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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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 ) 一 传统 国际法上 的 国家责任及 其发展
传统 的 国家责 任是 指一 国违 反 自己所应 承担 的国际义
务时 , 应该承担 国家责任 。此项 国际义务 无论是基 于国际条 约, 还是 习惯 国际法 , 法律后果 都一样 , 会引起该 国的国 其 均
家 责任 。实际上 , 于跨 国环 境 污染 的 国家责 任 , 们应 做 对 我
2 O世纪 4 0年代 以前 , 环境 污染 通 常仅 限于一 国范 围之
内, 或一定 区域 内的 污染 , 而随着 各 国经 济交 往 的频繁 与 然 依赖程度 的加深 , 环境 问题 逐渐 超越 国 界 , 进而 发展 成为 国 与 国之 间以及全球性 的环境 污染 。18 9 6年 4月 , 切尔诺 贝利
公海 , 外层空 间 , 极 地 区等 , 两 也应 属 于跨 国污 染 的广 义 范
围。依上述草 案的定 义 , 一 国行 为对 国际 公域 造成损 害 , 若
则不能够依草案 主张行为 国承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 然属于 这显
国际立 法的空 白。实 际上 , 于一 国对 国际公 域所造成 的重 对
叶 菁
( 湖南师范大学 , 湖南 长沙 408 ) 10 1
[ 摘
要]
随着科技 的高速发展 以及 高新技 术 的广泛应 用 , 类对 自然环境 的利 用程 度 与领 域 不 断拓 展 。这 也使 得跨 国 人
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 害问题尤 为突 出, 并且 已引起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 关注 , 行为 国家应在这 些 事件 中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其 中确定跨 国污染事件 中的 国家责任 与国际损 害责任是其 关键 。 [ 关键词] 跨 国污染 ; 国家责任 ; 国际损 害责任 ; 国际法不加 禁止行 为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0 3 2 0 )9 0 7 3 0 8- 5 ( 0 9 0—0 2 —O -4 - - 国管辖 的区域范 围之 内 , 即将 跨 国污染 仅 限于 国家之 间的 [ 中图分 类号 ]D 9 . 969

浅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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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根底论文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

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当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当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从产生两者的根底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

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那么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那么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

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当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

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

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

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拟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

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

然而,早在20 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

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

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

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

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

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

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

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的产生和开展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际责任的突破和开展,它的产生和开展不是偶然的。

20 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开展,高科技拓展,如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活动造成的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界损害越来越多,规模及影响日益扩大,而这些活动潜在的危害性也很突出,如核电厂出现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油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海水污染,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

这些产生损害责任的行为,如果简单、粗暴地制止,或放任自由、肆意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所以,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对做出社会效益的行为国和遭遇危害的受害国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际损害中国家责任确实定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以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国家承当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国家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原那么是国家承当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的根底。

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开展,高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国家运用高精尖力量从事还没有被国际社会和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活动时,如果行为过程中对别国造成严重损害,行为主体也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对领土主权的滥用就不可防止,对受害国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新原那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重新定性。

实际上,国际损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由它引起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际赔偿责任。

所谓“国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国际损害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以下三种归责来确定相应国家的责任:1. 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本身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时,行为者主观上往往无过错,但结果实际导致其他国家利益的损害。

认定行为主体有过错责任,那么受害国利益无法得到救济,有违公平原那么,加之当今的国际损害行为多为潜在高度风险的高科技领域,造成损害的因素和途径相当广泛,受害国有时很难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行 为构成 对该 国国际 义务 的违背 。
包含 四个 要素 。 虽然 国际法 委 员会 的草案不 具有约 束力 , 是它 但
( ) 当注 意义 务 二 适
体现 了 国际法 的发展 方 向, 是某 方面 国际 习惯法存 在的证 据 。 另
尽管有 些私 人 的行为 依据 归责 原 则不 能被认 定 为 国家的行 外 , 在关 于核事 战、 国际水道 、 空间物 体 、 险废物管 理和预 防海 危 为 , 是国家如 果没有 尽到“ 当 的注意 义务” 但 适 防止 侵害行 为的 发 洋污 染等方 面 的一些 国 际双边 或多 边条约 中 , 已将 预防对环 境 、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旧要 为这 些 行为所 造成 的损 害后 果负责 。 依 此 人 身和财产 的跨 境损 害作 为一 项重 要 内容予 以规定 。 所谓 “ 适当注 意义 务规则 ” 因 为对环 境产 生有 害影 响的活 动 , 。 都 是在 国家 的控 制之 下进 行的 , 例如 , 向河流 排放 污水 需要 国家发 给排污许 可证 、 使用污染 空气 的 设备和建造 核 电站 需要经 过国家 三 、 当注 意义务 的 内容 适 ( ) 境影 响评估 义务 一 环
2 0 .0(下 ) 0 91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 当注意义务
杨 阳
摘 要 当跨境 环境损 害的 结果是 由一 国管辖 范 围内的私人行 为 引起 时 , 国家如 果没有尽 到 “ 当的注意 义务” 适 防止侵 害行
为的发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就要 为这些 行为 所造成 的损 害后 果 负责。 文 首先将 追寻 ‘ 当注 意义务” 国际法律 文件及 国际 本 ‘ 适 在 实践 中的体 现 , 最后论 述 适 当注意 义务应 当包括 环境 影响评 估 义务 、 知 义务 、 防 义务几 项 内容。 告 预

