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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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制度

台湾土地制度

台湾土地制度第一篇:台湾土地制度第一,农地农用制度。

土改给台湾农民的土地权利,只是农地农用的权利;农民要出售自己的土地,出售的只能是农地,不能用作非农用。

只是在最近才有所松动,但交易税率很高。

第二,农转非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部分农地必然会转作非农用地,但土地转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执行。

土地规划是台湾土地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如果一片农地,规划在五年或十年后转作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此前时间内是不能改变农用性质的。

当农地依法转为非农用地,将有一半的土地“充公”,等于2亩农用地换得1亩非农地。

“充公”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

第三,非农地交易制度。

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会使土地大幅增值,增值收益分配有严格的规范——“涨价归公”。

台湾的农地和非农地的价格差距很大,一般在10倍以上。

曾先生30年前,花400万台币(近100万元人民币)买了5亩农地,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地已经是小镇边上的农用地了,明年就可以转作非农业用地了。

如果转作非农用地,这块地市值约6000万台币。

按照台湾土地制度,5亩农地2007年转变为非农地时,得有一半“充公”,剩下2.5亩就是他的非农用地,价值为3000万台币。

如果他将土地卖出,增值(3000-400=2600万台币)部分,要严格依法缴纳所得税,约在1000万台币左右。

而土地交易的所得税,税收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门享有。

台湾的土改是强制性的土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和平土改”。

“政府”先将土地地租“减”到很低水平,强制规定农地农用的价格为“年地租的2.5倍”,再由“政府”按照强制的价格强行收购地主土地,平价转手“卖”给农民。

买地主的土地,没有现金给地主,给的是四大“国有”公司的股票。

地主强烈抵制土改,有的地主逃到国外组织反抗运动。

农民如果没有现金购买土地或认领公地,可以申请无息贷款,分十年还清本金。

台湾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

典范的核心意义是它用强权建立的“均田”和“涨价归公”制度。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第1 0 卷 第3 4 期
、 , 0 1 . 1 0 No _ 3 4
南方农业
S o u t h Ch i n a Ag r i c u l t u r e
2 0 1 6 年1 2 月
De c . 201 6
童 星星. 台湾土地 征收制度经验 及其启示[ J ] . 南方农业, 2 0 1 6 , 1 0 ( 3 4 ) : 4 8 —5 1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 及其 启示
童 星 星
(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长沙 4 1 0 1 2 8 )

要 中国大陆和 台湾在文化基础、地理 背景上既具有共 同特征 ,又各 具特 色。台湾通过实践和 积极
应对 ,已完善并创新 出一 些很好 的土地征 收制度 ,大陆应 当积极吸取 其优 点,并结合 大陆的实际情况,
立 法 历程 ( 年份) 重点 改进
《 土地 法 》 ( 1 9 3 0 ) 第 一 次修 正 《 土地 法* ( 1 9 8 9 )
依 据第 五篇 中土 地 征收相 关 规定 ,程 序 简单 ,补偿 也 低 明确违 章 建 筑和 抢 种农 作 物 的赔 偿办 法 ;细化 土地 收 回 制度 ;规 范 土地 测 量勘 察 行 为 ,改进 公 告土 地 现 值 评定 办法
快 速城市化成为 中国大陆经济 发展 的一个 明显基 阶段 ,征地 现象少 ,其 经济策略是优先 发展农业 ,所 9 3 0 年 制定的 土地法 , 调 ,征地量也 越来越多 ,根 据 国家统计 局统计数据 显 以主要依 据南京 国民政 府 1
示 ,2 o 0 5 —2 0 1 3 年 ,建设用地 面积达3 5 0 0 9 9 . 8 k m ,
度就会提 出不 同的要 求 。台湾征地 制度具体 的完善过 规 范 测量 勘 察 。第2 次 是2 0 0 0 年 颁布 土地 征 收条

