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职能·机制
关于构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制度意见

关于构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制度意见一、执法与监督的定义与职责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的行政行为。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使职权。
二、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行政机关通报监督情况。
通过信息共享与通报,提高衔接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同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监督与协作的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的责任;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衔接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确保衔接制度的落实。
五、衔接制度的监督与考核为了保障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衔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使职权。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衔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六、培训与宣传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应当加强培训与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七、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
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构建

2016・9(上)◆法制园地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构建胡瑛杨文杰摘要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是新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一项改革措施,目的是通过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
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构建,本文试图从原则、范围、程序等方面着手对该制度进行探索,使监督更加有力和有效。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原则作者简介:胡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杨文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01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
该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学界对该制度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手段等仍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存在不同做法,为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概述(一)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行政违法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不依法行使职权,也包括行政主体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权。
结合学理及实践,本文将行政违法行为界定为,行政主体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根据该定义,该类行政违法行为须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如果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其次,行政行为范围须限定在行政主体履职过程当中,如果任意扩大解释为行政主体非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则会与现有行政法律规范相矛盾。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个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因为监察法适用范围限制在公职人员领域内,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置历来是一项棘手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责。
二、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需要改善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次要改进检察机构的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是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标准和方法,依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其次,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
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是提高监督效能和监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网上公开报告制度,将行政违法行为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总而言之,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有利于促进政治清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一、概述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有着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职责和权力。
本文将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建议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二、检察监督权1. 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正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2. 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具有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和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在执行上述职责时,也可以发现并调查涉嫌犯罪或者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线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1. 行政复议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有误时,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政府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会重新审查该决定或处罚是否合法、合规。
2. 行政诉讼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违法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判断该决定或处罚是否违法,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3.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1. 发现问题线索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线索。
例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
2. 调查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后,检察机关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3. 制定处理建议调查核实结束后,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可能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4. 监督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制定处理建议后,还需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建议展开深入探讨,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意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公正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问责监督。
其中,日常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治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是指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对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活动进行监督;问责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追究。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
立案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接到的举报或发现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调取和勘验。
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问题与挑战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引起重视。
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积极主动发现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滥用职权和干预行政机关正常运行。
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知识点
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知识点一、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作用包括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监察权限和职责,规定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权行使活动进行监督,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等。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失职渎职、腐败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主要包括接受监察申诉、发现问题线索、立案查处、组织检察行动、监督检察结果执行等环节。
行政检察监督可以通过监察调查、巡视检查、业务检察、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行政检察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检察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保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检察机关的监察行为合法、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检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日常监督。
六、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需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行政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意义和效果。
这些案例既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被纠正的案例,也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内部监督制约1.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制约。
