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最新标准,寻衅滋事罪不常见的几种情形梳理
怎么构成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一、怎么构成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构成寻衅滋事的定罪方式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殴打和寻衅滋事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殴打他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侵害的是公共秩序;
2.行为的起因不同,殴打他人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寻衅滋事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
3.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殴打他人表现的较为单一。
三、寻衅滋事罪最短拘留多少天
寻衅滋事罪最短拘留10天,最长37天。
法律快车提醒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可能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标准

寻衅滋事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起争端或煽动冲突,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秩序的目的。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标准。
一般而言,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的标准:
1. 挑衅行为:寻衅滋事通常包括故意挑衅他人,通过语言、身体动作或其他方式引发争执和冲突。
2. 制造混乱:寻衅滋事者常常试图制造混乱和紧张气氛,煽动人群情绪或引发公共场合的冲突。
3. 恶意破坏:寻衅滋事行为还包括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寻衅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
4. 威胁、辱骂和恐吓:寻衅滋事者常常采取辱骂、恐吓或以言语或行为进行威胁的方式,企图引起争执和冲突。
5. 不顾他人安全:寻衅滋事者通常对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不加考虑,以自己个人利益为先,故意危害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行为的标准可能因地区、法律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最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应由执法机关或法律机构进行评断,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最新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立案标准近年来,社会上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理,最新的寻衅滋事立案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以下将详细介绍最新的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首先,针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最新的标准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明确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对他人进行挑衅或者引发冲突;二是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挑衅性质,或者引发了他人的冲突行为。
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其次,最新的标准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立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行为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二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程度;三是行为的后果,包括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影响等。
只有在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考量后,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另外,最新的标准还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寻衅滋事行为,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一般性的寻衅滋事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此外,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寻衅滋事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对于一些擅于以身试法、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打击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总之,最新的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打击寻衅滋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每一种行为类型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几天立案
犯寻衅滋事的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多的场所,无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为认定寻衅滋事罪,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行为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无故殴打他人、乱扔、散布虚假消息等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上规定,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公共场所或人多场所: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地点通常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人多的场所,如广场、商场、车站、酒吧等。
这是因为在此类场所,一旦发生恶劣行为,不仅会导致公众秩序失序,还可能给他人带来危害。
三、无故寻衅滋事: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或合法的解释。
当事人的行为无明显的合理性、合法性,对他人没有任何合理的诉求或理由,即可认定为无故。
四、行为的主观恶意: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行为规定之外,对于作案者的主观意图也是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
主观意图通常体现在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方面,公然挑衅他人,蓄意引起纷争。
五、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引起他人的恐慌或困扰,甚至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扰乱社会秩序是认定此罪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六、构成罪行的后果: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型犯罪,它不仅要求行为本身的恶劣性,还需要存在一定的危害结果。
被告人采取的行为必须已经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或他人的生活,造成了实际的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要素的判断是相互关联的,综合考虑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审查证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逐步分析和判断。
此外,还需注意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寻衅滋事的罪名是怎么定性的

一、寻衅滋事的罪名是怎么定性的
寻衅滋事的罪名定性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拘役多少天
寻衅滋事罪拘役六个月以下,寻衅滋事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最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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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新标准!寻衅滋事罪不常见的几种情形梳理一、骂街最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
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
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二、微信群留言辱警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
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
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该人现已被刑拘。
据悉,全国因侮辱四川省牺牲民警和辅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达8名。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之前网民“战略忽悠局上校参谋”在《今日头条》一篇题为“沈阳刑警执行任务被嫌疑人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下留言发布辱警言论称:“人民英雄,太给力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警察的壮士)”。
微信用户“辽A—孙志斌”在一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
两人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网上发文不慎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体人,经魏某某介绍受他人之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
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四、“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刑。
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
患者术后回家5小时死于家中,家属集结亲属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将死者尸体拉到青林医院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陇南文县警方依法将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这样的例子确实也不少。
五、幸灾乐祸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
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
六、伤害民族感情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损领导人画像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
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网上泄愤言论过激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
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
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1)随意殴打多人的;(2)聚众殴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
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