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的推进,各地区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进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建立健全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3.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重点工作1. 法律政策制定与完善- 制定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完善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设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机制,提高赔偿效率。
2. 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受理、调查与处理;- 加强区县环保部门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3. 赔偿机制改革- 推行“责任主体追溯”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强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使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大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罚力度;-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方法,确保受损环境的修复与恢复。
4. 环境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与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参与环境保护宣传与报道,增加社会影响力。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 设立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并进行组织机构建设;3. 对区县环保部门进行培训和人员补充,提高监管执法水平;4.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5.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宣传;6. 进行试点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并及时修正和完善措施。
五、预期成效1. 建立健全的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有效的损害防控机制;2.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管力度,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3. 提高赔偿效率,保证受损环境的修复与恢复;4. 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度(送审稿)编制说明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及政策依据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5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四项配套制度”。
“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2018年11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四项配套制度”的编制工作。
2018年11月中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四项配套制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意见进行了修改。
按照推进改革“不抢跑,不拖沓”的原则,在湖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相继印发配套制度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并吸收2019年3月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的最新成果,对“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河南: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前,河南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详情如下: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7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方案》,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加快建设美丽河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大意义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六大配套改革方案之一,是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的重大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加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加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配套制度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机制、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等具体改革内容,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辖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在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事宜作出规定。
省司法厅要切实加快生态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年底前要建立我省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省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意见。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省方案》的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
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问: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什么还要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是什么关系?答: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
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责任倒逼和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确保环境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溯源和估计技术的精确度。
确保环境损害的界定准确可靠。
3.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共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引导广大市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和行动。
4.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由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5. 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评估和溯源,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客观依据。
3.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捐赠,增加基金的规模。
4.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意识。
四、改革效果评估: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预防和纠正环境损害事件。
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严肃又重要的话题——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别看这名字长得跟绕口令似的,其实它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下面我就用我的意识流给大家详细捋一捋。
一、背景与意义都知道环保很重要,但有时候环境损害了,赔偿就成了难题。
咱们关市在这方面也遇到了瓶颈,所以这次改革就是为了突破这个瓶颈,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保护咱们的绿水青山。
二、总体目标简单来说,就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损害赔偿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激励大家保护生态环境。
三、具体措施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要明确哪些行为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比如污染、破坏、非法占用等。
只有明确了范围,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赔偿。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这个标准得科学、合理,不能让赔偿变成一场数字游戏。
我们可以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关市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赔偿标准。
3.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要让破坏者付出代价,关键是强化赔偿责任。
这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要严厉,让破坏者不敢越雷池一步;行政责任要严格,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民事责任要明确,让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程序是关键,没有程序,赔偿就无从谈起。
我们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包括损害鉴定、赔偿协商、赔偿诉讼等环节,确保赔偿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5.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宣传光有制度不行,还得让大家知道。
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要对关市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损害程度、范围和原因,为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步骤。
3.试点推行在部分区域进行试点,检验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4—(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关于索赔的启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
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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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
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
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
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
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
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的主体,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
二是公开的方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
三是公开的内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应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脚点和目的所在。
此办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工作程序,规定了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开展的修复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开展的替代修复的工作程序。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的评估,本办法规定先由赔偿义务人初评估,再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进行评估。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监督,本办法规定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审核同意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