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装箱码头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安全作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3)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4)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4)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4)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5)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5)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5)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5)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5)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6)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开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审查的函》(交办科技函〔2019〕33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404-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7年颁布施行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对于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十年来,《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进行了制修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需要做好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衔接。
装卸工艺技术的创新,科技装备的提高,以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所暴露出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也迫切需要对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修改,补充完善安全要求,并形成国家标准以替代现有的交通行业标准,从而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修订、调整。
同时,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拟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征求意见稿)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征求意见稿)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4月19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90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运输船、LNG槽罐车或者LNG罐柜直接加注LNG燃料。
除港作船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
第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交办水[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满足港口企业、设计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港口安全设施目录1 范围本目录规定了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及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本目录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港口行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港口安全设施。
2 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共分5大类: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危险货物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客滚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件杂货、散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进一步分为: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安全标志目录、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
各类码头及库场的港口安全设施包括一般目录中的设施、本类目录中的设施以及其他类目录中必要的设施。
3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分为3栏:第1栏“编号”-- 港口安全设施编号;第2栏“功能类别”-- 按港口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确定的类别;第3栏“名称”-- 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4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4.1 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4.1.1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4.1.2、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4.1.3、港口安全标志目录4.1.4、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4.2 危险货物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4.3、客滚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4.4、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4.5、件杂货、散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安全设施目录》条文说明2 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是指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口生产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目次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规定 (4)4工艺设施 (6)5储罐系统 (7)6辅助设施 (9)附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4)2 Terms (5)3 General requirement (6)4 Process facilities (8)5 Storage tank system (9)6 Auxiliary facilities (11)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1总则1.0.1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天然气液化工程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0.3液化天然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 本规范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液化天然气工程的要求。
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运行监管。
1.0.5液化天然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 plant具有天然气净化及液化、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运、液化天然气接卸及再气化功能的站场,如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调峰型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中转站、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准备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堆存作业要求、应急要求以及安全信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XXXX(JT 672)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2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port oper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在港区范围内码头、库、场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储存等作业。
3.3 直装direct lift up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4 直取direct lift down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flammable and explosive dangerous goodsGB 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集装箱码头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 2020年5月目录1工作简况 (1)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 (4)3主要试验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11)4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12)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2)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2)7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2)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3)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3)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中国港口协会2019年4月《中国港口协会关于开展2019 年度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编制《集装箱码头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计划号2019-04o(二)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大连集发南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中石油大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三)主要工作过程2019年4月,由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大连集发南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中石油大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六家单位,在前期大连港试点作业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项目组基础上, 成立专项标准编写项目组。