台湾土地私有化给大陆的启示

台湾土地私有化给大陆的启示

蒋到了台湾后,吸取教训,首先在台湾搞了土改,土地私有化,耕者有其田。

这就是今天台湾农民为什么富有的主要原因。

土地私有化后,人们担心的两个问题并没有在台湾出现:一个是土地兼并。

中学念历史时,这个词语是中国历史上最可怕的教训,地主豪夺农民血泪的意识形态教材几乎是我们潜意识中对于土地私有最可怕的记忆。

为什么呢?台湾聪明的脑袋都在新竹工业园,小资都在台北这样的大城市,生意人在上海,农民在本地。

既然人可以这样分,自然没有土地兼关的出现。

二是农民失地。

这是一个可以反证的命题。

农民有土地产权,卖土地就是一种公平合约,而不是说,他们被政府强行征走了。

台湾不但没有失地的农民,还曾有佃农,其实后者并不是被剥削者,详细可见张五常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我对台湾农民的直观印象有四个:一、在阳明山上,有一家卖烤地瓜和鱿鱼的小摊,主人是姐妹俩,他们的家就在路边的山坡上。

几间闽式房子前有一个破茅棚,里面停着一辆小轿车。

他们说,这块山坡地就是他们,是蒋公(介石)分给他们的。

二、在台北最高的世贸中心附近的黄金地段,有一块号称台北最贵的农田,主人不卖这块农田,每天在地里种菜,旁边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

台北政府不能只给几千块钱就像北京或安徽宿迁的官员一样强行拆迁。

三、我在南投县一个叫埔里的乡村小镇里正好碰到一个婚宴,完全的中国风俗,人们穿得很得体。

他们很多人开着汽车来的,比较好的有宝马、沃尔沃等,最普通的就是日本丰田。

吃完婚宴,很多人想结伴去逛,不少人从饭店里买了好吃的点心回家。

四、我们的导游一直在我耳朵边说,台湾的农民有地,他们真的很有钱。

这样的话重复了有一百次,就像一个大陆的导游对游客说,温州人很钱,他们确实很钱一样。

中国大陆在1978年最伟大的一次历史壮举是,把土地分给了农民,国家百年产权,农民有使用权。

但一个人一生也过不了百岁,因此,心理感受上仍然是私有产权。

这才有了后来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但包产到户毕竟有历史的局限性,在当前地方政府疯狂卖地的风潮中,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就是前文提到的失地农民。

台湾日治时期土地权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评价

台湾日治时期土地权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评价

东岳论丛Nov.,2007Vo.l28No.6 2007年11月(第28卷/第6期)(Dong YueT ri bune)台湾日治时期土地权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评价陆 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关键词]日治台湾;土地旧惯;物权;演变[摘 要]日治时期土地权的演变是一个逐步梳理、阐释、取舍、改造、最终与日本近代民法物权制度接轨的渐进过程。

从客观上讲,它开启了台湾土地法制的近代化进程,推动了殖民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奠定了 国治 时期民法实施和土地改革的基础;但究其实质,其又不过是日本殖民者为了达到对台湾人民进行经济剥削和殖民同化的目的而推行 法律霸权主义 的结果。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147-06自17世纪上半叶始,西方强国荷兰、西班牙先后在台湾建立殖民地政权。

从那时起,台湾历经了 荷治 、 (明)郑治 、 清治 、 日治 和 国治 多个政权的统治,台湾的法律文化也在社会的沧桑沉浮中几经变迁;而日治台湾的五十年间所实施的法律变革对台湾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尤为深刻,它是台湾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台湾社会延续了200多年的传统中华法律制度自此开始向近代西方大陆法律制度转变。

尤其是1922年以后,随着 内地 延长主义政策的实施,大量日本近代西式法律纷纷在台湾适用,加速了台湾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也为1945年后 国治 时期的近代西式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本文拟以日治时期土地权的演变为例,考察其从传统旧惯到近代西方物权制度的嬗变及其意义。

一、日治时期台湾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背景1895年,清朝政府作为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方,被迫签订 马关条约 ,将台湾割让于日本。

此时的日本,刚刚完成了以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为目标的 明治维新 ,为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废除领事裁判权,明治政府用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大量引进西方法制,初步完成了从原来的传统中华法系向近代欧陆法系转变的法律近代化过程。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

台湾的三次土改是如何进行的?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

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

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

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

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

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刘宪法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及其经济社会背景,系统介绍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形成与运作过程及其绩效,讨论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成功实施的内在因素和目前出现的问题,并将中国大陆有关农地整理的做法与台湾的农地重划进行了比较。