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民事责任

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民事责任

给他 国的领土和国民造成损害 。 跨界 损害责任不仅仅着 1 9 年 国 际 法委 员会 ( C 8 9 I )通过 了 国际 法 不 加 禁 止行 为造 滥用权力 L 成 损害后果 的国际责任 ( 预防有害活动的跨界 损害 )条文草 案》 眼于赔偿 .它更强调行 为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 。虽然这 ,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 后果 的国家责任产生后 ,对传统 国 些义务得到普遍 赞同 .但是 .对违反这些程序性义务是否直 接产
对于这些跨界环境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可以将其 归于 国际 作 和国际法学者一提到国际法所不禁止 的行为时就将其等同于合
这种观念 的产生大概基于两种原因 一是法学观点长期把 法不加禁止行 为造成 的损害 中 即在这些 国家的行为中 .不存在 法行为 故意或过失。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 或国际法不加禁止 行为简单地 划分 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 为. 而忽略了法律 既不禁止也 二是深受 ” 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 ” 的观 念的 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 果所 引起的国家赔偿 责任 作为对 国家责 不 提倡的行 为的存在 ; 而 这样必然就 任制度的补充和发展 . 责任的产生只取决于域外损害事实 的发 影 响 社会行 为复杂 多样 法律 规定相对 狭窄得 多 . 其 在法律肯定行为和否定行为之外存在着一种法律既不提倡和鼓励 . 生 :只要行为造成 损害 .行为国就 负有赔偿责任 i相反 .若行 为 即法律未规定行为。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 虽违背 了义务 .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受害 国就没有求偿权 。在 也未禁止和反对 的行 为.

国不能毫无顾忌地从事危险活动。起源国在磋商的牵制下 , ;
起源国 以外的一 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 有必要更加 审慎地行事 ,特别是根据 ” 利益均衡”原则予 以妥善

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国家管辖区域发生影响的任何故 意或者非故意 的污染 。 92年 国际法协会在蒙特利尔通过 ” 8 1
的 《 适用于跨 国界 污染 的 国际法规则》 规定 : “ 国界污染 是指 污染 的全部 或局 部 的物 质来 源 跨
系在一国领土 内,而对另一 国的领土产生有害 的后 果 。 这些定 义构成 了跨 界环 境损 害 的 “ ” 经 典”定义 ,覆盖了这一概念所应具备的最核心
境区域。譬如 国 ,但拥有专属资源开发的权利 ,也拥有 在这一 区域 防止污染的权利。另外 ,还应 当考 虑到公海或两极地 区等无 国家行使主权 的区域。 鉴 于此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于 19 96年 以一 读 通 过
《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将 “ 跨界损 害”定义为: “ 在起源 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 国管辖或控制下 的其他 区域所引起的损害 ,不论有关 国家是否
损失发生 之后 ,谁来 承担责 任 ,赔 偿受 害者 , 也 成 了备 受关 注 的话 题 。在这 一背 景下 , “ 国家 责任”的理论被 提出,并逐渐丰富和发展。本 文所要 论述 的,便 是 跨 界环 境损 害 中 的 国家
责任。

的内涵 ,之后学者们 提及越境污染 ,仍是 以国 家边界之 间 的越 境污染 为主 。 随着 工业 的发 展 和环 境 问题 的 加剧 ,国 际
实施越界污染的参 与和非歧视平等权利制度的 理事会建议》 对越界污染 的定义为: “ , 越界污 染意为:其物理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位 于 个国家 的国家管辖 区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

