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 者
联合及生 存者
有人死亡 即终止
只要有人生存 即给付且金额 不变
只要有人生存 但金额会变少
年金险分类
按给付方式 分
终身年金 只至死亡
最低保证年 金
为防止受领人过早死 亡,丧失领取年金权 利
定期生存年 金
确定给付年 金
无论生死在确定 期限内一直有
退还年金 退还差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意外 伤害: 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第四节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健康保险的保险 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 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重 保险期间-------重大疾病保险期 间较长,其他健康保险一般为1 年的短期合同 保险给付--------有定额给付,也 有损失补偿 PS: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也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额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 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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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人无物上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终身 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最强
疾病率 伤残率 疾病(伤 残)持续 时间
费率制定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所以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 或制约性条款
人身保险第三版课件第7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1.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2.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范围 医疗费用给付的范围包括治疗费、药费、抢救费、住 院费等。
第1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 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 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 (1)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 (2)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应提供由保
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在医疗终结时间内彻底
治愈的不予以伤残给付。 (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2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保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项目 (1)死亡保障 (2)残疾保障 (3)意外伤害保险的派生项目
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第七章 人身保险

2013-7-28
车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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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形态】 销售方式:主险;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续保方式:首年即享有保证续保权; 投保年龄:新投保年龄0-59周岁、续保年龄可至 69周岁; 等 待 期:特定疾病180天,一般疾病90天;意 外伤害、续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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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8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元/ 日)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元/日) 手术定额保险金(元/次)
一档
50
100 2001000
二档
100
200 4002000
三档
150
300 6003000 不限给付天数 不限给付天数 可多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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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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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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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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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8
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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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文军
《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5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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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可以变化的,这里指的是在投保时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而在发生事故时则可以没有保险利益。
4. 定期寿险特点(1)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内死亡为给付条件。
特定期间有两种表示法:a 以特定的年数表示b 以特定的年龄表示①特点:保险期限固定,期限短;保费低廉,通常没有现金价值,无储蓄性;低价位与高保障,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逆选择;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
5、终身死亡险特点不定期死亡,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不规定死亡期限,(2)理论上,但生命表中将生命极限确定为100岁,100岁以上生存者,(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6、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1)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2)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7、按年金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即期年金:投保人在支付所有保费且合同生效后,年金受领人立即开始领取年金。
延期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才开始给付。
8、年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A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金的给付采取了年金方式,而非一次性给付。
B年金保险保单上仍有现金价值。
至缴费期结束时,现金价值为最高。
C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有的包括等待期)。
D年金保险免体检。
9、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两全保险的特点:①是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②费率最高③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主要。
④两全保险的保额分为危险保额(或保障保额)和储蓄保额。
10、变额人寿保险特点:保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第一,保费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是可以变动的。
第二,变额寿险有专项账户,通常开立有分离账户,在将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被存入投资账户。
保险人根据资产运用状况,对投资账户的资产组合不断进行调整;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各种投资产品中自由选择调整组合。
第三,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保险人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该险种的保费投资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11、万能寿险的特点: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①死亡给付方式的可选择性;A方式:均衡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净危险额=死亡保险金-现金价值B方式: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
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净危险额=保险金额②保费缴纳方式的灵活性;③现金价值的特殊性。
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为保费扣除各种分摊额之后的累积价值12、变额万能寿险: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但其资产由分离账户保存,其现金价值的变化与变额寿险相同,且没有现金价值的最低承诺。
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与万能寿险相同。
14、人寿保险条款(一)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年龄和性别,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缴保费。
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险金额。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了由投保人欠交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三)免费观望条款该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或者需要购买该保险。
在免费观望期内,保单所有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
保险责任在免费观望期内通常有效,但在投保人取消保单时则失效。
(四)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为31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
宽限期终了日若遇星期例假日,或法定休息日,或遇天灾地变,期限顺延。
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业务。
宽限期的规定与合同双方都有利而无害。
(五)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 、复效条款: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一般两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投保人在2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够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远失效。
•条件•1、申请复效的时间一般规定为复效后的两年内•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时期的保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七)、不丧失价值条款:人寿保单交2年之后产生现金价值,这部分现金由保险人保管,但归保单所有人所有,投保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保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不因此丧失。
现金价值:投保期缴纳的高于自然费率的部分,按照预定的利润率滚存形成的积累价值(按复利率),归保单持有人。
1、办理退保2、将保单改为减额缴清保单3、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八)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目的是为了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投保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
现金价值主要是投保人超交的保费及所生的利息。
(九)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十)、自杀条款:保单生效2年内,被保人自杀是除外责任,但要退保费;但被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自杀,是保险责任,全额给付保险金。
(十一)、受益人条款•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15、意外伤害险概念及特征:(一)1、概念: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1、伤害2、意外(三)特征:1、危险程度与被保险人年纪无关。
2、保险费率的制定要依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
3、不涉及生死的自然规律。
发生是意外的,外来的,突发的16、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6.、健康险概念特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分娩而致残、致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也叫疾病保险。
包括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
特点(1)、期限短(2)、具有补偿性(3)、费率的计算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4)、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