其主要结论是:实施农地重划需要建立完善配套的制度和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农地重划得以快速推进的关键,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农地重划的经验,将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与农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着眼于制度建设,确立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字:农地重划台湾土地整理一、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长期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一个重要根源。

国民党政府执政时期,一度十分重视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改革目标。

而实际结果是,国民党政府所提出的土地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土地问题反而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严重,并成为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覆灭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成汉昌,1994)。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以后,痛定思痛,再次将解决土地问题、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为国民党政府在台执政的首要任务,先后推行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等改革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大量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转为自耕农,长期困扰台湾社会的地权分配不均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于宗先、王金利,2001)。

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并被视为“台湾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权分散化和土地细碎化问题。

自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台湾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持续保持在1 公顷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农场规模在1.5 公顷以下。

不仅每户经营的农场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

1955 年,50%以上的农户所经营的农场分散在3 处以上。

台湾农地改革对大陆的有益启示-论文

台湾农地改革对大陆的有益启示-论文

接受进 口农产 品的挑 战的现状 。因此 ,
农地政策从 “ 农 地农 ( 民 )有 农 ( 业 )
有益启示
台湾农业改革至 今还有许多 问题 ,
主 要 表 现 为 :经 营 规 模 狭 小 ,地 块 破 碎
用”调整为 “ 放 宽农 地 农 ( 民 )有 ,落 实农地农 ( 业 )用 ” ,放 宽 对 次 要 农 业 用 地 的保 护 和 农 地 购 买 身 份 的 限 制 ,废
更 使 用 征用 审 批 ,工 商 企 业 进 入 农 业 许 可 ,辅 导 农 业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对 农 业 开 发 和 建 设 项 目进 行 补 助 等 , 任 务 明
务 ,并通过租 赁: e t ,  ̄ d i 、产销辅导 、农 民 福利等措施 ,建立 出租人 、承租 人及农
平 原 地 区 鼓 励 使 用 大 型农 机 具 就 对 小 型 农 机 不 给 补 贴 。 二 是 注 重 政 策 的 创 新
到 田问 、农场 ,体 验农村之美 ,感受农 活之趣 ,萌发 亲农 之情。这一做法在大
陆 也 很 有 借 鉴 意 义 。 同 时 ,设 立 农 业 职
业学 校 ,培养职业农 民。三是多渠道培 育新型经营主体 ,让农 业更有效益 。让 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 定性作用 的前提
台湾 农 业 与 大 陆 农 业 相 比 ,在 地 理
促进现代 农业发展 。一是树 立新农
业 观 ,把 脉 农 业 走 向 。 现代 农 业 已 经 不
数 据 库 ,为农 业 物 联 网和 智 慧农 业铺 路 。 四 是 建 立 土 地 流 转 交 易 中心 ,实 现
仅仅具有 传统意义上 的生产 功能 ,而是 赋予 了生态 、休 闲、文 化 、公共空间价

李非台湾土改为何能取得成功对大陆又有何启示

李非台湾土改为何能取得成功对大陆又有何启示

李非台湾土改为何能取得成功对大陆又有何启示?2009年04月27日10:10凤凰网专稿凤凰卫视中文台4月25日《世纪大讲堂》节目:李非教授《台湾土改的启示》。

王鲁湘:30年前,中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打开缺口的。

30年后,农村土地制度日益成为了诸多矛盾的重点,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

与此同时,在海峡的另一边,台湾的农村土地制度成为了世界学习的典范。

三次农地制度改革,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台湾农地改革如何能够取得成功?对大陆的土地制度改革又有什么启示?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有关这些问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非教授。

李非出生于福建龙岩,1986年厦门大学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

身为经济学博士,李非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涉足于台湾经济研究,在2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笔耕不辍,完成了十几部专著和200多篇学术论文,成果之丰在台湾研究界实为鲜见。

与此同时,作为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民建中央委员,他还为国家商务部、国台办、福建省政府等部门提供对台经贸决策的咨询服务。

