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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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对于埋深大于建 构 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 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按下式计算 并折算成水平净距
后与表
的数值比较 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 构 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管线敷设深度 建 构 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沟宽度 土壤内摩擦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 满足需要时 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后 可废弃或抽换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 沉陷 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 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 应结合城 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 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 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 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 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 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 宜按下列规定处 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 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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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小
人行
覆 土
道下
深 度
车行
︵ 道下
︶
注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_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围,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录1总则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直埋敷设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总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顶管穿越公路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2. 《顶管施工规范》(JGJ 33-2012)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4. 《顶管施工技术规程》(JGJ 28-2014)5. 《穿越公路顶管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资料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市XX道路穿越公路顶管工程2.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道路3. 工程规模:顶管长度XX米,管径XX米4. 施工单位:XX公司5. 监理单位:XX监理公司三、工作内容及范围1. 顶管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纸会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场地布置等。
2. 顶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顶管施工完成后,进行管道连接、试压、冲洗等后续工作。
四、主要施工准备1. 施工人员:组织一支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包括顶管施工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员等。
2. 施工设备:顶管机、测量仪器、挖掘机、吊车、运输车辆等。
3. 施工材料:顶管管道、防腐材料、填料、注浆材料等。
五、施工步骤方法1. 施工测量:根据设计图纸,进行顶管轴线测量,确保顶管施工精度。
2. 工作坑、接收坑施工:根据地质条件,挖掘工作坑和接收坑,确保满足顶管施工要求。
3. 顶管施工:根据顶管机性能和地质条件,采用顶管施工技术,将管道顶入地下。
4. 管道连接:完成顶管施工后,进行管道连接,确保管道密封性。
5. 试压、冲洗:对管道进行试压和冲洗,确保管道运行正常。
六、技术措施1. 顶管施工技术:根据地质条件和管道直径,选择合适的顶管机型号和施工方法。
2. 地质勘察:对顶管施工区域进行地质勘察,了解地质条件,为顶管施工提供依据。
3. 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七、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 施工过程监控: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材料检验: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3. 施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年12月1日
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技术开发》
【年(卷),期】2016(0)6
【摘要】日前,住建部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国家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强制性条文;出版发行;标准定额;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0.3
【相关文献】
1.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发布 [J],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1099号 [J], ;
3.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颁布实施 [J], 规范办何冠杰;
4.城市规划标准技术规范信息之四十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颁布实施
[J], ;
5.住建部发布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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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三篇)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对于保护人身安全和预防电力事故非常重要。
高低压电力线路是指供电系统中传输和分配电能的线路,包括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两种。
国家对于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线路电压、线路种类、线路故障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从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
由于高压线路的电压较大,带有较高的电压电弧和强电场,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较高。
首先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下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一般来说,在110千伏电压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米,220千伏电压下为15米,500千伏电压下为25米。
这些安全距离的规定主要考虑了电弧的可能产生以及线路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其次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的电弧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在高压线路周围需要划定禁止进入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国家标准规定,在110千伏电压下,禁止进入区的安全距离为5米,220千伏电压下为8米,500千伏电压下为10米。
低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000伏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由于低压线路的电压较低,电弧和电场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
一般来说,低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5米。
这样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了线路与建筑物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为2.5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低压线路维修、设备更换等,需要人员靠近线路,则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并在安全距离内设置警示标识。
除了以上的安全距离规定,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安全距离要求。
比如,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工作,需要保持安全距离,以防止对线路造成损害。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word精品文档20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1998年8月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管线规划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返回2 地下敷设2.1 至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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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 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2.2 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 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 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 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 490 号文附件 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89-98,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 下,使线路短捷。 2.3.1.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 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 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 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 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 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 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 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为宽度(m);
d——土壤内摩擦角(o)。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 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 2.2.1
序
1
2
3
4
号
5
6
7
管线 名称
电力管 电信管
热力 燃气
线
线
管线
管线
给水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 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直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 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免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 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 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 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 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 年 12 月 7 日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 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 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 50m 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 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 3 矿。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 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正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 以下。 2.2.9 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2.2.9 的规定。当受 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 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 2.2.9 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a+ Tgd 2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