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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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

检验项目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3改变水处理工艺;

4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轿车:250~400L/辆

大轿车:400~600L/辆

2.洗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

3.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的规定。

洗车用水的水质表

项目色混浊度嗅味pH值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

标准<40度<10度无不快~9<10mg/L<10mg/L

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总大肠菌群溶解氧(DO)游离CL-石油类

标准<25mg/L<10000个/L>3mg/L>L<L

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水质应达到表的要求。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进行验收。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

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 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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