由于其影响力和知名度,李非教授也是各种媒体力邀的嘉宾。

王鲁湘:前一段时间华盛顿《邮报》好像对您的有一个观点采取了某种断章取义,然后引起了一场风波。

李非:记者的采访有的时候能够正确地解读了你的观点,有的时候会误读。

那有的误读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华盛顿《邮报》可能是有一个有意的误读,他要设立一个圈套,就让我来谈CECA跟统一的关系。

我说这个CECA是两岸经济整合的一个方案而已,两岸经济整合是统一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前面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它并不必然导致统一,这是两回事。

王鲁湘:那他是怎么有意曲解这个?李非:华盛顿《邮报》只采取两句话,他把中间那些CECA并不必然导致统一,这个话他没说。

但是这个话拿到台湾去,那就完全变调了,台湾他把CECA是导致两岸统一,是两岸统一的开始,是两岸统一的必要条件,这主语就换了,所以尤其是台湾岛内一些闭塞的学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他就攻击马英九的这个C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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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土地重划
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农地重划分为农用耕地重新调整和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 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 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 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 在重划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形状与产权关系变更。农地重划主要是 针对农地分散、杂乱不利于机械化、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需要的现实开展的。 而1950年代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为农户私有,而农地重划必然会改变原有土 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等,因此,随着农地重划首先改变的是农户土地的产权。 重划中首先确定标准丘块,并按此进行划分,使重划后的土地规整便于田间农 事管理及实施机械化操作。第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建设。由于农地块小、 分散、收益低,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等建设又需要相当多的投入,且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农户不愿意业务能力依靠自身建设完成。这就构成了农 地重划的第二项内容——主要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和地政局)共同完成田 间灌溉和交通系统。农地重划后,农田水路设施得以改善,建成完善的农水路 系统,使每块农地都能直灌直排;另外,铺设田间道路,使每块农地都直接与道 路相通,方便运输与机械耕作。第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除了田间小水利交 通系统建设外,农地重划过程中还进行了整体水利与交通建设,包括整治区域 性河川排水,修筑堤防,改善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规模, 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 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 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1)市地重划
市地重划是依照都市计划规划内容,由地主(土地所有权人)联合筹建重 划会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聘请相关机构自主规划整理并向土地管理 部门报备的都市地区内的自有畸零不整,不适合经济使用的土地,兴建各 项公共设施,使重划后的土地成为形状方整,且直接面临路街并立即可供 建筑使用土地后,再重新分配给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活动。在重划过程中, 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三个方面,他们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完成重划并 共享重划后的利益。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他们在重划过程中主要 是组建重划会负责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重划区进行规划整理,并向政府相 关部门报备,通过重划虽然要划出部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但由于地 价上涨足以抵偿公共设施用地。二是,开发商。在重划过程中开发商根据 规划对重划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获得抵费地(用以抵偿工程款项的土地)。 三是,政府。在重划过程中对重划区规划进行审批,在重划后获得建设运 行良好的公共设施,并能够获得抵费地出售款抵偿后剩余部分的一半充实 平均地权基金。
从三七五减租开始,到“耕者有其田”止,台湾通过“和平”方 式在短时间内用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大量佃农转变 为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这一转变改善了农户的生活 状况,激发了农业生产积极性,使农户更愿意对自有土地增加投入来 改良土壤,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等活动,从而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发展。 在收购地主土地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实物地价、分期返还的形式,避
免了政府过度发行货币而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稳定了经济环境。而
将部分地价直接以官营企业股票的形式进行补偿,又促使地主出让土 地获得的资金向工商业流动,从而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二、土地重划
显然,土地改革后的台湾农业也进入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时代。 这种小农经济在土改后对台湾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逐渐让位于工商 业,小农经济对于农业与整体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
3.耕者有其田
