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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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一、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亲属、工会组织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张;

2.《事故伤害报告表》(受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时可不提供);

3.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申请时可不提供);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述资料样表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也可直接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领取。

三、工伤认定申报地点

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506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7522,本局其它科室或单位进行的工伤认定申报无效。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受伤职工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并签字确认。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内容是否

证明材料

(样本,供参考)

证明内容(包括证明人工作单位、与受伤人关系,受伤人工作

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经过等详细情况):

上述情况属实,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月日

备注:请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张贴在背面)。

证明材料

(样本,供参考)

证明内容(包括证明人工作单位、与受伤人关系,受伤人工作

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经过等详细情况):

上述情况属实,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月日

备注:请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张贴在背面)。

填报说明

1.此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42757522

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联系电话:42757521 4275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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