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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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 但在跨国环境侵权诉讼中,不以便法院原则成为 了许多跨国企业逃避责任旳途径。
•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
•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 邦旳博帕尔市旳美国联合碳化 物属下旳联合碳化物(印度) 有限企业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 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起 了严重旳后果。大劫难造成了 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 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 废旳人间惨剧。博帕尔化工厂 是一家生产农药杀虫剂旳企业, 归联合碳化印度有限企业全部 和经营,但美国联合碳化企业 对其享有50.9%旳股份。
• (3)怎样拟定损害发生地。
• 案例:欧洲法院 Dumez France SA v. Hessische, Case C-220/88[1990],ECR1-80案
• 欧洲法院:损害发生地应被了解为仅指造成损害 和造成侵权、准侵权责任旳事件,对该事件旳直 接受害人直接造成伤害后果旳地方。
3、有关旳刑事诉讼审理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4款; 4、分支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5款; 5、共同被告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6条第1款; 6、不动产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16条第1款; 7、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第1款。
• 2、跨国环境侵权:

因为国际间资本、商品、人口旳频繁流动,以及目前
工业技术旳飞速发展。各国家地域之间环境旳相互依存性
越来越明显。在一国境内发生旳环境污染,很可能对其他
国家或地域境内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国际上也相
继出台了若干公约对此问题进行要求。
• 1979年旳《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旳日内瓦公约》第1条(b)款指出: “远距离大气污染是指这么旳空气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者部分处 于一国管辖区域内,污染产生旳损害后果在另一国管辖区域内……”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 ) 一 传统 国际法上 的 国家责任及 其发展
传统 的 国家责 任是 指一 国违 反 自己所应 承担 的国际义
务时 , 应该承担 国家责任 。此项 国际义务 无论是基 于国际条 约, 还是 习惯 国际法 , 法律后果 都一样 , 会引起该 国的国 其 均
家 责任 。实际上 , 于跨 国环 境 污染 的 国家责 任 , 们应 做 对 我
2 O世纪 4 0年代 以前 , 环境 污染 通 常仅 限于一 国范 围之
内, 或一定 区域 内的 污染 , 而随着 各 国经 济交 往 的频繁 与 然 依赖程度 的加深 , 环境 问题 逐渐 超越 国 界 , 进而 发展 成为 国 与 国之 间以及全球性 的环境 污染 。18 9 6年 4月 , 切尔诺 贝利
公海 , 外层空 间 , 极 地 区等 , 两 也应 属 于跨 国污 染 的广 义 范
围。依上述草 案的定 义 , 一 国行 为对 国际 公域 造成损 害 , 若
则不能够依草案 主张行为 国承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 然属于 这显
国际立 法的空 白。实 际上 , 于一 国对 国际公 域所造成 的重 对
叶 菁
( 湖南师范大学 , 湖南 长沙 408 ) 10 1
[ 摘
要]
随着科技 的高速发展 以及 高新技 术 的广泛应 用 , 类对 自然环境 的利 用程 度 与领 域 不 断拓 展 。这 也使 得跨 国 人
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 害问题尤 为突 出, 并且 已引起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 关注 , 行为 国家应在这 些 事件 中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其 中确定跨 国污染事件 中的 国家责任 与国际损 害责任是其 关键 。 [ 关键词] 跨 国污染 ; 国家责任 ; 国际损 害责任 ; 国际法不加 禁止行 为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0 3 2 0 )9 0 7 3 0 8- 5 ( 0 9 0—0 2 —O -4 - - 国管辖 的区域范 围之 内 , 即将 跨 国污染 仅 限于 国家之 间的 [ 中图分 类号 ]D 9 . 969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

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

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

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

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

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

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

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的产生和开展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际责任的突破和开展,它的产生和开展不是偶然的。

20 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开展,高科技拓展,如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活动造成的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界损害越来越多,规模及影响日益扩大,而这些活动潜在的危害性也很突出,如核电厂出现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油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海水污染,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

这些产生损害责任的行为,如果简单、粗暴地制止,或放任自由、肆意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所以,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对做出社会效益的行为国和遭遇危害的受害国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际损害中国家责任确实定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以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国家承当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国家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原那么是国家承当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的根底。

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开展,高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国家运用高精尖力量从事还没有被国际社会和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活动时,如果行为过程中对别国造成严重损害,行为主体也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对领土主权的滥用就不可防止,对受害国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新原那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重新定性。

实际上,国际损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由它引起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际赔偿责任。

所谓“国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国际损害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以下三种归责来确定相应国家的责任:1. 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本身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时,行为者主观上往往无过错,但结果实际导致其他国家利益的损害。

认定行为主体有过错责任,那么受害国利益无法得到救济,有违公平原那么,加之当今的国际损害行为多为潜在高度风险的高科技领域,造成损害的因素和途径相当广泛,受害国有时很难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摘要】环境污染可能是地区性问题,也可能是全球性问题,通常具有跨界型的特点。

保护环境、防止跨界环境损害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学者们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跨界污染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及其对国家责任的影响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污染促成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诞生,这一责任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但目前,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国在跨界污染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上依旧争论不休。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民事损害赔偿成为跨界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

一、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冲击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一个行为,若其违背一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该行为可以归因于该国而被视为国家行为,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种传统的国家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它源于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中的“无过失则无责任”,主张国家只有在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从事宇宙的探索开发,核能的和平利用等不被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国际社会所鼓励的活动。

这些活动存在着高度危险性,可能会对他国国民,财产以及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如果对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采用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污染源国便有机会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逃避责任。

并且由于这些危险行为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要证明污染源国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应运而生。

