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合集下载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

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

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

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

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

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篇2浅谈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在逐渐改变,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日渐完善。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制度在适应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存在着弊端,必须用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新时期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整合作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经济法的特点,从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引述到经济法概念、历史必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再从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单的论述,系统、全面地剖析经济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研究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现有社会事实为基础,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

国家从整体性的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据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管理条例,这些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其研究方面日渐增多,研究也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相辅相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对经济法的简单认识(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对市场、商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汇总和规定被称为经济法。

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它主要以协调、规范人与人、人与法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规范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的产生根源我国是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仅用市场调节,受其滞后性的影响,会出现贿赂盛行、产权不清、垄断暴利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形成市场障碍,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主体研究的经济法学论文2篇.doc

主体研究的经济法学论文2篇.doc

主体研究的经济法学论文2篇第一篇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阶段划分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但与以研究对象为核心形成“干预说”“协调说”“纵横统一说”“调制说”等自成一派的学说相比,其理论基础尚显薄弱,深度、广度、共识度存在明显不足,虽然这种缺陷的存在对于经济法的地位及生存没有根本性的影晌,但一个对自己领域主体本原都没有深刻认识的学科,总有一种挥之不去的遗憾,回顾经济法研究发展的脉络,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国经济法主体研究之路的曲折与误区,为适应不同发展环境的主体规制探究正确的方向。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以后,人们对于经济主体的意识逐渐增强,经济法学者在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自己争取生存地位的同时,开始关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的主体问题,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不断深化,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相一致,逐渐形成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干预与市场主体规制的思路,因此,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由于此阶段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初期’同时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总体上呈现出浅显、分散、零星、各自为政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各种教材或期刊对经济法主体概念的表述有二十几种之多,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①,有的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②,也有人认为“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③,还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④,归纳起来,在此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主体观,一是宽泛式主体观,即将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做经济法的主体;一是移植式主体观,即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引人的经济法中,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⑤,应该说,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还处于浅层阶段。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2论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转型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近年来最为严重的生产经营“瓶颈”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揭示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立法体系、基本法、反垄断法、金融民商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转型;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平等;建议。

以 2012 年我国 GDP 增速自 1999 年以来首次低于 8%,以及新一届中央政府推出的若干重大经济改革政策为主要标志,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转型期。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状况甚至比2008 年金融危机时更为艰难。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之概述。

1.中小企业的内涵界定。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据 iRESEARCH 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 年至 2012 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保持在7-8%的增长率,2012 年中小企业总数已达 5000 万家①。

准确界定中小企业,对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从目前理论研究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将中小企业定义为:独立经营、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②;有的定义为企业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本行业不占优势的企业③。

笔者认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宜过宽,亦不宜过窄,应以2003 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权威解释:即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经济法学术论文

经济法学术论文

经济法学术论文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立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经济法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经济法学术论文篇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究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寺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而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其是公认的“难垦之域”,研究难度很大,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但是,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辑自洽性的基础。

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剖析。

一、经济法独立责任问题的相关定义关于何为经济法责任,学界存在多种理论观点。

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虽然各种学说的侧重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实质都是承认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定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二、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成果综述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已。

即,经济法本身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无法抽象概括出体现经济法本质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规范体现在与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上。

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归责方式,片面的将违反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责任归类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在学界普遍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赢法律部门的今天,该学说已经没有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第一篇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

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

从专业分布看,不但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很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

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能够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能够与之相“媲美”。

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但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

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相关的法”。

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点,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有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

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

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

它们是实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水准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

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

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绝大多数院校采取此种模式。

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

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

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

因为这种模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所以学生最终是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

虽然绝大多数院校采用第一种模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能够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有极大差异。

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对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

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

3.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度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

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合,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

”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流弊之一。

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注重。

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相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对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形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当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过度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从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

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来说,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防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仅仅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

”所以,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实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

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升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稳固的平台。

二、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1.教学目标确定之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理应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相匹配,反过来,经济法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成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究竟理应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直接导致不同学校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差异性。

通过比较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如下规律:首先,不同大纲都有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但各大纲对基本内容的罗列存有差别,甚至相差甚远。

其次,各大纲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内容之外的目标上存有较大差异。

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学生能够“使用经济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动态,并能在此基础上使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学院要求学生“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学科研究的动态”;安徽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技能,从而胜任各类经济性工作”。

可见,同是本科法学专业,但各高校在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目标上存有较大差异,而最大的分歧体现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职业技能教育所占比重问题。

2.教学内容安排之困经济法作为20世纪初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

一方面,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

另一方面,因为受社会发展阶段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创新)的影响,在经济法学内部,关于其内容构成一直存有较大分歧并处于持续变动的过程中。

“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

因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

”经济法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直接导致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在内容体系上表现巨大的差异,通过对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实行简单对比能够看出这种差别。

可见,各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论研究中所形成的“两分法”共识,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内容。

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相对应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

如果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具体内容分歧更大,如中国人民大学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认为属于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组成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其中。

作者认为,作为成长中的学科,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上存有学术分歧本属正常,但在本科教学中,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困惑:一方面,经济法学教学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划分重点和非重点教学内容,哪些属于必须教授的内容,哪些内容能够简单介绍,已经成为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选择困境。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学生能够通过对不同教学内容的分析、比较从而形成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理解,但是这有赖于相当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

而我国法学本科的招生对象都是法学初学者,要求他们自己在各学术派别中作出相对应选择并完成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显然并不现实。

3.教材选择之难对于成熟学科的教材来说,即使编者的理论素养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因为学科内容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取得相对共识,所以,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具有相对固定性和统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

但当前出版的各类经济法学教材,首先在“头衔”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等等。

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体系编排还是内容选择上,都差异甚大,如果说一本教材一个内容体系也不为过。

以至于有人说:“看一本经济法书,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看两本经济法书就迷糊,看三本经济法书就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

”撇开财经、管理等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论,仅供法学专业选用的主流经济法学教材来说,其体系和内容差异之大往往超乎想象。

我们可从下面简单的对比中窥其一斑。

“教材的体系结构的选择和编排,一方面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的水准,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编者的学术视野。

”经济法学教材的差异性既是其新兴学科属性而导致的基本理论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学者在编写教材时总是力图体现自己的学术观点相关。

教学实践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教材,教师和学生在选择时往往无所适从。

从当前各高校的现实情况看,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偏好选择的,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定来购买教材。

而且,如果有授课教师自己或者本校教师主编或者参编的教材,基本上就会直接使用于教学中。

能够想象,同一时期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万别,势必会影响经济法学基本共性知识的传承。

同时也不利于构筑相对共识的经济法学体系,从而无益于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

三、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1.教学目标的确定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继着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导致毕业生普遍存有实践水平不足的现象,法学教育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基于被动性的适合还是主动性调整,法学教育需要增强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