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一、受理范围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申请资料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资信证明(附表8);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附表7);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100 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许可)1.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时,只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5. 《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6.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7.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拟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质证明(身份证、离退休证、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任命书、人事关系证明);9.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0. 拟开办医疗机构场所有关房产文件、房屋租赁证明及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11. 医疗机构设置公示相关证明;12.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详解

附件 1:WS--08设置医疗机构赞成书赞成文号:字()第号:经赞成赞成按以下事项设置医疗机构:类别:名称:选址:床位(牙椅):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投资总数:注册资本(资本):其他 :本赞成书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赞成机关:(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件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组建负责人(盖章)(盖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赞成文号字()第号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同意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依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方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 5-2隶属关系在后边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 5-2所有制形式在后边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 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 4。
6、附表 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拥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附表 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 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现在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现在只睁开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 5-3只睁开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 ,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
10、附表 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 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 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 5-5一般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范本模板】

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备注:1、设置单位(人)与《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中的设置单位(人)一致。
2、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一致。
4、所在地管理部门意见首先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征求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填写,所在地未成立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又物业公司或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征求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填写。
5、上级管理部门意见由所在地的上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WS--08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字( )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准同意按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类别:名称:选址: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诊疗科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其他: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 年月日止。
批准机关: (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盖章)组建负责人(盖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电白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电⽩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满⾜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不予许可的情形:1)不能提供满⾜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2)投资总额不能满⾜各项预算开⽀。
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4)污⽔、污物、粪便处理⽅案不合理。
5)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个⼈。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员。
7)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8)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员。
9)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
10)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
1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13)发⽣⼆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员。
⼆、办理材料设置申请书⽂字清晰填写。
设置医疗机构可⾏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所、医务室、卫⽣保健所、卫⽣站、村卫⽣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学校、⾷品⽣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茂名市电⽩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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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章)
附注
流动资金来源按照会计科目具体项目填写
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
设置单位(人)
地址
资金总额:万元。
其中: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固定资金来源
构成和数额
流动资金
来源和数额
主管财务
单位证明
经审查,情况属实,同意将固定资金万元和流动资金万元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资本)。我单位对上述注册资金(资本)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Hale Waihona Puke 人签字:年月日(章)财政部门
或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