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
论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

(三) 本案在判例体系中的地位
1. 本案之前的实务见解 预期利益属于一种财产利益 ,在财产损害赔偿领域,以往的司法实务见解 一直认为,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以损害发生时为标准来确定,就股票而言,更 是由于其价格变动不居, 不能轻易将损害发生后的一个时点的价格作为损害赔偿 的依据” 。 以不同的时点来计算损害,实际上是将预期利益损害包含进损害赔偿
三、 问题之提人的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股票交易造成 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 窃用交易的直接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交易安全 负有义务的人, 在有过错的前提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理论界已 成共识, 本案例也体现了这样的论点。对于窃用股票交易,一般采取返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予以救济,在实务中多以赔偿损失为主。 但是,由于股票 价格变动不居,在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方面,存在不小的难度。本案例不仅对股 票窃用交易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责任主体进行了判决, 而且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 较为详细的论述,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案例所确立的 实务规则之妥当性与否便不可不辨。
① ②
③
④
McGREGOR, DAMAGES, (17th ed.) 9-024.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解释》 (以下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上述法律文本均无对于预期利益的直接表述与规定。 ③ McGREGOR, supra note 1. ④ “刘守军诉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部股票侵权案” ,(2003)苏民二终字第 154 号; “朱 丽云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富证券部等股票、保证金损失赔偿案” ,(1995)穗中法经终字 第 503 号;类似观点参见,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等股票侵 权案, (1996)琼经终字第 67 号; 马建生等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外滩支行证券权益纠纷再审案, (2005) 沪二中民三(商)再终字第 3 号。
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随着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支付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和方便。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各种支付操作,比如购物支付、转账、还款等等。
虽然电子支付带来便利,但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比如个人信息泄露、交易纠纷和账户被盗等。
在这篇文章中,将讨论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1. 个人信息泄露在使用电子支付时,您会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等。
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不良分子窃取,并用于非法活动。
此外,您还需要绑定银行卡或信用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可能会给您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 交易纠纷电子支付交易比传统现金交易更方便,但这种习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有时,收款人可能会声称从未收到支付,或者支付的金额与预期不符。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支付可能会失败或被中断,这也会引起纠纷。
3. 账户被盗如果您的电子支付账户被盗,那么您的钱财就有可能遭到损失。
黑客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您的账户信息,包括登录名和密码,从而获取您的财产。
二、解决方法1.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保证电子支付安全的第一步。
用户应当注意不要在公共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比如在咖啡馆、图书馆等。
另外,制定复杂的密码和更改密码也是一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
2. 采用可靠的支付平台大型的支付平台一般会更加注重安全性,因此选择一个可靠的平台可以降低个人信息泄露和账户被盗的风险。
用户可以选择已经得到大众认可的知名支付平台,或者在寻找支付平台时寻求其他人的建议。
3. 确认交易信息在每笔交易之前,用户应该确认交易信息的准确性。
如果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用户应该中止交易。
此外,如果遭遇纠纷,用户应该及时与交易对方沟通,以解决交易纠纷。
4. 使用双重验证通过使用双重验证,用户可以提高账户安全性。
双重验证是指用户在登录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之后,再输入一种动态密码或者验证码。
双重验证确保了用户即使账号密码被盗也难以登录。
不当得利纠纷指导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指导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指的是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害,从而引发了纠纷。
以下是十个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例:1.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使得供应商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而导致竞争对手的业务受损。
2. 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使得对方在交易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损失。
3. 一家公司通过虚报销售额的方式获取了更多的贷款额度,从而导致其债务违约,对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4. 雇主利用工人的低工资和不完善的劳动法规,剥削工人的劳动价值,使工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5. 一方在股票交易中通过内幕消息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而其他投资者因为不知情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6. 一方通过偷窃他人的知识产权,将其它产品仿冒为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了不当的市场份额。
7. 一方在招标过程中行贿评审委员会成员,使得自己的公司获得了合同,而其他竞争对手因为不公平待遇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8. 一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伪造交易文件,使得自己能够以低于市
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而卖方因此受到了经济损失。
9. 一家公司通过行贿政府官员,获得了不正当的税收减免,从而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
10. 一方在合作项目中恶意隐瞒自己的技术优势,从而导致对方在项目中受到了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当得利纠纷在不同领域中的发生情况,同时也展示了不当得利行为对其他方的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加强对不当得利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据泄露、账户盗用、恶意软件攻击、交易风险和电信网络攻击。
首先,数据泄露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的重要问题。
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而这些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黑客通过攻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漏洞,获取用户数据,并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户经济损失。
其次,账户盗用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的常见问题。
黑客通过破解用户的账号密码,盗用用户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非法交易,从而获取利益。
这种情况下,用户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还会受到信用和声誉的损害。
第三,恶意软件攻击也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的一大威胁。
黑客可以通过恶意软件感染用户的电脑或手机,窃取用户的支付密码和账户信息。
恶意软件的传播途径多样化,用户在下载未经认证的应用程序时容易中招。
第四,交易风险也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的一大风险。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一定的交易监管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交易纠纷和交易欺诈的可能。
恶意用户可以通过利用支付漏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来骗取支付机构的资金,对支付机构和用户造成财务损失。
最后,电信网络攻击也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的重要威胁。
黑客可以通过攻击网络基础设施,如服务器、路由器等,干扰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正常运行,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支付功能,甚至造成资金丢失。
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网络安全,用户应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定期更换密码,使用高强度的密码组合;避免下载未经认证的应用程序,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定期查看交易记录,对于异常交易及时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加强安全措施,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提供完善的安全支付环境。
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操盘手作为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其行为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操盘手因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证券公司操盘手王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公司某项目的信息,并在项目公告前大量买入相关股票,获利数百万。
后经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件分析1. 涉嫌罪名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问题探讨1. 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2. 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增发股票、债务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操盘手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
