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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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现状和建设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时,依法让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其核心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行为人应当为其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个环境责任制度,是一种公民行为人的环境法责任制度,其主要责任主体是污染者或者严重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赔偿,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我国各地区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

我国各级法院也对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

在中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责任,甚至有企业故意污染环境,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2.赔偿责任难以追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难以追溯。

尤其是那些已经关停或破产的企业,更难以追究其责任。

3.赔偿金额偏低在一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赔偿金额过低,难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作出选择时,更倾向于前者。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1.明确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标准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

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污染企业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确保损害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

2.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溯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加强监管,保留证据和调查取证等方式,追究环境污染企业的责任。

3.加大赔偿力度加大赔偿力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

政府应该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和加大赔偿力度等方式,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从而起到惩戒作用。

同时,应该建立环境风险保险制度,使得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之,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等措施,才能真正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有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管手段。

在具体工作开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工作。

一些企业和个人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损害赔偿的态度不积极,甚至逃避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无法准确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导致赔偿工作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应采取以下对策思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流程和标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加大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测、评估和修复机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赔偿工作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大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目前在我国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现代社会是大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以及社会消费、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的时代。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伴随着一些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损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态环境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恢复生态环境,必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的深入发展,以防止一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国特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正式成文,纳入国家立法大篇幅,以确保环境保护。

二、内容解读1、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国家的行政处罚权,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2、主要内容(1)依法行使赔偿权利。

对因损害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群众伤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依法行使赔偿权利,偿付相应的赔偿金。

(2)偿付赔偿费用。

被损害者应得到赔偿,同时政府和企业还需要负担赔偿费用,尤其是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还可能需要赔偿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

(3)责任追究。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和情况,依据相关的责任范围进行责任定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施损害预防、治理和修复措施等。

三、结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是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开展赔偿管理的具体规定,它不仅对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着明确的责任,而且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了经济补偿、法律责任追究和环境恢复等内容,更是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今后,我国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让中国拥有一个更加健康、更加美丽的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制度。

这两种制度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个人或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具体的案件,针对个体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个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和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种制度督促个人和单位严格控制污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经授权的公民、组织代表大众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法庭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更加宏观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对于环境问题的滞后反应,但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

它督促环保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缘起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但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直拖延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导致环境问题愈加严峻,反映出各方力量不能协同、协作和监管。

同时,环保部门法律人员并不足够多,再加上行政处罚手段单一,生态环境的整治难以得到长期的稳定。

于是,公益诉讼的作用便逐渐被认可,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它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跨越单个案件所能解决的局限性,进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有力工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公正、合理、有序的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公共利益、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有效的判断;调节公益性和个人性之间的矛盾;维护人民的生态权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呼应,维护了全社会共同利益,减少了环境非法损害的发生、发展和传播,共建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律生命周期,避免了对政府的过大依赖,还强化了监管责任的执行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这一话题的引入和背景说明。

下面是概述部分的一个例子:概述: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然而,由于一些人类活动的不合理、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等原因,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并对破坏者进行惩罚,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损害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责任的体现,更是一种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

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量化损害评估、制定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式,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修复。

本文将重点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决定了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接下来,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背景入手,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重要性。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些建议。

同时,本文也将总结全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价和展望。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引言,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本部分中,我们将简要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背景和定义,并说明本文的结构与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背景。

本小节将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含义,并探讨其在法律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将重点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重要性。

我们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的种类以及被赔偿的对象等。

第三部分,结论,包括总结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内
容之一。

然而,该制度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我将对其进行分析和对策提出。

一、存在的问题
1. 赔偿金额不高: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许多企业甚至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其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
损失。

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程序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调查、评估、协商、起诉等,耗费时间较长。

3. 责任界定不清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责任界定不清晰,
有些企业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却声称没有损害其生态环境,从而逃避赔偿责任。

4. 赔偿资金监管不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监管不力,有些企业在获得赔偿后,资金使用不透明,甚至用于了其他非环保用途。

二、对策提出
1. 提高赔偿金额: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额。

2. 简化赔偿程序:应该简化赔偿程序,缩短赔偿时间,加快赔偿
进度,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3. 加强责任界定: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明确企业赔偿责任,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

4. 加强赔偿资金监管: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防止资金被滥用。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生态环境健康的重要举措。

在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赔偿金额,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责任界定和资金监管等方面入手,从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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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 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 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 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制定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F简称《方案》),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生态

环境资源和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方案》的出台背景与基础 是现行环境损害赔偿“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环 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由民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基本法 与单行法等法律构成,总体来看,主要侧重规制环境污染导 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除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海洋 生态环境损害有赔偿规定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对生态环境损 害的救济规定不完善。环境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及由生态衍 生的精神属性,其中生态和精神属性是环境资源满足人类享 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和审美情趣的基础,环境资源遭到污染 或破坏,其使用价值与生态价值应该予以赔偿,环境公益保 护与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的问题急需得到解决。

二是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我国宪法赋 予了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国家(或集体)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