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下级检察院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2.检察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负责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监督,同时受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外部监督制约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检查和评议等监督措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工作报告等活动,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三、法律监督制约1.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裁判和执行行为提出抗诉和建议。
四、制度监督制约1.执法责任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检察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对执法中的错误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2.检务公开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检察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
四个方面把握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
四个方面把握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检察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方式,其实质是检察权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可诉行政违法行为与非可诉行政违法行为。
可诉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违法行为。
在此主要讨论非可诉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即除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哪类组织作出的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部分社會组织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违法行为该类行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
这些组织有的经法律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从事一些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
一是依据《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学校行使颁发证书、招收学生等公共职能,但是并不是学校所有的行为都适用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学校开展招录学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监督。
而学校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行为并不是都能进入行政诉讼,因该类行为也会涉及学校行使公共职能和学生权益的保护,故对于学校该类行为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
二是许多诸如铁路、烟草等企业提供着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职能的性质。
这些企业在行使公共职能时,与当事人发生争议,也需要受到检察监督。
例如,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任何档案保管单位都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档案。
当保管单位将个人档案丢失后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该纠纷并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档案保管单位实施保管档案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出现违法行为后,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应当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是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可以对内部成员和事物进行管理。
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存在争议。
例如,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具有法律授权或者章程授予的行业准入、收费标准等权力。
这些权利具有公权力性质,但是现实生活中,该权力并没有都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是指国家设立的一种机制,用于监督和约束检察官行使职权的活动。
它的目的是确保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检察官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内设立监察机构或纪检部门,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其行使职权合法合规。
2. 外部监督:由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聆听、调查、问责等方式,确保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审查和申诉制度:对检察官的决定、裁决和处理案件的结果,设立审查和申诉机构,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对相关决定进行复核,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
4. 培养和选拔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度,通过标准化的选拔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确保检察官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职业操守和执法能力。
5. 绩效考评制度:对检察官的绩效进行考评和激励,通过量化和质化的指标评估,激励检察官尽职履责、廉洁奉公。
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同时,良好的检察官监督制度也可以帮助检察官自我约束,确保其行使职权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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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1 9 7 8年 宪 法 制 定 时 期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采 用 前 苏
联的 “ 一 般 监 督 ” 模 式 ,《 七 八 宪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于 国 务 院 所 属 各 部 门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民 是 否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行 使 检 察 权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专 门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行 使 检 察 权 。 ”现 行 宪 法 明确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但 没 有 保 留 “ 一 般监 督 ”模 式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由过 去 的 “ 一 般 监 督 ” 转 换 到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的 侦 办 ,刑 事 诉 讼 的 审 查 逮
检 察 机 关 履 行 法律 监 督 职 能 的 实践 新探 索 ,是 深 化 检 察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要 内容 ,对 于推 进 依 法行 政 ,
建设 法 治政 府 和 法 治 国 家将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加 强行 政 违 法行 为检 察 监 督 的 理论 探 讨 和 实践 探 索 ,有 助 于 建 立健 全行 政 违 法 行 为检 察 监 督 制 度 。 关 键 词 :检 察 机 关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检 察 监 督 ;职 能 界 定 ;机 制 构 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2 2. 1 1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1 - 2 9 9 4 ( 2 0 1 7) 0 2 - 0 1 5 9 - 0 5
Apr . 2 01 7 Vo 1 . 1 8 N o.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 政 违 法 行 为检 察 监 督 :制 度・ 职能・ 机 制
吴卫 东
( 中共荆 门市委 党校 综合 教研 室 ,湖北 荆门 4 4 8 0 0 0 )
摘 要 :检 察机 关 在 履 行 职 责 中发 现 行 政 机 关 违 法行 使 职 权 或 者 不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应 该 督 促 其 纠 正 ,是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 赋 予检 察 机 关 法律 监 督 的 新任 务 。 行政 违 法行 为 检 察 监 督 开 启 了
2 0 1 7 年 4月 第1 8 卷 第2 期
中共 云 南省委 党校 学报
T h e J o u r n a l o f Yu n n a n P r o v i n c i a l C o mmi t t e e S c h o o l o f C P C
关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提 高 行 政 法 治 化 水 平 ,
维 护 国家利 益 和社会 公共 利益 具有 积极 意 义 。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背 景
~
、
( 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操 作 性 不 足
依 法 行 政 是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通 过 的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以下 简 称 行 政 执 法领 域 《 决 定 》) 指 出 : “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违 法 不 究 现
响下 的产 物 。 ”[ 1 前 苏 联 检 察 监 督 权 充 分 扩 张 , 实 行 全 面 监督 的 “ 一 般 监 督 ” 模 式 。 检 察 机 关 不 仅 对 政 权 机 关 、 团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行 为 ,还 包 括 对 私 人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都 实 施 监 督 。 受 此 影 响 ,新 中 国 成 立
象 比 较 严 重 , 执 法 体 制 权 责 脱 节 、 多 头 执 法 、选 择 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 。 为加 强 检 察 机 关 对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监 督 , 定 》 提 出 :“ 检 察 机关 在履 行职 责 中 发 现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或 者 不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应 该 督 促 其 纠 正 。 ”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督 促 纠 正 行 政 违法 行 为 的新 任 务 。建 立 健全 行 政 违 法行 为 检
到 实 践 , 检 察 制 度 都 留 有 深 刻 的 前 苏 联 检 察 制 度 印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第 4条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过 行 使 检 察 权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维 护 社 会 秩
迹 。“ 我 国 当前 检察 机 关 的定 位 ,检 察权 的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机 关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系 均 是 苏 联 检 察 制 度 影
1 . 宪法 、组 织 法层 面的规 定 。《 宪 法》 第 1 2 9条
( 一 ) 制 度 溯 源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从 宪 法 层 面 明 晰 了 检 察 机 关 的 性 质 。
我 国 检察 制 度 发 轫 于前 苏 联 检察 制 度 ,从 理 论
察 监 督 制 度 ,对 于 深 化 检 察 司 法 改 革 , 推 进 行 政 机
捕 、公诉 以及 诉讼 监 督 等方 面 。行 政 违 法行 为检 察
监 督 并 不 同 于过 去 的 “ 一般监督 ” , 是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重 要 革 新 ,检 察 监 督 的 新 任 务 为 新 时 代 背 景 下 检 察监 督 注入 了新 内涵 和新 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