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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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总计17条)第1条: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第2条: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护导体: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接地导体: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条文说明: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

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

同样情况,建筑工程的每一个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业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4.3.2 设置在住宅建造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挪移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 建造高度为100m 或者35 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第二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 建造高度为50m- 100m 或者19 层--34 层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者等于0.05 且小于等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电气设备3.电缆沟的检查孔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者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造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202012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202012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有效时间段:现行规范,摘录日期:2020年12月28日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1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2010)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50150-201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70-2018)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2014)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2014)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2014)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电气安全强制性条文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电气安全强制性条文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电气安全强制性条文电气相关强制性标准条文大搬家,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已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此规范为全文强制,绝大多数条文是日常电气安全检查时经常用到的。

此规范生效的同时,以下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全部废止: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电气强条大全

电气强条大全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交易大厅30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0: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11: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2: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 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2:3. 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3:3. 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4: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5:4. 2. 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6:4.2. 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2: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3: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4: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5:9.0.1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4: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1: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 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4 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2: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4: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5: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2: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3: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4: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5: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6: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1: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2:2.5.5 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3:2.5.6 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4: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的规定;2: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K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危险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2: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1:5. 1. 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2:5. 3. 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1:4.1.2 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2:4.2.6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严禁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接地;3:6.2.4 并联电容锚的投切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4:8.2.5 并联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和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2 集合式电容器在地面安装时外壳应可靠接地;5:8.2.6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严禁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 6:8.3.1 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屋内安装的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其油量超过100kg时,应单独设置防爆间隔和储油设施;7:8.3.2 干式空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采用屋内布置时,应加大对周圃的空间距离,并应避开继电保护和微机监控等电气二次弱电设备;8: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3 并联电容器装置必须设置消防设施;9:9.1.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电容器的漫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2: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1:本规范强条较多,强条内容见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2.0.10 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2:4.1.9 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导体、套臂、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注:1 表中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若对应于破坏荷载,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2 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3:5.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4:5.1.3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 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注:在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等气象条件恶劣的地区应采用15m/s;5:5.1.4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 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6:5.1.7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7: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8: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3: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4: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6: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7: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8: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9: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0: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1: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2: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5: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6: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7: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8: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9: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10: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11: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12: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13: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4: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5: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16: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7: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18: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19: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20: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21: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22: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23: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24: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

电气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标准是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对于各类电气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运行和维护都有着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电气标准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以便于电气工程师、设备制造商、安装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1.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

强制性条文要求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以防止设备外壳带电,造成触电危险。

接地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接地电阻的测试、接地线的选择和敷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够有效地排除漏电和感应电流,保障人身安全。

2. 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

针对各类电气设备在长时间运行或突发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过载情况,强制性条文对过载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包括了对于保险丝、断路器、熔断器等过载保护装置的选择、设置和使用要求,以确保设备在过载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避免设备损坏或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测。

绝缘检测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强制性条文对绝缘检测的周期、方法、标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绝缘电阻的测试、绝缘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等,确保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避免因绝缘损坏而引发的设备故障或事故。

4. 电气设备的接线标识。

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各类电气设备的接线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了电压等级、相序、接线端子号等信息的标示要求。

这些标识的设置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减少了因接线错误而引发的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5. 电气设备的防雷保护。

针对电气设备在雷电环境下可能遭受的损坏,强制性条文对防雷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包括了对于避雷针、避雷器、接地装置等防雷设备的选择、设置和使用要求,以确保设备在雷电天气下能够有效地避免雷击损害,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通过对电气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要求,也能够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实际的电气设备设计、生产、安装、运行和维护中,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电气强制性条文

电气强制性条文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 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 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 或恐慌; 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 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
GB50019—2003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 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 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 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 要求。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 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07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226-2007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 颜色相混。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 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济上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上进行分级,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 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 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 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2.12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 设备。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 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第一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察: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二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作混油试验。

变压器、电抗器在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

检查项目如下: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联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第三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4.2.9条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5.2.6条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示或标桩。

第7.0.1条在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第四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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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专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电气设备3.电缆沟的检查孔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 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过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机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预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疗分严禁保护接地:(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采用电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理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护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的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的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隔离电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 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通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划GB50055-2011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错施。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三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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