患儿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和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是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和提升了具有儿科专业特色的内容。
本标准共7章74节,设置417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8节380条标准,用于对医院实地评审及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
第七章共6节3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进行日常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儿童医院,其余各级儿童医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坚持医院公益性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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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
氧气瓶、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抢救车、必备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人工洗片装置、、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条、被褥1条、床单2条、枕头1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面盆1个、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相应的手术器械、显微镜、恒温培养箱、分析天平、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B超、裂隙灯、直接喉镜牙科综合治疗台、雾化吸入设备、婴儿保温箱、器械柜、敷料柜、蒸馏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涡轮机、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气体分析仪、尿分析仪、电子血球计数仪、离心机、分析天平、恒温箱、X光机、移动式X光机、B超、脑电图机、裂隙灯、肺功能仪、婴儿保温箱、食道镜、支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电冰箱、、器械柜、敷料柜、洗衣机、紫外线灯、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