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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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人所得税,政策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8﹞12号

【发文日期】2008-01-01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在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____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

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一)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XXX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XXX亿元,达到1XXX亿元,比2000年净增XXX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XXX亿元,增长了231%。三是在今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中,为我省争取了较大的利益。各地为保证地方利益在体制调整前加大了征收力度,使我省2000年所得税收入基数大大增加,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占据了主动。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绩[2017]130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财绩【2017】130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部门管理水平,现就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基本原则 (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各部门要按照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组织对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

所有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支出),确保绩效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各部门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应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抬高分数、弄虚作假。 二、绩效自评主要方法 项目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但加总后应等于100%。各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项目的二级绩效指标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得分评定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照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二是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60%(含60%)、6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有关自评指标分值计算办法详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见附件)。 各部门在收集、分析上述绩效执行信息的基础上,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上述绩效自评信息以《自评表》的形式体现。 三、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 1.各部门要对本级项目和所属预算单位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简要说明,项目绩效自评金额、个数、覆盖率,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内容。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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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产业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鉴于《》(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皖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一、项目概况 中标供应商纳入省财政厅专业技术服务备选库,为安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工作提供为期两年的专业辅助服务。 二、服务需求

1.主要任务 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安徽省财政厅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2.对中标供应商及选派人员的服务要求 (1)提供足够的、业务能力强的、能胜任财政检查相关工作任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并保证随时满足省财政厅选派人员参加相关工作的需要; (2)保证选派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非经省财政厅许可,不得中途更换选派人员; (3)选派人员要服从省财政厅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禁私自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5)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相关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6)建立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三、报价要求 本项目实施阶段按省财政厅审定的付费标准付费,投标供应商须完全响应以下付费标准。详见《安徽省财政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专业技术人员备选库管理规程(试行)》文件约定。即省财政厅根据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方式分别计算劳务费用,主要采取按日计算和按项目计算两种方式。按日计算的标准为:计算基准价450元/日,按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计算相应的系数。其中:助理人员,系数为0.8-1.0;5年以下的注册会计师,系数为1.0-1.2;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系数为1.3-1.5。 具体系数根据省财政厅对辅助人员的评价确定。 资产评估机构付费标准比照执行。 按项目计算的标准为:参照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付费基准和付费比例。 (1)综合考虑被检查单位年度收支金额和年末资产规模,确定付费基准。 计算公式:付费基准=〔(年度收入金额+年度支出金额)/2+年末资产规模〕/2 (2)付费基准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万元计算,1000万以上的累进计算。 A.1000万以下(含1000万,下同)的,付费5000元; B.1000—5000万元,按0.2‰计算;

【平安广西(一)】财政厅长在欲海中沉没

财政厅长在欲海中沉没 要不是一起偶然的事情,有着安徽第一“财神爷”之称的匡炳文1998年2月任安徽省政协常委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也许是不会再次回到公众的视线之中的。 然而世事难料,2005年4月,匡炳文退休后的第3年,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到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匡炳文受贿之事也随之东窗事发,他的儿子匡中平亦被牵涉。2006年9月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匡炳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匡中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匡炳文的命运掌握在他自己手中。身陷囹圄的他坦言,如果自己没有受贿,别人的事情再大也不会牵连到自己身上,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一审法院认定,匡炳文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96万余元、美元5.1万元,还伙同其儿子匡中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 牵线搭桥之旅 1997年初,时任安徽省分管农业副省长的王昭耀带领匡炳文等6人去澳大利亚考察农业产业化,该省阜阳市达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裕公司”)总经理牛玉亮也是考察团成员之一,因此得以与匡炳文相识。在澳期间,牛玉亮向匡炳文提出自己的公司资金不足,想向省财政借点钱。匡给他指点迷津:“省财政厅不能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只能先借给地方财政部门,然后再借给企业。”牛玉亮当时即送给匡1000美元,请他日后多多关照,匡收下了这笔钱。 1997年5月的一天,急需资金的牛玉亮来到省财政厅匡炳文的办公室,再次提出借周转金的请求,同时又送给匡1万美元。 第一笔钱顺利到位,利用匡炳文中秋节过生日的机会,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一只生肖金牛,并且再次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经匡炳文安排,牛玉亮轻车熟路地又得到了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这一次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人民币10万元。 还是在这次澳大利亚考察期间,匡炳文也认识了阜阳市对外贸易皮张分公司(经理张子健)设在澳大利亚收购点的负责人方威,方威非常热情地接待了王昭耀一行。他看出王昭耀对张子健的公司比较关心,所以当方威提出借一些周转资金,匡炳文很爽快地答应了。回国后不久,张子健抓住时机来找匡炳文,提出了借款的要求,匡于是安排了给该公司的第一笔500万元借款。 1997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1个亿的资金,获知这一信息的张子健又向匡炳文提出借款的要求,匡就从这1亿资金中再次安排1000万元借给张子健。两笔款相继到位后,张子健先后两次共送给匡25万元人民币。 10年辛苦为了谁 匡炳文与合肥华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总经理郭益前打交道可以追溯到1993年。 这年7月,为联系建设周转金,匡炳文来到北京。郭益前主动要求与匡炳文一道去财政部,并以“华联公司”的名义向财政部递交了一份《关于请求解决扶贫资金的请示》。匡炳文在这份“请示”上签批了“请财政部给予支持”的字样后,又加盖上安徽省财政厅的公章。在北京安徽大厦的房间里,郭益前交给匡炳文两个内装1万美元的信封,说一个给匡本人,另一个让他办事用。后来,匡、郭二人一起找到财政部某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在“华联公司”的请示上签署了意见,匡炳文随后将郭准备的1万美元送给这位负责人,但遭到拒绝。眼见钱没送出去,郭益前便很会来事地对匡说:“我拿出来的钱就不打算拿回去了,你就留着用吧。”匡炳文顺势收下了这1万美元。 在此后的10余年中,他“不辞辛苦”地为华联公司申请借款而奔忙,前后共批准借款

