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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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③应该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共建美丽中国。

《方案》确定2020-2020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20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

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

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

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八项试点内容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调研服务队的队员们沿河渠出发,对民生渠旁的环宇饭庄、航运锅炉有限公司、宏远精修公司、天丰精细化工厂等数十家工厂的排污口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了PH值并记录下数据,调查研究其排污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地区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导致生态功能退化,自然灾害频发。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国政府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促进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生态补偿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利益。

2.效益原则:以提高生态效益为核心,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可持续原则: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稳定运行,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三、生态补偿对象1.生态补偿重点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

2.生态补偿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生态补偿受体:包括受损生态环境、受损居民和企业。

四、生态补偿方式1.财政转移支付: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生态补偿重点区域给予资金支持。

2.生态补偿基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3.生态补偿协议: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责任。

4.生态补偿券:发行生态补偿券,用于兑换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五、生态补偿标准1.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依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功能恢复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2.生态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六、生态补偿实施步骤1.申报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生态补偿管理部门申报生态补偿项目。

2.审核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3.实施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生态补偿协议,开展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4.监督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

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责任倒逼和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确保环境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溯源和估计技术的精确度。

确保环境损害的界定准确可靠。

3.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共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引导广大市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和行动。

4.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由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5. 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评估和溯源,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客观依据。

3.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捐赠,增加基金的规模。

4.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意识。

四、改革效果评估: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预防和纠正环境损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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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试点地方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试点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
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试点地方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试点地方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向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地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

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四)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试点地方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鼓励公众参与。

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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