2.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操盘手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证券公司应加强对操盘手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操盘手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损失。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XX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确认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制裁恶意违约人,缔约过失的抗辩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对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争论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说法已经被立法抛弃。
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交易风险
交易欺诈
包括虚假交易、盗用他人账号、钓鱼网站等,导 致资金损失或交易纠纷。
交易中断
由于网络故障、系统维护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 完成或延迟。
交易抵赖
买家或卖家在交易完成后否认交易,导致纠纷和 损失。
信息安全风险
01
02Leabharlann 03账号安全用户账号被盗用、泄露或 受到其他形式的攻击,导 致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受 到威胁。
详细描述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任 问题,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通过区 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交易结算,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未来,区块 链技术将在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领域发挥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
AI在支付与结算中的应用
总结词
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领域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提高支付与结算的智能 化水平。
详细描述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分析用户的支付行为和消费习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支付与结算服 务。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提高支付与结算的安全性,通过智能识别和风险控制降 低交易风险。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在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无界支付的兴起
总结词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无界支付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 重要趋势。
创新阶段
移动支付、数字货币等新型支付 方式的出现,为电子商务支付与 结算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
02
CATALOGUE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
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一种电子化的支付工具,用户可以 在其中存储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数字货币 等,通过电子钱包进行在线支付。
电子钱包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用户只需要在 手机上安装电子钱包应用程序,即可随时随地 进行支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全省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愈加隐蔽、复杂,侵权更加难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20年发布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
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例如,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第一步: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内容主张权利、该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第三步:在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审查和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当事人在交易、合作或其他经济活动中获取了不当利益,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这种纠纷在商业领域中常见,涉及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
不当得利纠纷的出现不仅损害了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影响了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因此,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是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1. 不当得利纠纷的定义与特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合作的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滥用权力等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一方获得了不当经济利益:一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自己不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窃取商业机密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1.2 另一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另一方由于不当得利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例如支付了超过合理价格的货款、失去了合法的市场份额等。
1.3 纠纷发生时间点:不当得利纠纷通常在得利行为揭露或被损失方发现后才引发争议,一方认为其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则主张追究责任或恢复自己的权益。
2. 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为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常见的解决途径:2.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争议的事实、责任和赔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
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成本、时间,有利于保持合作关系和商业信誉。
2.2 调解解决:利用第三方的公正中介作用,对不当得利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非正式、灵活的特点,有利于实现争端的双赢和维护合作关系。
2.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程度上可以加速解决纠纷的过程。
2.4 诉讼解决:作为一种最后的解决手段,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但法院裁判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
3. 预防和规避为了避免不当得利纠纷的发生,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和规避策略是十分重要的:3.1 加强尽职调查:在与他人进行合作或交易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信誉、经营情况、合法权益等情况,减少交易风险。
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制
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制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进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网络交易带来了便利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网络交易的创建、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本文也介绍了我国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状况。
关键词:网络交易、法律问题、规制正文一、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进行商业交易。
但是网络交易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的创建1.产品信息不真实:网络交易平台上商品的介绍信息可能会存在不真实、夸大等状况,引诱买家下单。
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扬,应当受到惩罚。
2.虚假商家:虚假商家可能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虚假宣扬使得买家们误认为其是正规的商家,进行交易后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这种行为涉嫌欺诈,应当受到惩罚。
(二)网络交易的交易过程1.交易纠纷:网络交易过程中可能由于多种缘由消灭纠纷,造成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冲突和冲突。
2.支付风险:网络交易中可能会存在支付风险,例如买家支付后商家却没有发货等状况,这种状况会给买家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熬煎。
(三)网络交易的交易结果1.商品质量问题:买家收到商品后,假如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退货或者修理,但是网络购物平台对此缺乏监管。
2.学问产权问题:网络交易中可能会存在学问产权侵权等问题,例如有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盗版音乐光盘,这种行为涉嫌侵害音乐光盘的版权。
二、网络交易的规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网络交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将网络交易作为特定的商业形式予以明确,并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制。
(一)规范商家行为电子商务进展、进步是在商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完善商业道德和行业标准,促进商家们的自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近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账号、密码等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还率先对此等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投资者提出的这种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诉讼类型,现有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可供参考。
本文拟对这种纠纷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实务对策供参考。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受害人与加害人。
受害人为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一般称为客户、股民)。
如果不是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投资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加害人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证券公司的其他人员。
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能够明确指认具体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证据合理怀疑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加害人,或者基于证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其提出赔偿请求。
2.加害行为。
通常是加害人盗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其他证券。
这种加害行为可以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刷卡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进行的,还可以是通过操作证券公司的计算机进行的,或者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的。