安徽省财政厅全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采购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安徽财经大学知名校友

01.张士平:山东魏桥纺织集团董事长(中国最大棉纺织生产商)。2011年,其家族以711.2亿元的财富成为山东首富。 02.贺学初:香港国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2010年以身价120亿元人民币位居“福布斯2010中国富豪榜”第48位。83届会计 03.陈登坤: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04.陈喜东:七匹狼集团财务总监,94届会计 05.方德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06.马刚:上海正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安财校友会秘书长,79级校友。 07.刘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服务高级代表,89级校友。 08.何福龙:厦门国贸集团总裁,2010年荣获中国企业届最高奖项“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09.朱从玖:浙江省副省长,曾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85届金融 10.王敏:江淮汽车集团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新财富50金牌董秘) 11.栗明: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 12.黄小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安徽中烟工业副总经理 13.王康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14.夏令和:华润集团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化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15.蔡咏:国元证券总裁 16.程博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7.姜利军:安徽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18.徐从才:南京财经大学校长 19.王家新:南京审计学院校长 20.施建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21.陈忠卫:安徽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2.王永海: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3.刘志彪: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24.张敦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5.张志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87届会计 26.姜付秀: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02届会计 27.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MPAcc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华会计网校主讲老师,87届会计本科、92届会计硕士 28.伍中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财会界产权学派的奠基人和重要代表人物。88届会计 29.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亚太地区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兼职。 30.夏林:新华社副总编辑兼参考新闻编辑部主任,经济参考报证券主编,21世纪经济报道副主编 31.陈明新:安徽税务协会会长,海螺集团独立董事,历任合肥审计局局长、安徽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32.陆岷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与牛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 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

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185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000亿元,达到1065亿元,比2000年净增200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薄一波 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财政部部长 薄一波(1908—2007)原名薄书存,山西定襄县蒋村人人。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1946年起,担任军队领导工作。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等职。1957年出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委主任。9月任中共8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59年和1965年继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1928年底到天津,曾任中共天津市委兵委书记、北方局军委秘书长。 1929年起,在天津、唐山和正太、平汉铁路沿线地区指导兵运工作,发动士兵暴动。 1931年在北平被捕,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在狱中曾任中共支部书记。 1939年阎锡山发动十二月事变后,所部编入八路军第一二九

师序列,任决死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 1941年7月任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8月任太岳纵队兼太岳军区政委。 1942年10月后任中共太岳区党委书记、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委员。 1943年12月赴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45年6月当选为中共七届中央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晋冀鲁豫军区副政委。 1946年7月,为保证刘伯承、邓小平率主力执行主要方向作战任务,与滕代远负责军区领导工作。1947年7月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后,主持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工作。 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第一书记,华北军区政委,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参与平津战役的组织工作,曾兼任平津卫戍区政委、绥远军区政委。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兼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 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1904~1997)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

安徽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安徽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中共安徽省委副秘书长 丁海中,1951年4月生,江苏宿迁人,1975年6月入党,1968年12月工作,合肥工业大学机械一系长度计量及仪器制造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1968年12月至1970年10月泾县白华公社下放知青;1970年10月至1973年9月芜湖市晶体管厂工人;1973年9月至1976年11月,合肥工业大学学生;1976年11月至1983年11月任芜湖市起重运输机器厂技术员、车间副主任、副厂长(其间:1980.09-1982.07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研究班学员) ;1983年11月至1989年12月任芜湖市计委副主任(其间:1985.09-1986.02挂职担任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县计委副主任);1987年9 月至1988年7月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89年12月至1993年3月任芜湖市轻工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3年3月至1995年5 月任芜湖市轻工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5年5月至1995年11月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1995年11月至1998年6月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党工委副书记;1998年6月至1999年8月任芜湖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1999年8月至2001年4月任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4月至2001年5月任马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任马鞍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任马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2003年4月至2003年6月任马鞍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03年6月任马鞍山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8年1月当选为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9年8月任中共安徽省委副秘书长。 安徽省委组织部 陈松林,1951年11月生,安徽望江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2年2月参加工作,干部代表。历任安徽省铜陵市革委会会计、县金榔乡社教工作队秘书,市外事办、市委办党总支干事,市委办政研室秘书,铜陵市委办公室副主任,铜陵市电子公司党委书记、经理,铜陵县委书记,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铜陵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1998年1月任铜陵市委副书记、市长,铜陵市委书记。2004年6月任安徽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秦亚东,1952年10月生,江苏淮安人,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马鞍山机床厂干部,马鞍山市机械工业局办事员、副科长、办公室主任,马鞍山市人事局科长,马鞍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鞍山市人事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马鞍山市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现任安徽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金春忠,历任中共安徽省宣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中共宣城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中共宣城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现任安徽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安徽省委宣传部 叶文成,1953年8月生,安徽宿州人,普通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9月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室干事、1980年9月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室秘书、1983年8月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室副主任、1985年10月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其间:1991年7月至1993年4月挂职任舒城县委副书记),1993年3月任安徽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1995年9月至1996年1月、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2001年1月任中共六安市委副书记,2003年6月任中共六安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2004年11月任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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