国际损害赔偿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一国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该国的赔偿责任。

二、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由于跨界污染常常表现为一国境内的私法主体(个人或企业)从事危险活动而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因此,对于国家是否应当为这种私人危险行为担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行 为构成 对该 国国际 义务 的违背 。
包含 四个 要素 。 虽然 国际法 委 员会 的草案不 具有约 束力 , 是它 但
( ) 当注 意义 务 二 适
体现 了 国际法 的发展 方 向, 是某 方面 国际 习惯法存 在的证 据 。 另
尽管有 些私 人 的行为 依据 归责 原 则不 能被认 定 为 国家的行 外 , 在关 于核事 战、 国际水道 、 空间物 体 、 险废物管 理和预 防海 危 为 , 是国家如 果没有 尽到“ 当 的注意 义务” 但 适 防止 侵害行 为的 发 洋污 染等方 面 的一些 国 际双边 或多 边条约 中 , 已将 预防对环 境 、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旧要 为这 些 行为所 造成 的损 害后 果负责 。 依 此 人 身和财产 的跨 境损 害作 为一 项重 要 内容予 以规定 。 所谓 “ 适当注 意义 务规则 ” 因 为对环 境产 生有 害影 响的活 动 , 。 都 是在 国家 的控 制之 下进 行的 , 例如 , 向河流 排放 污水 需要 国家发 给排污许 可证 、 使用污染 空气 的 设备和建造 核 电站 需要经 过国家 三 、 当注 意义务 的 内容 适 ( ) 境影 响评估 义务 一 环
2 0 .0(下 ) 0 91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 当注意义务
杨 阳
摘 要 当跨境 环境损 害的 结果是 由一 国管辖 范 围内的私人行 为 引起 时 , 国家如 果没有尽 到 “ 当的注意 义务” 适 防止侵 害行
为的发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就要 为这些 行为 所造成 的损 害后 果 负责。 文 首先将 追寻 ‘ 当注 意义务” 国际法律 文件及 国际 本 ‘ 适 在 实践 中的体 现 , 最后论 述 适 当注意 义务应 当包括 环境 影响评 估 义务 、 知 义务 、 防 义务几 项 内容。 告 预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 ) 一 国家是否应 当作 为跨国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 根据主权 豁免理论 , 国家 的行为 和其财 产不 受他 国管
辖 。这 一 从 罗 马法 中 引 申 出来 的 国 际 法 理 论 已经 得 到 了 国
际法学界和实务界 的普遍 认 同, 并作 为现代 国际 关系 的重 要准则在 国际政治实践 中得到尊重 。然而 , 随着 国与 国之 间各种联系 的 日益增 强 , 种人 为或者偶 然 的侵 权事 件相 各 继发生 , 要求 国家对 自身不 当行 为承担相 应 责任 的呼 声在 理 论和现实 国际法实践 中都得 到了不 同程度 的 回应 。作 为 主权豁 免理论的重要 补充 , 国家责 任的承 担不 仅不 会破 坏 主权 的平 等性和独立性 , 相反 因为 惩治 了各 种侵 犯别 国利 益 的行 为 , 权 进 而 会 得 到 更 大 程 度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 但 对 主 于更高层次 国家责任制度 的建 立 , 由于 多数 国家 的反对 则 而迟迟无法成 型。主权理 论对 国家责任有效实现 的限制在
国 际环 境 保 护 中 得 到 了很 深 刻 的 体 现 。
( ) 国环 境损害的定义 一 跨
跨 国环 境损害的 国家 责任 简单 的说 , 即是 国家对 于 自 身及其管辖 和控 制之下的私人或者实体所从事 的违反 国际
法义务或 国际法不加 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 国污染损 害 而应 当承担 的责 任。想要充 分 的理解该 定义 , 先需要 明 首 确什么是跨 国环 境损 害。经 济合作 与发展 组织 在 17 9 7年 通过的《 于实施 越境污染 的参 与和非歧 视平等权 利制度 关 的理事会建议》 对跨 国环境损害 ( 可翻译为 “ 亦 越界 污染 ” ) 定义为 : 物理来 源全部 或者部 分位 于一个 国家 的管 辖 区 其 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管辖 区域 发生影 响 的任 何故意 或者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

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

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

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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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
摘要]为了防止环境恶化和环境问题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制约,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和归责原则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和求偿途径,说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解决跨界环境争端的有效解决办法。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归责原则国际实践求偿途径
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广度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显,基于跨境环境损害的破坏性后果和发生的密集性,笔者认为,研究跨境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定义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界定有人认为,国际法虽然没有规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归咎原则,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相继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宣言》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等,都严格规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和标准。

并认为,对于国家构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这体现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按照国际法严格的规定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

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指国家为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他国环境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跨国界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之外,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造成的跨界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原则也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将其纳入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原则当中。

严格责任首先起源于国内民事交往的过程中,而后应用到国际法领域的。

严格责任是指在没有考虑一国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然担负的责任大量国际实践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表明,跨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的。

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
国际上关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为此后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开创可借鉴的典范。

此外,发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政府对俄罗斯诚挚的道歉以及积极的救援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责任。

1.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是北美最大、位于英属加拿大哥伦比亚的一家私人冶炼厂。

由于该厂提炼的矿物质中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中生成二氧化硫,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国加拿大边界,在华盛顿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多年来,美国华盛顿的私人层次向加拿大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委员会解决。

最终裁定:任何国家无权如此使用其领土,以致其污染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或其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严重且其损害被确凿的证据所证实。

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和国际法指出,加拿大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应对这个冶炼厂的活动负责,加拿大也有义务制止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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