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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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2000年1月1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2023年通信设备备案新规解读

2023年通信设备备案新规解读在2023 年,通讯设备备案的新规定将会生效。
这项新规将会对那些需要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通讯设备的厂商和用户产生影响。
这篇文章将为你解读这项重要的新规。
一、备案的适用范围新的通讯设备备案规则适用于两种类型的通讯设备:1. 在中国销售的所有通讯设备都需要备案。
2. 在境外制造的通讯设备,只要在中国使用,也需要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程序1.备案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备案之前,厂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产品说明书(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标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4)生产许可证2.备案申请备案过程中需要填写以下信息:(1)设备名称和型号(2)生产厂商信息(3)设备技术参数(4)产品图片和样品3.备案审核备案审核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标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核实(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核实(3)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4.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通过邮件或者邮寄方式通知申请者。
备案结果包括备案编号和备案有效期。
三、备案的费用在申请通讯设备备案时,申请厂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备案费用主要包括:(1)审核费(2)申请费(3)年检费四、新规对用户和厂商的影响1.用户用户需要购买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
非备案的通讯设备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产品,无法使用。
2.厂商厂商需要与备案机构合作,承担备案所需的费用和时间。
厂商还需要在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中充分考虑备案要求和标准,以确保产品合规。
五、总结通讯设备备案的新规定对于促进通讯设备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保障用户的电信安全以及规范通讯设备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新规生效后,厂商和用户都能够遵守规定,共同推动通讯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实施细则_-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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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包含网络单元划分、定级、备案、调整、审核共五个环节,并依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单元划分第三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已投入运行(包括试运行)的通信网络或系统进行网络单元划分。
第四条网络单元按照专业类型和服务范围划分(具体划分类型参见附件1),划分后的网络单元应边界清晰、管理责任主体分明。
网络单元划分时至少划分到A类网络单元,如有必要可进一步细化到B 类网络单元。
第五条网络单元划分后应按照统一的命名规则命名,具体命名规则参见附件2。
第三章网络单元定级第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将本单位的网络单元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第1级、第2级、第3级、第4级和第5级。
第七条网络单元安全等级划分总体原则如下:(一)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定为第1级。
(二)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定为第2级。
(三)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网络和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损害的,定为第3级。
(四)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定为第4级。
(五)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定为第5级。
第八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根据如下三个相互独立的定级要素确定网络单元的安全等级:(一)社会影响力,即网络单元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网站备案信息真

特急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自我部2010年2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来,在各通信管理局的有效组织、各接入服务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网站备案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真实性核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工作,现将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各类备案业务审核是否需要提交真实性核验单问题各通信管理局在网站备案审核时,对于变更备案中的新增接入、新增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以及新增备案的情况,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其他备案业务申请不需要提交核验单。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于申请新增备案、接入服务单位对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或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是指备案系统中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的变更。
(二)对于新增接入、接入服务单位对不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按时收到核验单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中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新增接入或新增网站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材料与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备案系统对不准确的备案信息项进行变更,此类变更的审核不需要再次提交核验单。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8•【文号】•【施行日期】199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1994年10月18日)为了规范通信市场行为,维护通信秩序,党中央、国务院和邮电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是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管理局必须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
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从国家和用户利益出发,依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具体职责,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国务院批准的《邮电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再次明确,邮电部是国务院主管通信行业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全国通信行业的宏观管理,统一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和通信业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搞好全行业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通信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职能,要统一管理全省邮电企业,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同时要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特别是在我国通信事业大发展时期,通信业务市场出现竞争的情况下,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各自具体职责任务,切实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省政府有关通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实行监督和检查;二是制订本地区通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是制订本地区通信行业管理规定、办法,组织协调公用通信网与专用网的关系;四是根据国家规定管理本地区的通信业务市场,审批颁发本地区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终端设备进网管理;五是贯彻落实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地区通信技术发展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工信厅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办〔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网站是部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部网站采用子网站模式构建,主要由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组成。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信息中心是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冠名的网站,除国家航天局()网站、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部网站的网站。
各司局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部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办公厅负责部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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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2]7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5
【实施日期】2002.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信息产业部2002年3月5日信部规[2002]74号)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实现通信规划备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通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规划备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对下属机构和企业的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通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及通信企业规划间的协调与综合平衡;
(四)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以下规划必须上报备案(以下简称报备):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所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滚动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其他规划和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是否报备由企业(或单位)自定。
第四条各省行业规划,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应于规划期第一年一月底前报备。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在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报备。
行业滚动规划、企业(或单位)的滚动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备。
第六条规划报备的文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