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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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本节导引】《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层面的新鲜探索,作为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建立了实施性强的启动程序,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落实到位的承担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救济机制,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初步达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机制的目标,进一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的精神,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事件回放】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事故发现后,约3点15分关闭输油,斋堂岛街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

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

处置过程中,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山东省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3年11月25日上午,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青岛召开。

会议认为,这次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

2020年普法考试部分答案

2020年普法考试部分答案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单选题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科级【答案】A2.()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A单选题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税务机关C县级以上金融机构D县级以上财政机关【答案】A3.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 )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A单选题A刑事B民事C法院D行政【答案】A4.《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D单选题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 )的学校。

C单选题A共产主义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D资本主义【答案】C6.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

C单选题A一日B三日C七日D十五日【答案】C7.每年几月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C单选题A一月B三月C六月D十二月【答案】C8.《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

A单选题A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B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C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D污染影响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答案】A9.《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所指的区域是()。

A单选题A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B边导线向内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C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梯形区域D边导线向内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梯形区域【答案】A10.《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哪些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①中止供电②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③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④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D单选题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D11.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四)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能力,全面推动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环保生产。加强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强化农村农业污染源的管控和净化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一)环境执法的难点:一是取证难,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的获取、第三方认证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定责难,《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但都存在一个概念性东西,没有具体的生态状态表述。难以作出状态对比,前后状态界定不容易,容易造成问责没有具体依据而变成空论。
三、获取社会认同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又要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强化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部门的执法效率。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二)执法的责任点:对于我县而言,在服务经济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影响。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影响。我县只有一个在建成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大部分养殖场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排,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邯郸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辖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有关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例会制度。

(二)县(市、区)政府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政策。

(三)各级党委、政府应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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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
(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
(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地表水质量降级,重点监测河流水质明显变差;
(二)大气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年、日均值超标严重,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三)人为因素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且水质持续恶化;
(五)人为因素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生态严重恶化;
(六)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湿地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加快。

第七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
(一)作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和撤销自然保护区等决策的;
(二)作出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的;
(三)作出不当决策,致使本地区森林、野生动植物严重破坏的。

第八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作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决策,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
(二)作出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性质改变、功能降低的;
(三)作出突破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决策,致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未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的;
(四)作出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决策的;
(五)作出与城乡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策的;
(六)作出的决策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工业和农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的;
(七)作出突破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违反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决策的;
(八)作出突破划定的林地和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四条生态红线的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违法利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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