1.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即降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据统计,土改前台湾佃农 向地主租种土地的地租在50%以上,即佃农将土地收成的一半以上作为地租 交给地主,为了简化台湾政府首先将地租统一为50%,然后在此基础上降低 25%。实际上是将农民的地租由50%以上统一降到37.5%,也就是说通过规 定地租的上限方式降低佃农的地租负担,改善佃农的处境。除了进行原则减 租外,对于农业种植的不确定性也给出了相应的办法。如规定,耕地因遭自 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申请减租;而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在 约束地租的同时,对于佃农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规定租约未满,但佃农欠 租达到两年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到1951年6月对于三七五减租成果用法 律形式加以巩固。三七五减租取得了极大成功,有效提高了佃农的收入与生 活水平,为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 很明显,三七五减租是通过政府强权干预农地租赁市场,从干预形式看, 主要是通过规定租赁价格上限实现,同时将租赁过程中以及其间可能的不确 定性加以规定;主旨是保障佃农的权益,而又不改变土地私有的制度变迁。 从产权看,三七五减租运动不仅将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加以分离,更重要 的是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人的受益权,从而改变了佃农和地主的市场地位。同 时,鉴于从法律上延长了租佃期限,佃农由短期耕种、过度使用农地,向长 期耕种,注重保养土地和水利建设等。
3.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政策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思 想的具体化。通过三七五减租佃农生活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而公地放领 部分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了进一步全面实现“耕者有其田”就必 须对地主所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为此,1953年通过实施《实施耕者 有其田条例》限制地主土地。该条例将土地按质量进行划分为26个等级, 并按等级限定地主保有土地数量的上限,超出部分由政府按照公地放领 的价格进行收购。同样,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土 地补偿款也分为两部分,其中70%以台湾土地银行发放的土地债券按年 利4%,分10年20期偿还本息;其余30%则直接配发官办企业股票。到 1953年末,通过征收地主土地配发给佃农的方式而基本完成了“耕者有 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当局征购地主土地占全 部出租耕地的56%,涉及59.3%的地主,而有64%的佃农通过承领土地 转变为自耕农。另外,对于地主保留的土地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中 用于出租的土地除了地租不能超过全部收成的37.5%以外,地主还要承 担土地税等负担,不仅如此,持续租种8年及以上的佃农还可以申请由 政府“代为照价收买”。而实际上,大多数佃农耕种已经满足条件,随 时可以申购。因此,对于不用于自耕的地主而言将不得不面临将土地继 续出让的局面。这样就可以将地主的土地进一步“分给”佃农,同时鼓 励地主自耕。
显然,与农地重划由政府主导不同,市地重划是完全自偿性土地开发。 市地重划之所以能够进行主要得益于重划后土地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增加 所有权人的财富,这是土地所有权人愿意参与市地重划的最主要动机。一 般来讲,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获得重划地的55%,而45%则用于公共设施建 设以及抵费地。虽然,重划后土地规模会下降,但相对于地价上涨带来的 收益来讲,土地所有权人的财富依然有较大幅度增加。此外,通过兴建公 共设施,重划区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活质量有较大提升。而且,重 划后土地更加规整,便于进一步开发利用。更为重要的是,重划后土地产 权重新划定,界线清晰、归属明确,减少了原有的纠纷。其次,对于政府 而言,市地重划不仅可以通过扩大税基,增加土地税来充裕地方财政。而 且,不用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以获得公共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并完成都市 计划,使城市获得整体协调发展,或实现都市更新。而对于开发商而言, 虽然要垫支相关费用,但可以获得抵费地的所有权,随着经济发展低价进 一步上升,抵费地的价值往往会超出开发费用,因此也是有巨大利益的。 因此,可以说市地重划是当前台湾城市土地开发与规划管理最主要的途径 之一。
首先,产业升级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父辈所有的土地不断在下一代之间分割而呈 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这种小块儿土地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与种植。同时,相对于工商业 的发展,农业收益越来越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少,特别是年轻一代大多愿意在 城市就业而不愿意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为此,必须改变农地零散的现实以扩大规模,提 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 其次,城市扩张的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原有城市范围已经不能容纳城市发展的要 求,需要向乡村扩张。而城市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以及公共设施建 设都需要对土地进行规划、分割、建设。 再次,旧城改造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是原有城市内的公共基础设 施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跟不上汽车发展的需要,学校、医院、 公园等跟不上人口发展与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升的要求。为此,必须对原城市内部进行改 善、整治。 等等这些,都提出了对原土地制度进行变革的要求,即对原有土地制度重新调整, 也就是当前台湾实施的土地重划。当前台湾土地主要划分为都市用地和非都市发展用地, 其中非都市发展用地主要指农村土地重划,包括农地重划和农村社区土地重划;而都市发 展用地又根据主体与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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