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4.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为了做好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您的修改意见请于5月1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通讯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22号)
邮政编码:430014
联系电话:82713420 82713419 82710165(传真)
电子邮箱:***********.cn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8.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
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宜在各单行法律中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二、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市人大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汇报提纲

市人大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汇报提纲尊敬的贺明海副主任、张重阳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情况汇报如下:一、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得的积极成效我市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循环经济作为新一轮发展的总抓手,全民动员,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自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更是把循环经济作为调结构、转方式、促投资、保增长的重大举措,积极贯彻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扎实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1、经济质效得到提升。
不断加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力度,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打造企业内部小循环和产业中循环,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从工业经济发展看,2009年全市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8.7%,比“十五”末提高6.1个百分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后,综合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
如荆门热电厂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先后投入近3亿元实施了烟气脱硫改造除尘工程、电机变频改造和节水改造等重点工程,企业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大大降低,年可节电近9000万千瓦时,节省资金2000万元,单位水耗降幅达到60%,基本实现废水零排放。
从项目投资看,近两年我市共实施260个循环经济项目,完成投资200亿元,有效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15亿元,增长51%,高于全省9.4个百分点,居全省第4位。
从科技进步成效看,多数企业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企业技术革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2009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21亿元,增加值达到36.4亿元。
2、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长期以来,尤其是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以来,我们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2 009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取水量为204立方米,比2005年下降26.3%;万元GDP能耗达到1.5684吨标煤,比2005年下降1 7.94%,完成“十一五”目标进度的85%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3.115万吨、4.861万吨,比2005年各削减7%和17.6%。
武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1•【分类】其他正文武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4月23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金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
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具体领导下,提前介入,深入调研,积极推进,认真做好一审前的各项工作。
3月28日,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4月18日,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召开了立法说明会。
下面,我就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2007年底,武汉市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市委市政府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四年将制定实施办法列为立法调研项目。
换届以来,委员会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加快立法进度。
多次听取市发改委、法制办等部门立法调研及进展工作汇报,安排工作班子参与办法(草案)研究和起草工作,积极建议将该办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推动法规尽早出台。
二是深入调研,突出地方特色。
委员会先后到部分区、产业园以及格林美、城市矿产交易所等企业调研,研究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到大连、甘肃等先行开展立法的省市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
三是集思广义,提高立法质量。
审议前,委员会将办法(草案)发给武汉大学、凯迪电力、华科大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的法学、经济学专家,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也结合工作开展调研,共提出各类意见建议52条。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1月26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会议对修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更趋完善,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办法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培育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11月2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办法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议意见,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后,增加“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的表述。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该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订。
本文将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
就《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该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该法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用循环经济的原则和措施,加强资源节约和废物减量。
这样一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该法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这样一来,政府在循环经济推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该法的实施促使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了循环经济的建设,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尽管该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
该法对循环经济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循环经济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惑。
在修订时应明确循环经济的内涵和范围,为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该法在循环经济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在修订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循环经济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对循环经济的监管能力,推动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
该法在循环经济的经济激励方面还有待完善。
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的支持,激发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修订时应加以改进和完善,明确循环经济的内涵,加强循环经济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循环经济的经济激励,推动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审查机关不得批准”。
三、对《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划定山体保护范围。
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等标准相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市水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区水行政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寻找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在这样的背景下,循环经济被提出,旨在通过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为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旨在加强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两年来,该法律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成效分析1. 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产业的规范发展。
法律规定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进行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政策保障。
法律还明确了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资源循环利用。
这些规定为循环经济产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
2.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
法律规定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资源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法律还鼓励推动产品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小化排放。
这些规定为资源的循环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助于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领域的执法工作。
法律还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保障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2. 循环经济产业链主体责任不明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企业在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责任,然而可操作性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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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1•【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4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57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7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
一是将办法(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
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将办法(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四是组织召开了5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市政协委员,部分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企业、重点节能企业负责人,部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机构和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调研了东西湖区新沟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部分企业。
五是通过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通过各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征求区代表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还采取了新措施:一是通过最近设立的武汉人大立法微博广泛征求意见;二是通过与市委统战部联合召开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在常委会研究室的支持下,组织新闻媒体对审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报道,引导公众参与讨论。
截至6月17日共征集到280条次意见和建议。
法规工作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5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和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
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作了再次修改。
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6月1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主要体现在调整部分章节内容、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增强可操作性和强化法律责任几个方面。
其中,意见较多、较集中的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认为国家层面已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地方立法不能只作些原则性规定,办法(草案)现有条款鼓励性、倡导性的内容较多,建议写实写具体,突出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尽管重在鼓励和促进,但毕竟是国家大法的实施办法,应该结合武汉实际,尽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考虑到循环经济立法涉及到社会各界和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所有问题。
同时,考虑到发展循环经济受当前科技水平的制约以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因而对办法(草案)的修改确定了以下基本思路,即,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结合武汉“两型”社会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实际,对办法(草案)中已有规定能够细化的部分尽量予以细化,对办法(草案)未作规定但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急需立法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尽量予以规范,重在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二、关于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
有审议意见认为,法规中将十几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一一列举,既无必要也难以将部门及部门职责列举齐全。
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办法(草案)第二章章名不妥,应作修改,并对内容进行整合,将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集中进行表述,以便于理解、掌握。
根据审议意见,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将第二章章名改为“管理制度”;对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及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评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制度进行集中表述。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三、关于要求国家机关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发挥带头作用的规定有审议意见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机关既要发挥促进作用,也要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
”二是在办法(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以规范节能改造活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以尽可能地节省经费,减少污染。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七、二十二条]四、关于在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方面增加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应在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的相关内容上进行细化和规范。
为此,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有关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的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时开展节能和环保验收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的规定;五是增加了鼓励开发、利用新型能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利用新型能源提供条件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产品包装物的规定,并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七是增加了对餐饮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品的规定,并明确要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条]根据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的规定。
二是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
三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废物回收利用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分类堆放,综合利用,不得将建筑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物。
四是从严规定政府对餐厨废弃物应当建立统一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和运行体系,并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五是规定政府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
六是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的机电设备、机动车的回收和再利用作了规定。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五、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激励措施作为办法的专章,就应该把相关内容纳入该章集中表述,同时,把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及使用范围列举出来,以便公众知晓,争取支持。
根据审议意见,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列举规定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城建和墙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再生资源补贴资金等应当优先用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对其他涉及奖励和优惠的内容也移入该章予以规定。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六、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审议意见,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职的,增加了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将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循环经济发展相关资金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单列一条,修改后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对应办法(草案修改稿)的禁止性条款,并对照上位法,参照外地法规,修改、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根据审议意见,在附则中对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及城市矿产作了解释。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七、关于办法(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修改过程中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范性规定,符合制度廉洁性的要求。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还对办法(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办法(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汇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