2019年5月至7月,项目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走访、调研。
项目组各公司根据各自对口专业,分别就码头作业相关要求、船舶载运要求、应急预案、LNG理化性质及LNG罐箱构造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与研究;共同排查作业风险,研究安全保障预案。
2019年8月至11月,项目组根据前期走访、调研情况,结合LNG罐箱在集装箱码头作业特点,完成大纲及草案编写。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项目组结合港口协会专家意见, 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实施验证,根据验证结果修正、完善方案,完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0年4月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四)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23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1.指导性原则本标准的制定,作为目前国内危险品操作方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延伸与补充,对集装箱码头作业LNG罐箱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提高集装箱码头在作业过程中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从而保障LNG 罐箱在码头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要求码头作业管理人员,对LNG理化性质、安全防护、LNG 罐箱木身特点等相关知识必须熟知,并要求针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考核,从而提高码头管理及作业人员的LNG相关专业知识技能。
通过要求作业委托人人员参与集装箱码头整个作业过程、相关业务及应急培训,参与LNG罐箱应急处置等工作,使作业委托人不仅作为作业委托人存在,更是作为操作、应急处置的参与主体。
强化了作业委托人对于集装箱码头作业LNG罐箱安全意识,将作业委托人对于LNG 多式联运的关注点从社会经济效益方面一定程度转移到操作安全上来,增强作业委托人对于LNG罐箱操作的安全责任感。
2.适用性原则通过梳理和研究危险品特别是LNG相关国际规则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码头港区环境、操作流程及装卸工艺,同时兼顾不同制造厂商设计的LNG罐箱各自特点,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的普4遍适用性。
3.一致性原则本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符合国家管理部门有关危险品作业的相关要求,同时注意与即将岀台及修订的相关标准保持良好衔接。
(二)标准主要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码头LNG罐箱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准备要求、作业要求、作业后信息管理、应急要求,适用于集装箱码头LNG 罐箱安全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木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及版木等内容和引用原则进行了描述。
3.术语和定义对《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 中“液化天然气”的定义进行改写,加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中常用的联合国危规编号;参考《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中对集装箱的定义及《集装箱术语》(GB 1992-2006)中对罐式集装箱的定义,对适用木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进行了定义。
4.一般要求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5要求,对码头作业LNG罐箱的资质予以明确。
4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于作业委托人相应的资质以及罐箱资质予以明确。
43 根据LNG的理化特性以及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同时为保证LNG罐箱事故后能够有充足的社会救援力量,对于不适于码头LNG罐箱作业的环境予以明确。
4.4.根据LNG的理化特性以及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为缩短LNG罐箱在码头内的作业时间,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对于LNG罐箱作业方式予以明确,即应直装直取;考虑部分码头可能由于业务流程、系统以及作业委托人拖车数量等方面的限制无法开展直装直取作业,同时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中,明确2类气体“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为保证LNG罐箱作业能够顺利开展,提出了 LNG 罐箱可以在堆场堆存的条件。
4.5.为保证码头作业过程顺畅性、码头堆场作业合规性与安全性,提出码头作业LNG罐箱时应考虑的条件。
4.6.L NG属于危险货物,作业时应执行危险货物相关的标准的要求,明确码头作业LNG罐箱时,在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上应按照《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 36029)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相关规定执行。
4.7.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从码头作业安全角6度出发,要求作业码头在LNG罐箱作业前进行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并制定LNG罐箱的作业方案。
4.8.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要求,在作业区域内应设置相应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应禁止明火作业等,为保证LNG罐箱作业时安全防护需要,明确提出对LNG罐箱作业区域进行封闭及相应的封闭要求。
4.9.要求码头应由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10.LNG罐箱构造复杂精密,对作业人员要求高,要求作业相关人员对于LNG罐箱作业相关知识了解掌握。
4.11.为防止人为破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提出对于作业人员在作业前的情绪及精神装填进行检查确认。
4.12.根据LNG罐箱事故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救援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为保证码头与作业委托人配合熟练,要求码头与作业委托人联合进行应急处置,并建立沟通机制。
4.13.根据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后果严重危险货物的规定”,要求LNG罐箱作业信息传播受限。
5.作业前准备要求5.1码头作业根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相应要求,考虑LNG罐箱对作业环境及作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等原因,为保证7LNG罐箱作业安全有序进行,从场地、人员、工前会(方案)及设备工具四个方面提出作业准备要求。
5.2作业委托人LNG本身危险性高、罐箱构造复杂精密、救援难度大。
发生险情时,作业码头难以单独完成应急救援工作,而作业委托人长期从事LNG 操作、运输工作,在LNG罐箱维护、应急方而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专业的技术,应配合码头完成相应的应急方面工作。
为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高效、风险可控、作业各方配合熟练,对作业委托人的相关准备工作及要求进行明确,包含从作业中请、信息提供、作业监护相关要求及对LNG罐箱作业前自检等方面内容。
5.3配载根据船舶航行、靠离及码头及装卸过程中风险点,从LNG罐箱本身防浪损、防撞击方而考虑,同时为方便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对 LNG罐箱进行监测、应急处置,保障LNG罐箱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木部分提出了 LNG罐箱配载时的原则性要求。
6.作业要求6」箱体检查LNG罐箱阀门管道密布、仪表多,各连接点、阀门处产生泄漏的几率较高,应作为重点检查部位。
针对容易发生箱损、泄露部位,从外观检查和泄漏检查两方而,明确箱体检查内容,同时对 LNG罐箱作业8前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明确。
6.2码头内水平运输根据《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GBlI602)、《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36029)要求,结合国内集装箱码头车辆限速情况,对LNG罐箱运输车辆在码头内行驶的车速上限进行明确,同时对LNG罐箱运输车辆在码头内的管理进行要求。
6.3装卸船及绑扎作业装卸船及绑扎要求的提岀主要以《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GB 11602)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安全技术要求为依据基础,同时兼顾了 LNG罐箱在实际装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第一,罐体本身造价高,且需要承受内部压力,碰撞受损,容易真空层失效,造成罐体压力急剧升高;第二LNG罐箱裸露阀门、仪表、管路均与罐体内部连接,碰撞受损,极易引起泄露事故发生;第三,部分罐箱的阀门箱设计高度较低,且紧贴箱体角件,装卸时野蛮操作、对位不准,容易造成阀门箱损坏,伤及内部管路,造成泄漏事故;第四,罐箱排气管路直接与箱体内部连接,如发生突然排气现象,容易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同时如遇火星、明火极易引起燃烧造成危险。
根据以上,本节主要包含LNG 罐箱作业顺序、罐箱排气时的处置原则、作业岸桥负荷要求以及对作业指挥人员、岸桥司机及绑扎作业人员在作业时的要求。
6.4堆存作业为保证LNG罐箱堆存作业安全,使LNG罐箱在堆场堆存时的“限量”、“限时”以及堆存方案的制定有据可依,本标准引入码头危险货物作业相关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在《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 (GB/T 36029).《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 的基础上,部分条款针对LNG罐箱作业进行具体细化,提出巡查要求;参考《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第5.2.6条“LNG的工艺设备与火源、建筑红线、控制室、办公室、车间和其他有人的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m”要求,对于LNG罐箱与作业密集区域及人员办公设施间的距离予以明确;对巡检间隔、巡检记录等提出要求。
7.信息管理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危险货物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为保证IAG罐箱作业信息管理全面、查阅方便,明确作业中及作业完毕后需要整理汇总的信息;并提出作业完毕后整理建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