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求偿权的依据。但是,归属国家 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仅限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部分环境资源,难以涵盖所有的生态环境 类型。同时,所有权理论重在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难 以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保护。而且,民法上的“物”是 可支配、排他、有体之物,生态环境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 决定了其难以真正被民法之“物”涵盖。

三是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为应对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力,严重制约经济、社会与环境可 持续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提出

了要求。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确定了损害担责原则,并明确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 供了依据。但此法仍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 承担侵权责任,并未将生态环境损害包含在内。虽然最高人 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侵权纠纷 的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认可,但司法解释 主要通过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调整个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问题,并非国家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的系统规定。

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方案》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试点原则、损害赔偿范

式,以及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 《方案》是国家层 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 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并且具有诸多亮点与特色。具体来说:

第一,规定了赔偿范围,体现生态环境利益损失。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的基点。《方案》仅适用于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 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直接适用民事法律,不在

方案》适用范围之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 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 的损失以及生态环

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4 个主要方面。调查 评估费用和有关公共服务费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不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其补救主要是通过采取生态 环境损害清理与修复措施将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 因此,生态环境的恢复是损害补救的核心目的,赔偿只是保 障恢复的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主要取决于相应的 清理与修复措施的费用。

,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明确免责情形。 方案》限于追究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单位和个人,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因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 境损害的,不适用本《方案》 。此外,《方案》主要适用于有 明确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对于历史遗留做硬性要求。因此,《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的主要责任主体。

除一般责任主体外,《方案》规定了试点地方可以根据 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这是因为,在实际 的案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管理人和实际占有人、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股东、明知环境违法仍向责 任者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都有可能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结

果有“责任”的主体。但是,如果不加考量地适用于生态环境

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有失公平的后果。因此,试点地 方可以探索这些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等,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第三,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授予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损害索赔权。 针对目前生态环境损害主要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进行救济,政府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权责缺失的现状, 《方案》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保护公共环 境利益的职责,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通过与责任者进行磋 商,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并在磋商不成的情况

F及时提起诉讼。在具体实践中,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启 动磋商或诉讼等赔偿的具体工作。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生态环境为全民所有,政府 代表全民对其进行管理与保护。因此,当生态环境受到侵害 时,政府有义务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不受损害进行索赔。从 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角度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履责意识。

第四,规定了赔偿的磋商程序,创设救济损害的新途径。

损害赔偿中 ,可能导致单纯管理行为或投资行为也被追究生 赔偿权利人不再是命令式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而是作为生态

《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创设了“磋商”这 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根据《方案》 ,赔偿权利人 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确 定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且达到需要赔偿的程度,同时,确 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具有明确赔偿义务人的情况

启动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程序。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调 查评估内容以及修复启动时间期限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 方式优先采用修复方式,在修复不能的情况下适用金钱赔偿 责任。磋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邀请专家和 公众参与。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计前置的磋商 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 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磋商虽有政府参与,但并非行 政法律关系而是民事性质的关系,因为在磋商的法律关系中,中立,《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能力提出了要求,

环境的代表者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的确定。这种方式 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欧美发达国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问题普遍采用的做法。

第五,规定了赔偿诉讼程序,拓展已有的损害救济途径。 《方案》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况下提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的有益补充。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设计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诉讼特点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及分期执行等制 度。

赔偿权利人进行磋商和诉讼中应当注意与其日常行政 管理的关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方式。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与行政 处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行不悖。

第六,规定了试点工作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顺利推进。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和公众参与等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措施。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需要以环境损害评估作为 技术支撑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制定等事 实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障评估活动的科学合理、客观 并对评估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为有效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中损害调查、评估、 修复方案制定,行政磋商合意过程,以及修复措施与赔偿金 执行等工作的开展,《方案》强化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 要求。

加快实施《方案》的若干建议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 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及其程度、 认定因果关系和可归责的责任主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方案、量化生态环境损失的技术依据,评估报告是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证据。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与工作程序已在逐步完 善之中,但“多因一果”和“多果一因”的生态损害情况下如何确 认各因果关系链条等关键技术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同时,针 对同一评估对象而由多个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同损害评估技 术方法如何做出纲领性统筹、如何在个案中选择适用需要进

步明确。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分领域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 害评估技术体系。

第二,细化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磋商和诉讼工作程序。 建议从两个方面细化磋商与诉讼工作程序。首先,需要 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环保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建议试点地方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讼在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的特点,研究符合实 际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一般 程序之间的衔接规则。其次,细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的具体 工作程序,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管辖范围与案件受理、损害调 查、评估的委托、责任人的认定、修复方案的制定、磋商协 议的通知、磋商的形式与内容、磋商决定及其效力等内容。

第三,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建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 执行等赔偿过程中,强化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两大主体方面明确信息公开的内 容、对象、程序与方式,对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 取强制信息公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中公 众范围的选择与确定标准,明确公众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的时间点,优化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参与形式,强化 公众意见反馈处理。

第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此方案尚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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