加害行为原则上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对证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相关诉讼中,加害人(被告)的行为则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3.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在这样的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对高价买入的证券不得不低价卖出的差价损失和应当高价卖出但是被低价卖出之间的差价损失。
此外,受害人为取得证据花费的合理费用以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算作损失。
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应当有法律上认可的实际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于加害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在这样的纠纷中,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有过错的,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
至于加害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窃用交易,不属于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
但是,受害人如果是针对证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则只要提出表面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即可。
如提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重大不安全的隐患、证券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要求的保密措施等,即可推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
窃用交易致人损失的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在实质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但是,证券交易又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是商人,加害人无论是其他人还是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都是在"商事领域"进行窃用交易,对另一个"商人"(即作为受害人的投资者)进行的侵害。
从这个意义来说,窃用交易致人损害的案件又属于商事法领域的纠纷。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严格区分民法与商事法,但是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改革,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
尽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审理商事案件的职能并没有改变),窃用交易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比较合适。
二、证券公司直接进行的窃用交易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窃用交易在窃用交易纠纷的案件中,证券公司被作为被告起诉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直接加害人被起诉,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雇主被起诉,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雇员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被起诉,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他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首先讨论前两种情况。
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
通常是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操盘手或者其他从事操作或有权进行操作的人员盗用客户的姓名、账号和密码等进行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该行为有两个主要特征:(1)窃用交易是证券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者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行为;(2)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
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依据侵权行为法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原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对其雇员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证券公司没有指示其雇员进行窃用交易,但是雇员利用其从工作中得知的客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窃用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证券公司的雇员进行窃用交易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但是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1)雇员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窃用交易;(2)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3)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雇员的这种窃用交易行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类似于表见代理--尽管他事实上没有代表证券公司进行窃用交易的代理权,但是这种行为足以使客户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是代理证券公司进行的窃用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对雇员进行的此等窃用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其法理依据或者是表见代理的理论,或者是替代责任(雇主责任)的理论。
证券公司在承担这一责任之后获得对有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
三、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证券公司没有进行窃用交易,其雇员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它也可能因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第三人窃用交易导致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谓之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安全关照义务(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
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
父母亲必须保护孩子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
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甚至那些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警察也必须确保后者在这种紧张的情形下不受伤害。
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责任更是为各国法律制度所强调。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出现在一些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在这样的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比如,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一定的保安人员;超级市场、餐厅的地面应当防滑;旅店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危险游乐活动(如蹦极跳)应当有相应的急救措施;游泳场馆应当配备救生员等。
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是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明确要求的,有的则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所必须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对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否认其存在;而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此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条)。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证监会要求的标准或者证券行业认可的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
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发生的窃用交易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分别责任说等主张。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比较合理。
最近发表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也采用这一主张(参见张新宝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则用专门一节规定了"证券侵权"。
参见其3月20日提供给人大法工委的讨论稿第二章第十五节):第13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37条 窃用姓名、账号、密码进行交易 窃用他人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即使不能证明此等交易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加害人从此等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也应依据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给受害人。
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承担这种补充责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推定的过错。
证券公司的过错是推定的,但是它可以反证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只有在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或者真正的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证券公司才承担补充责任;(3)证券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加害人的代位追偿权。
四、直接加害人的责任、直接加害人与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一)直接加害人的责任窃用交易也通常发生于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窃取客户账号、密码"为"客户非法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情形。
加害人可能也是同一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同事、亲属等。
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如报复受害人、嫉妒受害人,甚至出于好奇。
无论动机如何,直接加害人的主观方面都应当具有过错,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类型的过错。
受害人遭受损失以及窃用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受害人对直接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举证时往往需要得到证券公司的配合,需要证券公司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不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举证失败的,受害人可以以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