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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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一)《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审批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六)名称申请核定表;(七)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相关审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经局党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局长签批,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经全面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

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

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引言医疗治疗是指通过医疗手段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

为了保证医疗治疗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的相关内容。

管理审批制度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医疗治疗行为,设置的一套审核和批准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治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审批制度,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 治疗方案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治疗方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各类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 医疗设备和药物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和药物的审批程序,确保所使用的设备和药物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 医疗人员的资质审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与医疗治疗的医疗人员进行资质审批,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

4. 治疗记录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疗记录审批程序,确保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审批流程医疗治疗管理审批流程是指在医疗治疗过程中,从治疗方案的制定到治疗记录的归档,所经过的一系列审批环节。

医疗治疗管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1. 治疗方案的制定:医疗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的审批:治疗方案由专门的医疗治疗方案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和批准。

3. 医疗设备和药物的审批:治疗方案中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需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4. 医疗人员的资质审批:参与治疗的医疗人员需要经过资质审批,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

5. 治疗记录的审批:治疗过程中的记录需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其真实准确。

6. 治疗结果的评估:经过治疗后,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对治疗过程和方案进行改进和完善。

结论医疗治疗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对于保证医疗治疗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明确的审批权限。

本文档旨在规定医院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审批程序1. 设立审批委员会:医院应设立审批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和调整审批程序,并监督审批工作的执行。

2. 审批申请提交:医务人员或相关单位在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上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3. 审批材料审核:审批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医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

4. 决策评估:审批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医院资源、患者需求、风险控制等因素来做出决策。

5. 决策通知:审批委员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权限1. 低风险审批权限:包括日常医疗行为,例如常规检查、常用药物的处方等,由医务人员直接审批,并做好记录。

2. 中风险审批权限:包括一些常见的医疗操作,例如手术、特殊检查等,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或医疗管理人员审批。

3. 高风险审批权限:包括一些复杂或高风险的医疗行为,例如特殊手术、新药使用等,需要由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

四、其他规定1. 审批结果可复核: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审批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2. 审批结果的效力:医院的审批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医务人员和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五、总结医院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权限,能够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请医务人员和相关单位遵守并执行。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 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审批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门诊部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技能,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活动,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规章制度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批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起草、初审、公示、修改、最终审定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经过审批通过后,应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宣传,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二)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医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三)医疗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保障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四)患者的权益保护,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五)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六)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审批流程制度范本

医院审批流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医疗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要求。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配备专业的审批人员,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二、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流程第五条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医疗机构章程;(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医疗机构注册资金证明;(六)医疗机构医疗用房证明;(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清单;(八)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九)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清单及其证明;(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诊疗科目、服务项目、注册资金、医疗用房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医疗机构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医疗机构终止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三、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管理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审批流程的监督管理。

医院审批流程制度模板

医院审批流程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审批流程,保障医院建设的合规性和医疗质量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审批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变更医院项目。

第三条医院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医院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的审批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条件第五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八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和医疗服务能力。

第九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医院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院审批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院审批申请材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医院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医院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审批材料第十五条医院审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审批申请表;(二)项目选址意见书;(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四)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五)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和医疗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七)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审批结果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审批的决定,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医院单位及医疗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医院单位及医疗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院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具体管理职责由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医院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高效和优质。

第四条:医院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与医院的组织结构相适应,确保工作的协调、顺利进行。

第二章医院单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院单位的设置应依据医院的需求和工作任务确定,医院单位的设置方案需经医院管理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医院单位的管理应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机构或委员会成员应由医院管理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医院单位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院单位的工作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汇报给医院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医院单位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并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工作评估和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的乐观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医院单位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医院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依据医院的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确定,具体设置方案需经医院管理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机构或委员会成员应由医院管理负责人指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疗机构的工作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汇报给医院管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并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促进医疗服务的供应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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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一)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的机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的法律制度的统一体。

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机关,也就是有权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卫生部《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体制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是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制。

所谓垂直领导,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领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上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所谓分级分类管理,即按级别、分类别进行管理。

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共同负责,是指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首先由地方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然后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这就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上形成了一个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的格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共同履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和职责。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分工根据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这就是说,医院类,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等较大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权,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小、诊所、护理类、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审批权,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类别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就是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在我国设置医疗机构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个人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

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这里讲的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这里称的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公民(自然人);这里说的两人以上合伙,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所以将上述主体分别作出申请规定,是因为上述主体的资格、目的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

第一,就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来讲,其设置医疗卫生的目的,是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解决就医难或者方便人民就医,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与社会产生纠纷时,其又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人来讲,其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与社会产生纠纷时,其也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个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的财产承担。

因此,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完全是出于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考虑。

因为,作为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出发点和目的来讲,不管我们怎么讲“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但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出发点和目的,除了其愿发挥特长、施救众生、干一番事业等考虑之外,其决不会没有“盈利”的考虑。

所以,我们在设置每个医疗机构之前,不得不考虑其发生医疗事故和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地说,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其经济实力是成正比的;一个人或者法人、合伙组织有能力设置何等规模的医疗机构,其也就有相应的经济条件和基础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对于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合伙组织来讲,其合伙人首先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就是说,个人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的承担,是无限连带责任。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应当也是出于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考虑。

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各合伙人共同申请,就会有效地预防个人合伙医疗机构在意外发生医疗事故时,不至于没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给受害者以救济的情况。

这里讲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于合伙人对外所负的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每一个合伙债权人都有要求每一个合伙债务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权利;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即对合伙债务,实行的是对外共同承担,对内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承担原则。

第五,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讲,其一般都是法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其一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第六,作为可作为我国的医疗机构的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来讲,我国卫生部、外经贸部共同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成为合资、合作单位的资格已作出严格规定,其主体资格自不必赘述。

(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设置的主体的情况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述2、3、4、5、6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一)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法人、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人来讲,其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作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合伙组织来讲,其每一个合伙人首先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其也应当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此外,其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条件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单位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2.有《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材料要求和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材料要求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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