题。随着全球一体化进 程加快,环 境问题突破 了国界,跨境污染问题 日益凸显。跨流域污染 , 跨界核污染 ,海上石油泄露 ,大面积酸雨等 问 题频发。例如 2 1 年发生 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泄 01 露事故 ,引起 了相邻各 国乃至全世 界 的关 注。

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探讨

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探讨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探讨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视角,跨国,侵权,探讨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环境侵权问题探讨本文简介:摘要:环境侵权由于其跨界错综复杂特性给相关法律观念和制度带来了深刻变化,本文从国际私法层次出发,通过剖析跨界环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解决、判决的承认与制订,为法律跨国环境侵权立法统一实体规范指定寻求理论依据与支撑。

关键词:跨界环境侵权;司法管辖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跨界环境侵权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问题探讨本文内容:摘要:环境侵权由于其跨界复杂特性给相关法律观念和制度造就了深刻变化, 本文从国际私法角度进发, 通过剖析跨界环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司法机关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解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为跨国环境侵权立法统一实体规范指定寻求理论依据与支撑。

关键词:跨界环境侵权; 司法管辖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跨界在侵权即在一国境内环境侵权行为环境其他国家境内造成了人身、私有财产和环境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情形, 具有事件影响范围广、受害者人数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同地等特点, 目前跨界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主要依赖各国国内法。

在国际私法视角下, 跨国环境侵权会引起国际民事诉讼, 跨国因素又使跨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变得复杂, 跨界环境侵权的国际涉及到以下问题:一、跨国环境侵权的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地国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构受理、审判具有国际或涉外因素民事案件的权限, 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特有问题。

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推算出关系到准据法确定和案件审判结果,对跨界环境侵权国际民事诉讼意义涵义重大。

世界各国对跨界环境侵权一般采用环境属地准则确定管辖权, 但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不同实践对侵权行为地有着不同理解, 在跨界环境侵权科技领域, 经常可见一行为兼跨数国或数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难以辨别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根本无法相符合的发生地方;同时跨界环境侵权司法管辖权中关于不方便法院除外指导思想的适用会否定原告寻求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导致被告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不不正当拖延和法院法制裁量权的滥用。

环境保护论文(优秀3篇)

环境保护论文(优秀3篇)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

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

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

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1.1地质环境条件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

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

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

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

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

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14年,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2.1环境污染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发表时间:2018-08-20T15:06:20.343Z 来源:《品读》1月下作者:张姗[导读] 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关键词:国际环境,国际法律责任,全球治理1、前言当代世界,人类面临诸多重大挑战,但只有两项挑战可以真正摧毁人类:一是核战争,二是全球环境问题。

全球环境问题的兴起,凸现了全球治理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多年发展,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自相矛盾的现象: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关于环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立法也越来越多,但全球环境却持续恶化。

2、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两类。

而国内法对法律责任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一般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方面,法律责任是指它自身包含的具体的实质性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仅强调了事后的制裁和补偿,而国内法上的法律责任则包括了义务和事后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两个方面。

国内法上法律责任的定义,对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有重要借鉴作用。

3、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对全球环境治理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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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防止环境恶化和环境问题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制约,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和归责原则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和求偿途径,说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解决跨界环境争端的有效解决办法。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归责原则国际实践求偿途径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广度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显,基于跨境环境损害的破坏性后果和发生的密集性,笔者认为,研究跨境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定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界定有人认为,国际法虽然没有规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归咎原则,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相继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宣言》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等,都严格规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和标准。

并认为,对于国家构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这体现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按照国际法严格的规定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

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指国家为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他国环境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跨国界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之外,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造成的跨界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原则也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将其纳入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原则当中。

严格责任首先起源于国内民事交往的过程中,而后应用到国际法领域的。

严格责任是指在没有考虑一国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然担负的责任大量国际实践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表明,跨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的。

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国际上关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为此后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开创可借鉴的典范。

此外,发生于20XX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政府对俄罗斯诚挚的道歉以及积极的救援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责任。

1.特雷尔冶炼厂案特雷尔是北美最大、位于英属加拿大哥伦比亚的一家私人冶炼厂。

由于该厂提炼的矿物质中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中生成二氧化硫,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国加拿大边界,在华盛顿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多年来,美国华盛顿的私人层次向加拿大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委员会解决。

最终裁定:任何国家无权如此使用其领土,以致其污染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或其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严重且其损害被确凿的证据所证实。

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和国际法指出,加拿大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应对这个冶炼厂的活动负责,加拿大也有义务制止造成的损害。

2.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XX年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致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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